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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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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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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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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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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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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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律师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营口市司法局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上报的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需要给予处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2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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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律师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营口市司法局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上报的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需要给予处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2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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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律师法》行为的处罚 |
3.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营口市司法局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上报的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需要给予处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2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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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律师法》行为的处罚 |
4.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营口市司法局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上报的律师事务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需要给予处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2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律师事务所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律师事务所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律师事务所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律师事务所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律师事务所。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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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律师法》行为的处罚 |
5.对律师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营口市司法局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上报的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需要给予处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2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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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律师法》行为的处罚 |
6.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营口市司法局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上报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需要给予处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2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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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2 |
行政处罚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公证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营口市司法局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或市(县)区的司法行政部门转报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需要给予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公证机构和公证员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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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营口市司法局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上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需要给予处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2名基层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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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营口市司法局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上报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需要给予处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2名基层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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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4 |
行政检查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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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结果,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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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司法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或司法部、省、市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做出规定或要求→市司法局制定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发各市(县)区司法局贯彻落实→定期进行督查、检查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3.
2.督促整改责任:对经检查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停止执业,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在相关司法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抽查结果,也可以向社会公告。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责成市及市(县)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法律服务所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5 |
行政检查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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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协会依法自行自律管理。 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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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司法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市(县)区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定期、不定期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开展检查。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当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在司法行政系统或者向相关单位通报监督检查结果,也可以向社会公告。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形成处理办法报辽宁省司法厅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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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6 |
行政检查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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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2006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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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司法局 |
1、检查责任:按照《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公证机构突出问题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3、处置责任:根据存在的不同情况,依据法律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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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7 |
行政检查 |
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及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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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5号) 第五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司法部令第121号) 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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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司法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市(县)区律师管理机构人员定期、不定期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情况开展检查。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当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在司法行政系统或者向相关单位通报监督检查结果,也可以向社会公告。按照《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责成市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涉事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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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8 |
行政奖励 |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 表彰奖励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营口市司法局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制定奖励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县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奖励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基层政府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荐对象申报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受理的说明不受理的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基层政府推荐市级表彰的,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评审符合表彰的有功集体和个人通过媒体、报刊或政府网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评审符合表彰的有功集体和个人通过社会公示,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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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9 |
行政奖励 |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奖励 |
1.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奖励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
营口市司法局 |
1.制定奖励方案责任: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权限,市、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奖励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县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奖励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基层法律服务所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受理的说明不受理的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市级表彰的,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评审符合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要通过媒体、报刊或政府网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评审符合表彰的集体和个人通过社会公示,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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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9 |
行政奖励 |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奖励 |
2.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奖励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
营口市司法局 |
1.制定奖励方案责任: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权限,市、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奖励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县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奖励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基层法律服务所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受理的说明不受理的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市级表彰的,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评审符合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要通过媒体、报刊或政府网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评审符合表彰的集体和个人通过社会公示,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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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10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核准登记 |
无 |
【部颁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
营口市司法局 |
1.受理责任:(1)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变更、注销申请后,审查是否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变更、注销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2)审核申请变更、注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需要补交相关材料的内容,(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并出具不予以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变更、注销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合格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变更、注销法律服务机构的帐目和资产进行现场核查。(3)对相关材料和现场核查后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对相关材料和现场核查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列出清单,待完全合格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变更、注销条件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变更、注销的决定。经审核不符合变更、注销条件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作出不准予变更、注销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市级管理权限 |
11 |
其他行政权力 |
律师在本市执业变更 |
无 |
【规章】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 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规范性文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律师在本市执业变更”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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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司法局 |
1.受理责任:受理管辖区域内符合条件人员提交的《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核实相关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1)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办理变更手续。(2)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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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12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 |
无 |
【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3日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三十一条 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营口市司法局 |
1.考核责任:司法局对公证机构或各市(县)区提交的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公证员执业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市司法局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公证机构对该公证员重新进行考核。
2.考核结果上报:市司法局将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上报省司法厅备案。执业公证员经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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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13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注册 |
无 |
【规章】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四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由负责执业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
【规范性文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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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司法局 |
1. 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条件、办理程序、所需相关材料。(2)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
2.审核责任:(1)材料审查: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完成。(2)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需要补交相关材料的内容,(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并出具不予以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符合执业证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决定,并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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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1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训诫、责令改正、通报处理 |
无 |
【规章】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 第十条 省级司法鉴定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第五款: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规范性文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对司法鉴定机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训诫、责令改正、通报处理”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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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司法局 |
1.调查责任:接到对司法鉴定机构投诉后,依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并对投诉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2.处理责任: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违纪行为给予训诫、责令改正、通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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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1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司法鉴定人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训诫、责令改正、通报处理 |
无 |
【规章】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 第九条 省级司法鉴定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第四款: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规范性文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对司法鉴定人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训诫、责令改正、通报处理”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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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司法局 |
1.调查责任:对投诉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2.处理责任:对司法鉴定人的违纪行为给予训诫、责令改正、通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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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16 |
其他行政权力 |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
无 |
【规章】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规范性文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营口市司法局 |
1.受理责任:受理本市拟申请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或需要调整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名称审核通过后报省司法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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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审核转报 |
17 |
其他行政权力 |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初审 |
无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自2008年7月18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
营口市司法局 |
1.审核责任:自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审查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六)《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上报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的决定。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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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审核转报 |
18 |
其他行政权力 |
律师执业资格初审 |
无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规章】《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第八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 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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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司法局 |
1.受理责任:受理管辖区域内符合条件人员提交的《律师执业登记表》,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核实相关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1)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盖章并提交给省司法厅。(2)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
4.送达责任:省司法厅审核通过后,下发《律师执业证》。
5.事后管理责任:(1)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年检考核。(2)每年3月底前将年检情况报送省司法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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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审核转报 |
19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证机构设立初审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
营口市司法局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于2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4.送达责任:将《公证机构执业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市司法局履行公证机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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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审核转报 |
20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证员执业资格初审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营口市司法局 |
1.受理责任:受理管辖区域内符合条件人员提交的《公证员执业申请表》,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核实相关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1)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盖章并提交给省司法厅。(2)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
4.送达责任:省司法厅审核通过后,报请司法部,下发《公证员执业证》。
5.事后管理责任:(1)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年检考核。(2)每年2月底前将年检情况报送省司法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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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审核转报 |
21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
无 |
【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十五条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
营口市司法局 |
1.受理责任:对公证机构或各市(县)区司法局提交拟调入本市执业公证员调入申请相关材料的审核。
2.审查责任:司法局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上报省厅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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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审核转报 |
22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证员免职有关材料的审核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
营口市司法局 |
1.受理责任:对公证机构或各市(县)区司法局提交拟公证员免职相关材料的审核。
2.审查责任:司法局收到相关材料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上报省厅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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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审核转报 |
23 |
其他行政权力 |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审核 |
无 |
【规章】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第二款: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审核”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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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司法局 |
1.受理责任:对本市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相关材料的审核。
2.审查责任:司法局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告之申请人补正全部要件;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申请材料相关情况的,可采取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实地考察或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3.送审责任:申请材料审查通过的,市司法局在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中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局公章,并在申请材料所有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名或加盖个人名章后,连同市局请示文件一同上报省厅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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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审核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