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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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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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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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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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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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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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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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1 |
行政许可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4月24日公布)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5日民政部令第55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涉外、涉港澳台及省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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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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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省民政厅委托行使 |
1 |
行政许可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2.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4月24日公布)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5日民政部令第55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涉外、涉港澳台及省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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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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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省民政厅委托行使 |
2 |
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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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性慈善组织认定、变更和注销登记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家主席令第43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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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成立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变更、注销登记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登记证书,《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20日内发给登记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登记的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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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到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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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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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到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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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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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到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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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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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4 |
行政处罚 |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54号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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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办、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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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发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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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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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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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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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社会团体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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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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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发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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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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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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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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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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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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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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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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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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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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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8 |
行政处罚 |
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处罚 |
无 |
【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 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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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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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9 |
行政处罚 |
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取缔 |
无 |
【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 2000年4月10日发布并施行)
第九条 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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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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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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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对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基层殡葬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殡葬违规案件等),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殡葬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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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1998年5月27日起施行;2004年6月27日省政府令第171号第一次修正;2011年12月15日省政府令第269号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安放骨灰的公墓每个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回民土葬墓穴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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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基层殡葬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殡葬违法案件等),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殡葬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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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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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基层殡葬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殡葬违法案件等),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殡葬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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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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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基层殡葬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殡葬违法案件等),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殡葬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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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移动或损毁界桩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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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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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改变行政区域界线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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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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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12 |
行政处罚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608号令,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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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下达安置任务或举报,发现涉嫌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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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13 |
行政处罚 |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5日民政部令第55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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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办、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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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下放至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行使,盖州市、大石桥市实行属地管理 |
14 |
行政处罚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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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办、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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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下放至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行使,盖州市、大石桥市实行属地管理 |
15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第19号令发布;2015年5月5日民政部令第55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示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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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办、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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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16 |
行政处罚 |
对儿童福利机构不按照《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职责的;(二)在办理家庭寄养工作中牟取利益,损害寄养儿童权益的;(三)玩忽职守导致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的;(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或者未经上级部门同意擅自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家庭寄养的;(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擅自与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家庭寄养合作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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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办、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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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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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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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17 |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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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为的处罚 |
2.对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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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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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17 |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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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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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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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17 |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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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为的处罚 |
4.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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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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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17 |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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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为的处罚 |
5.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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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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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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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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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为的处罚 |
6.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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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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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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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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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为的处罚 |
7.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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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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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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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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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为的处罚 |
8.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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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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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18 |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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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和其他骨灰存放设施的处罚 |
【政府规章】《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2015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8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公布,自2015年9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和其他骨灰存放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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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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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18 |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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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公益性公墓运营单位未设立免费区或者跨地域、超范围从事营销墓位等营利性活动,经营性公墓未按规定比例设置中低价位墓位的处罚 |
【政府规章】《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2015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8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公布,自2015年9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益性公墓运营单位未设立免费区或者跨地域、超范围从事营销墓位等营利性活动,经营性公墓未按规定比例设置中低价位墓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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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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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18 |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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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公墓运营单位新建墓位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
【政府规章】《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2015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8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公布,自2015年9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墓运营单位新建墓位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墓碑高度超过标准的,处每一墓碑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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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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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18 |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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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公墓运营单位未将有关事项向用户公示的处罚 |
【政府规章】《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2015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8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公布,自2015年9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墓运营单位未将有关事项向用户公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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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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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18 |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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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公墓运营单位向同一安葬者提供两个以上墓位,或者在安葬协议有效期内变更墓位,倒卖墓位的处罚 |
【政府规章】《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2015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8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公布,自2015年9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墓运营单位向同一安葬者提供两个以上墓位,或者在安葬协议有效期内变更墓位,倒卖墓位的,由民政部门处每一墓位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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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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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19 |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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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政府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8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 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9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
(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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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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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20 |
行政强制 |
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行为的强制 |
无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将“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到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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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决定责任: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后,民政部门可采取封存该社会团体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前应当填写《封存物品审批表》,报民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封存物品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封存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封存的物品,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封存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封存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 事后责任: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民政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封存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封存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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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21 |
行政强制 |
对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行为的强制 |
无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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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决定责任: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后,民政部门可采取封存该社会团体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前应当填写《封存物品审批表》,报民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封存物品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封存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封存的物品,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封存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封存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 事后责任: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民政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封存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封存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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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行政强制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行为的强制 |
无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 1998年10月25日)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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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决定责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后,民政部门可采取封存该社会团体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前应当填写《封存物品审批表》,报民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封存物品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封存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封存的物品,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封存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封存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 事后责任: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民政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封存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封存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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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23 |
行政给付 |
免除城乡居民海葬服务费用的给付 |
无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实施骨灰海葬补贴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9号,2012年3月16日起施行)
三、实施骨灰海葬补贴政策
(三)补贴条件
每份海葬骨灰免除随行家属3人的往返租车费、租船费;免费分布发海葬证;免费提供骨灰降解容器,海葬专用绒布袋、手提袋;免费提供布置船用的鲜花和花束,家属用的花瓣、花篮、毛巾、手套、胶带、工具;免费提供集体礼仪服务。
【规范性文件】营口市民政局、营口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海葬补贴标准的通知》(营民发〔2015〕47号)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随行家属(3人,不含主城区人员)伙食补贴150元;车船保险费用补贴105元;往返交通费平均110元;遗体火化和接运补贴费500元。交通往返费和遗体火化、接运补贴费直接发放给海葬活动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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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殡葬管理处 |
1.受理责任:公示给付的范围、条件、具体标准及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丧户持已被注销的死亡人员户口本、身份证、火化证明或者能证明死者是本地户籍的相关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3.确认责任: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给付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给付的决定并告知。
4.实施责任:海葬活动予以货币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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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24 |
行政给付 |
城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给付 |
无 |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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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救助管理站 |
1.受理责任:求助人员应当向救助管理机构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无法出示身份证件的,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件号、户籍地等基本信息。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予以受理,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履行不予救助、终止救助的法定形式。
2.审查责任:在安全检查登记中对求助人员求助事项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求助人员基本信息、求助原因和需求等,进行审核确认。
4. 实施责任: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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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盖州市、大石桥市实行属地管理 |
25 |
行政给付 |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的给付 |
无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2011年8月15日发布施行)
三、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
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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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救助管理站 |
1.受理责任:求助人员应当向救助管理机构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无法出示身份证件的,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件号、户籍地等基本信息。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予以受理,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履行不予救助、终止救助的法定形式。
2.审查责任:在安全检查登记中对求助人员求助事项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求助人员基本信息、求助原因和需求等,进行审核确认。
4. 实施责任: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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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盖州市、大石桥市实行属地管理 |
26 |
行政给付 |
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和和特殊群体基本丧葬服务费用的给付 |
无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47号,2009年3月16日起施行)
一、免除对象
凡具有我省常住户籍的城市、农村低保对象。
二、免除费用项目
1.普通车辆遗体运送;2.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3.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4.1个普通卫生纸棺;5.1个普通骨灰盒。
【规范性文件】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惠民殡葬服务政策增项的通知》(辽民发〔2015〕14号 2015年3月9日起施行)
一、扩增免费对象
在城乡低保对象的基础上扩大免费对象范围,将凡是具有我省户籍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人体器官捐献者、农村五保对象、城市集中供养的“三无”对象和查实不了身源的无主(名)遗体,纳入殡葬服务免费政策范围。
二、增加免费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对象,除除原有的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外,骨灰在殡仪馆寄存的,免除5年骨灰寄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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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殡葬管理处 |
1.受理责任:对城乡低保对象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人体器官捐献者、农村五保对象、城市集中供养的“三无”对象和查实不了身源的无主(名)遗体等特殊群体的申请的丧葬服务费减免事项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城乡低保对象和和特殊群体身份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3.确认责任:对城乡低保对象和特殊群体身份进行确认。
4.实施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对给付对象给予免除殡葬服务费或物质帮助等。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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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27 |
行政给付 |
减免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公墓费用的给付 |
无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惠民殡葬服务政策增项的通知》(辽民发〔2015〕14号 2015年3月9日起施行)
一、扩增免费对象
在城乡低保对象的基础上扩大免费对象范围,将凡是具有我省户籍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人体器官捐献者、农村五保对象、城市集中供养的“三无”对象和查实不了身源的无主(名)遗体,纳入殡葬服务免费政策范围。
二、增加免费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对象,除原有的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外,骨灰在殡仪馆寄存的,免除5年骨灰寄存费;骨灰进入城乡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实行免费安葬;骨灰进入国办经营性公墓安葬的,公墓运营单位应根据有关证明材料,给予适当优惠和减免,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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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殡葬管理处 |
1.受理责任:责成城乡公益性公墓或国办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受理满足服务范围内的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人体器官捐献者、农村五保对象、城市集中供养的“三无”对象和查实不了身源的无主(名)遗体等特殊群体在公墓的安葬需求。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3.确认责任: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给付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给付的决定并告知。
4.实施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对给付对象减免公墓费或物质帮助等。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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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
28 |
行政检查 |
对非法民间组织实施检查 |
无 |
【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 2000年4月10日发布并施行) 第五条 对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一经发现,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涉及有关部门职能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出具伪证。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调查非法民间组织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采取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取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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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调查非法民间组织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采取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3.决定责任: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4.事后监管责任: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需要销毁的印章、资料等,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填写销毁清单;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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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29 |
行政检查 |
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无 |
【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5日民政部令第55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许可机关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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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养老机构督促整改,并下发整改意见通知。
3.处置责任:对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以及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监管责任: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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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30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年度检查 |
无 |
【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第19号令发布;2015年5月5日民政部令第55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
营口市民政局 |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市本级社会福利机构年检方案。(2)公布年检方案,同时向市本级社会福利机构下发年检方案,通知提交相关材料的名称、数量,并明确提交的时限等要求。
2.受理责任:受理市本级社会福利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3.审查责任:(1)自正式受理市本级社会福利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鉴定,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年检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4.决定责任:(1)对年检合格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合格”章。(2)对年检基本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出具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在《社会福利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基本合格”章。(3)对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不合格”章。
5.送达责任:年检结果反馈社会福利机构并返还《社会福利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6.事后管理责任:采用适当方式公开年检结论及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福利机构名单。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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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31 |
行政检查 |
对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实施检查 |
无 |
【规章】《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政策;
(二)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三)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四)协调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处理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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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检查拟定责任:制定家庭寄养检查工作方案,向相关儿童福利机构下发检查方案,依法对寄养家庭履行义务和儿童福利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寄养家庭未履行义务的,督促整改;对儿童福利机构不按照规定承担职责等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对寄养家庭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者未经同意变更主要照料人的,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监管责任:对儿童福利机构不按照规定承担职责等行为对儿童福利机构不按照规定承担职责等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县)区民政部门不履行家庭寄养工作职责,由市民政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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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32 |
行政检查 |
对本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检查 |
无 |
【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政府规章】《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17号,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民政、监察等部门,应当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政府规章】《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发布,自2008年12月10日起施行,省政府令第247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 省、市民政部门对农村低保申请、初审、审核、批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对农村低保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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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检查拟定责任: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检查工作方案,向市(县)区下发方案,依法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定期核查,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保障对象采取隐瞒、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责令改正,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3.处置责任:对保障对象采取隐瞒、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待遇,并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4.监管责任:对城乡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不予及时审批,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条件的办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及贪污、挪用或者不按时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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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33 |
行政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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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家主席令第43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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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检查方案制定责任:制定慈善活动检查、调查通知,依法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整改责任: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慈善组织,可采取(1)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2)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3)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4)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令停止活动限期改正。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3.处置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的,依据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
4.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中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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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34 |
行政确认 |
涉外婚姻登记 |
1.涉外结婚登记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2003年7月30日颁布)第二条第二款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将“涉外婚姻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主管部门。 |
营口市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对当事人出具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1)查验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2)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3)监誓: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宣读、签字。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颁发《结婚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4.登记(发证)责任:符合条件的,当场向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管理权限 |
34 |
行政确认 |
涉外婚姻登记 |
2.涉外离婚登记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2003年7月30日颁布)第二条第二款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将“涉外婚姻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主管部门。 |
营口市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对当事人出具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声明、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1)查验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2)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3)监誓: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宣读、签字;(4)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颁发《离婚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 4.登记(发证)责任:符合条件的,当场向当事人颁发《离婚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管理权限 |
35 |
行政确认 |
中国公民收养国内子女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的确认 |
1.收养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国家主席令第54号 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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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社会工作和社会事务科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调查核实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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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35 |
行政确认 |
中国公民收养国内子女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的确认 |
2.解除收养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国家主席令第54号 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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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社会工作和社会事务科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4.送达责任:通过调查核实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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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36 |
行政奖励 |
对地名管理、推广使用标准地名和保护地名标志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
无 |
【行政法规】《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1996年11月30日省第八届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省第十一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执行地名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保护地名标志和检举揭发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
【规范性文件】《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1996年6月18日)
第三十四条 当地人民政府对推广使用标准地名和保护地名标志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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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制定方案环节责任:制定地名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2.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评审公示环节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表彰环节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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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市政府实施;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37 |
行政奖励 |
对全市拥军优属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
无 |
【规章】《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省政府令第101号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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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双拥领导小组 |
1.制定方案责任: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并下发实施。
2.受理责任:市双拥办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
3.评审公示责任:市双拥办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推荐材料,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将通过公示的推荐单位、人选上报市委、市政府和营口军分区批准,召开命名大会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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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市政府实施;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38 |
行政奖励 |
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
无 |
【规章】《辽宁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捐助和无偿服务。对提供捐助和无偿服务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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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制定方案环节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2.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评审公示环节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表彰环节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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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39 |
行政奖励 |
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
无 |
【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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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制定方案环节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2.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评审公示环节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表彰环节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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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40 |
行政奖励 |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和救灾捐赠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
无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和救灾捐赠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2008年4月28日发布)
第七条 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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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制定方案责任: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表彰和奖励方案.
2.受理(组织推荐)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评审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并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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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41 |
其他行政权力 |
非公募基金会年检 |
无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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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市本级非公募基金会年检方案。(2)公布年检方案,同时向市本级社会团体下发年检方案,通知提交相关材料的名称、数量,并明确提交的时限等要求。
2.受理责任:受理市本级非公募基金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基金会年度检查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3.审查责任:(1)自正式受理市本级非公募基金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基金会年度检查报告书》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根据市本级非公募基金会年度内基本情况、开展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核实年检表有关内容。(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鉴定,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年检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4.决定责任:(1)对年检合格的,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合格”章。(2)对年检基本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出具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基本合格”章。(3)对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责令非公募基金会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不合格”章。
5.送达责任:年检结果反馈非公募基金会并返还《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6.事后管理责任:采用适当方式公开年检结论及未参加年检的非公募名单。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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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42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备案 |
无 |
【规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7号 2013年6月28日发布并施行)
第七条 确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确定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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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备案责任:对县级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备案。 |
市级管理权限 |
43 |
其他行政权力 |
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 |
无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修定,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规章】《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六、省民政厅(下放4项)……4.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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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受理市(县)区民政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申报材料和档案;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档案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还市(县)区民政部门并告知原因,有争议的请示省民政厅裁决。
3.鉴定责任:协调市优抚医疗鉴定委员会专家集中组织申请人参加体检鉴定。
4.呈报责任:体检鉴定结束、医疗专家作出书面鉴定结论后,按程序上报省民政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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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44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包括殡仪服务员、遗体搬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 |
无 |
【规范性文件】《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劳社部函[2004]207号)
第四条: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附件:2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四、省民政厅(下放3项)2.民政行业特有工种(包括殡仪服务员、遗体搬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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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考核机关受理与不受理,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3.决定环节责任:鉴定机构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未通过考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考核的,及时办法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过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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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45 |
其他行政权力 |
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印章的备案 |
无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二款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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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告知责任:社会组织领取法人登记证书时,告知对方到相关部门办理刻制印章、组织机构代码、开设银行基本户等,办理完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2.备案责任:向社会组织发放印章、银行帐号等备案表,并一次性告知如何填写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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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46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会团体年检 |
无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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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市本级社会团体年检方案。(2)公布年检方案,同时向市本级社会团体下发年检方案,通知提交相关材料的名称、数量,并明确提交的时限等要求。
2.受理责任:受理市本级社会团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3.审查责任:(1)自正式受理市本级社会团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根据市本级社会团体年度内基本情况、开展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核实年检表有关内容。(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鉴定,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年检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4.决定责任:(1)对年检合格的,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合格”章。(2)对年检基本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出具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基本合格”章。(3)对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责令社会团体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不合格”章。
5.送达责任:年检结果反馈社会团体并返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6.事后管理责任:采用适当方式公开年检结论及未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名单。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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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47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
无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 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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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方案。(2)公布年检方案,同时向市本级社会团体下发年检方案,通知提交相关材料的名称、数量,并明确提交的时限等要求。
2.受理责任:受理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3.审查责任:(1)自正式受理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根据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内基本情况、开展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核实年检表有关内容。(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鉴定,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年检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4.决定责任:(1)对年检合格的,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合格”章。(2)对年检基本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出具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基本合格”章。(3)对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责令民办非企业单位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不合格”章。
5.送达责任:年检结果反馈民办非企业单位并返还《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6.事后管理责任:采用适当方式公开年检结论及未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名单。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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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48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会组织评估 |
无 |
【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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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设立评估机构责任: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由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2.监督管理责任:对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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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49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审核 |
无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规章】《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5月27日省政府令第94号公布施行;2004年6月27日省政府令第171号第一次修正;2011年12月15日省政府令第269号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建设殡葬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三)建设公墓(含骨灰塔、骨灰林等),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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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受理责任:受理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文件及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1)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根据申报材料所述情况核实年检表有关内容。(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鉴定。(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是否允许建设予以明确审核意见。对允许建设的报省民政厅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情况。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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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审核转报 |
50 |
其他
行政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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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家主席令第43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 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 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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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收到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情况复杂的,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对符合公开募捐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核实的,颁发《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对申请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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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51 |
其他
行政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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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备案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家主席令第43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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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受理责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按照《慈善法》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的,申请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受托人补正相关材料;申请重新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受托人补正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对慈善信托受托人提出的备案申请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信托文件,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及其他材料(一式4份)进行审核。慈善信托设立后,出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情形致使受托人变更的,变更后的受托人到原备案民政部门重新备案时,对原备案的信托文件,重新备案申请书,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报告,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重新签订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及其他文件(一式4份)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收到申请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对符合公开募捐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核实的,颁发《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对申请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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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52 |
其他
行政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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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备案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家主席令第43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2016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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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 |
1.受理责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按照《慈善法》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的,申请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受托人补正相关材料;申请重新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受托人补正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对慈善信托受托人提出的备案申请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信托文件,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及其他材料(一式4份)进行审核。慈善信托设立后,出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情形致使受托人变更的,变更后的受托人到原备案民政部门重新备案时,对原备案的信托文件,重新备案申请书,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报告,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重新签订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及其他文件(一式4份)进行审核。
3.备案责任:申请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当场出具备案回执;申请重新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当场出具备案回执。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规定,对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履行的受托职责、管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情况、履行的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以及其他与慈善信托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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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