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项目 |
子项 |
1 |
行政处罚 |
对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营口市科学技术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渠道发现涉嫌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行为时,及时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问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核实,建立健全调查档案,管好相关证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书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2 |
行政处罚 |
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营口市科学技术局 |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制定年度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下发工作方案,并明确要求各有关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及时限要求等。
2.检查责任:对各有关单位上报材料进行检查,根据材料检查情况,确定现场重点检查名单,并现场检查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3.督促整改责任:对现场检查发现的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按时报送整改报告。
4.处置责任: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法律,对严重违反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3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届第11号,2008年12月27日修正)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2010年2月1日起实行) 第七十九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专利条例》(2013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 展会期间,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且有证据证明参展商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有假冒专利行为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参展商撤展,并依法予以处理。
|
营口市知识产权局(委托营口市知识产权执法监察大队行使) |
1.立案责任:管理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及时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两名或以上案件承办人员,依法开展调查,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或者委托进行技术鉴定。
3.审理责任:经调查,经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假冒专利成立应予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书,载明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百分之三加处罚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管理权限 |
4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假冒专利产品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11号,2008年12月27日修正)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营口市知识产权局(委托营口市知识产权执法监察大队行使) |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是加盟专利的产品,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审批责任: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的,应当经其负责人批准。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物品当场点清,制作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管理权限 |
5 |
行政检查 |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场所实施检查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届第11号,2008年12月27日修正)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营口市知识产权局(委托营口市知识产权执法监察大队行使) |
1.现场检查的实施
现场检查由执法人员主持,其他有关人员协助进行现场检查。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案情需要,可以要求举报人、投诉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配合现场检查。但举报人、投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上述人员人身安全的,不应当进人现场。
举报人、投诉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人现场后,应当在执法人员指定的范围内配合现场检查。未经执法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行动,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2.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3.实施检查
4.收集证据
案件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相关证据。
5.提取书证
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当事人在该书证上签名或盖章,并在调查笔录中载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6.提取物证
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7.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将重要的事项记人笔录。同时可以使用录音、录像设备进行记录。
|
市级管理权限 |
6 |
行政奖励 |
营口市科学技术奖 |
无 |
【规范性文件】《营口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营口市人民政府营政发〔2002〕22号〕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
营口市科学技术局 |
1.制定推荐通知、受理推荐材料责任:按照市科技奖励办法要求,制定推荐通知并发布,组织推荐;按规定要求对推荐材料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
2.组织评审,组织市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对形式审查通过的推荐项目(人选)进行评审,并将拟授奖项目向社会公示。
3.授奖责任:将评审、公示通过的项目(人选)报市政府批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管理权限 |
7 |
行政奖励 |
营口市青少年发明创造工程 |
无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营口市青少年发明创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05〕23号)
二、主要内容:(四)评比表彰。对全市青少年发明创造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和表彰,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三、激励措施:(三)设立青少年优秀发明创造奖;(四)设立青少年发明创造优秀组织奖。
|
营口市科技局、营口市教育局、营口市财政局、营口市科学技术协会、团市委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关于印发营口市青少年发明创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适时制定并仅存表彰奖励实施方案。
2.材料受理责任:受理各单位推荐上报的表彰材料并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查抬头,确定最终表奖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4.表彰实施责任:印发表奖决定,授予相关证书,颁发相应奖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管理权限 |
8 |
行政裁决 |
专利侵权纠纷调处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11号,2008年12月27日修正)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营口市知识产权局(委托营口市知识产权执法监察大队行使) |
1.受理责任:属于专利侵权纠纷,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指定3名或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理责任:按程序进行审理,依职权开展调查取证、依职权收集证据,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
3.调解责任: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达成一致的,由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4.裁决责任:在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裁决,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有关事项。展会期间,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且有证据证明参展商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以责令参展商撤展,并依法处理。对重复侵权的,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直接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5.执行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后,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
无 |
【规范性文件】《营口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营科发〔2012〕21号) 第四条 营口市科学技术局会同营口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认定和运行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中共营口市委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营委发〔2012〕27号)第八条:扶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
营口市科学技术局、营口市财政局 |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发布工程中心申报通知。
2.受理申报:科技局规划综合科受理申报书。
3.综合评审: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
5.批准认定:通过综合评审的工程中心由主管领导审定后报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主要领导批准。
|
市级管理权限 |
10 |
其他行政权力 |
专利申请补助资金审核及发放 |
无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专利条例》(2013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章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专利维护以及促进专利实施和产业化事项。
【规范性文件】关于营口市贯彻《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营政发〔2009〕21号,2009年4月13日印发)三:主要措施1.完善鼓励政策,支持自主创新。政府划拨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政策采购优先采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本地产品。
【规范性文件】营口市科学技术局 营口市财政局 关于修改印发《营口市专利申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营科发〔2010〕3号)
二、资助范围
(一)授权专利。包括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二)专利申请。包括中国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和国外专利申请。
|
营口市知识产权局 |
1.审查责任:一、补助对象。专利第一申请人为营口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它组织和在营口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二、资助额度。1.授权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和国外专利申请每件资助额度5000元;国内每件资助额度2000元。
2.发明专利申请:PCT和国外职务申请每件资助额度5000元,PCT和国外个人申每件资助额度3000元;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额度1000元,国内个人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额度500元。
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示范、试点市(区)和示范、试点企业以及学生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资助额度300元。
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示范、试点市(区)和示范、试点企业以及学生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资助额度200元。三、申报与审批。1.申报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单位与个人需报送下列材料:(1)营口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2)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原件审验后返回),专利证书当年有效(以专利证书上的时间为准)。(3)获得国外授权的,提供受理国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的复印件及国外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和原件(原件审验后返回)。(4)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个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籍或居住证明。2.申报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与个人需报送下列材料:(1)营口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和原件(原件审验后返回)。受理通知书当年有效(以授理通知书上的时间为准)。(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专利申请缴费发票复印件和原件(原件审验后返回)。(4)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个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籍或居住证明。(5)经同意,由专利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及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发票的复印件及原件(原件审验后返回)。
|
市级管理权限 |
11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
无 |
【规范性文件】《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24号) 二、主要职责:(二)制定市级年度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营口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2005〕20号)第三条:营口市科技局是全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的主管部门,归口负责编制、组织实施全市的科技计划与项目;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
|
营口市科学技术局 |
1.发布指南: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并公开发布年度科技计划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
2.受理申报: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公开受理。市(县)区所属单位申报项目,在专家评审前由市(县)区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提出推荐意见。
3.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对项目内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手续是否齐全进行审查。程序性审查是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并依照年度计划指南进行审查,然后组织复审,综合考虑市(县)区的推荐意见,提出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意见。
4.评审:市科技局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通过程序性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5.立项: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组成项目审定组,根据全市科技、经济发展现状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经费预算评估报告和是否立项的建议,明确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考核目标,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及资助方式和额度。
6.下达计划:年度计划由市科技局编制,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送市财政局会签。
7.结题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填报《营口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合同书中签订的有关条款,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及决算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依据科技计划鉴定、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
市级管理权限 |
12 |
其他行政权力 |
各类国家、省科技计划及相关工作初审推荐 |
无 |
【规章】《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1号) 第九条 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单位包括科技部、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其他具备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
【规范性文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329号) 第三十三条 对与部门、行业及地方关联度大、示范性强的项目,可以委托部门或地方政府作为项目主持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330号) 第十七条 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可根据申报指南提出申请。申报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项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
【规章】《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辽科发〔2014〕46号) 第十三条 (一)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属地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以及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初审。
|
营口市科学技术局 |
1.受理申报:按照国家部委、省科技厅规章要求,受理属地内相关单位的申报材料。
2.论证:对受理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推荐:根据专家论证的意见,择优向省科技厅行文推荐。
|
市级审核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