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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来源:市编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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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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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子项
1 行政处罚 对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3月5日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营口市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发现违法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级管理权限
2 行政处罚 对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办学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03年3月1日发布,2013年7月18日修订)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2004年6月2日发布)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营口市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教育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非法办学的行为,予以立案审查,10个工作日内做出立案决定。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级管理权限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行为的处罚 1.对违法颁发学历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1995年3月18日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七十九条 违法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营口市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执法(或者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历证书的违法事实并进行立案。1-2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相关学校或教育机构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案件调查取证核实的情况和法律适用等对事实进行违法性认定。对不构成违法事实的,不予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构成处罚条件的,拟定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学校或教育机构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提出处罚意见并进行法律审核,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由、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学校或教育机构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学校或教育机构当事人。

7.执行责任: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违法颁发的学历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按发证权限实行属地管理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开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1995年3月18日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7年1月23日公布,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开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营口市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发现违法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行为的处罚 3.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1995年3月18日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营口市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形式,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等形式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按职责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3、审理责任: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认定之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对违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做出认定并宣布考试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6、送达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4 行政处罚 对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2005年5月28日公布)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营口市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发现违法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省语委办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5 行政处罚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1990年4月25日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1990年6月4日发布)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营口市教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发现违法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6 行政给付 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

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不收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

一、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不收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二、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

营口市教育局  

1.受理责任:受理地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规定时间进行“两免一补”资金信息数据提交。

2.审查责任:(1)对地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交的相应“两免一补”资金数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根据情况,需要实地检查的,根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深入学校调阅相关资金发放凭证,核实具体情况。(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

3.决定责任:(1)对提交资金数据符合相应条件的学校,根据规定予以审核通过。(2)对提交“两免一补”数据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告知相关部门具体理由。

4.报送责任:总地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两免一补”资金提交的相应数据,上报教育厅。                5.资金使用管理责任:(1)检查地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两免一补”资金管理情况(2)检查地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两免一补”资金拨付到位情况。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7 行政奖励 对中小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集体的表彰 【规章】《中学生德育工作过程》的通知(教基[1998]4号)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应该实行定期评定学生品德行为和定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学)、优秀班集体的制度 营口市教育局 1、通知责任:事前通知学校开展推荐工作,并提交申报材料;2、审查责任:负责对学校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交评选组进行评选;3、决定责任:依据评选组的建议,提出表彰意见;4、送达责任:把表彰意见送达学校;5、宣传责任:对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推广;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8 行政奖励 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奖励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1995年3月18日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1993年10月31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由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规范性文件】 《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

第六条 评选特级教师的程序:(一)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市、县的推荐人选审核后,送交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对中小学教育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的评审组织评审。(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级教师评审组织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章】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89年9月11日发布)

第26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52号,2006年6月29日修订)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主席令第37号,2000 年10月31日公布)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营口市教育局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营口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奖励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营口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营口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对营口经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通过公示的营口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级管理权限
9 行政奖励 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奖励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

四、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对在民族教育的改革发展、科学研究、教育对口支援、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以及捐资助学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大力表彰和宣传。

【省政府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意见》(辽政发[2005]9号)

4.各级政府要及时表彰和大力宣传在民族教育的改革发展、科学研究、教育对口支援、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以及捐资助学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机构、学校、社会团体和个人。

【规章】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1990年3月12日发布)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1990年6月4日发布)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2002年7月25日发布)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2006年6月30日公布)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营口市教育局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营口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奖励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营口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营口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对营口经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通过公示的营口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级管理权限
10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年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营口市教育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单位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消息。(2)申请单位资料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单位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给予年检合格;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知合格的送检民办高校在办学许可证年检栏上盖章。

5.事后监管责任: 依据《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辽宁省教育厅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级管理权限
11 其他行政权力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573号)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将“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下放至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营口市教育局 1.资助金使用管理责任:(1)检查地区内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情况(2)检查地区内中等职业学校和免学费补助资助金拨付到位情况。

2.受理责任:受理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在规定时间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资助信息数据提交。市属学校中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学校提交不符合资助条件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学校原因或需要调整的内容。

3.审查责任:(1)对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提交的相应资助数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根据情况,需要实地检查的,根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深入学校调阅相关资金发放凭证,核实具体情况。(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

4.决定责任:(1)对提交资助数据符合相应资助条件的学校,按规定予以审核通过。(2)对提交资助数据不符合相应资助条件的,告知相关学校具体理由。

5.报送责任:汇总地区内中等职业学校提交的相应资助数据,上报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事后管理责任:(1)采用适当方式通报有关中等职业学校资助金管理情况。(2)每年根据教育厅有关要求将有关情况上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级管理权限
12 其他行政权力 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规章】《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营口市教育局 1.受理责任:审核受理符合认定条件申请人的认定申请;

2.现场确认:对申请人的材料现场审核,合格的现场通过,并收费;

3.组织考试:组织现场确认合格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4.打印发放证书:为考试合格人员打印发放教师证书。

市级管理权限
13 其他行政权力 对本地区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1995年3月18日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52号,2006年6月29日修订)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主席令第69号,1996年5月15日公布)

第十一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行政法规】 《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2012年9月9日公布)

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使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营口市教育局 1.拟定方案责任:根据要求拟定实施方案,确定督导事项,明确相关要求,组成督导小组,下发督导通知。

2.接收责任:接收被督导单位提交的自评报告,看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有问题应及时告知。

3.督导检查责任:(1)督导小组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2)实施现场考察。(3)合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听取被督导单位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5.事后责任:(1)形成督导报告,根据要求报省政府或国家督导办,并向社会公布;(2)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4 其他行政权力 对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的管理   【规章】《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辽教发〔2002〕76号)

一、总则

3、省教育厅负责指导检查和宏观管理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指导本地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规章】《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辽教发〔2008〕9号)

第三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提供学籍管理网络平台,检查、指导市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县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管理,学校负责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审核和管理。。

营口市教育局 1.受理责任:对学校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学生入学、转学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入学、转学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材料齐全且内容完整的,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受理学校入学、转学材料后,按照教育厅和我局关于学生转学的有关规定,对入学、转学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1)对符合教育厅和我市转学规定要求的,在《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的“转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栏内签章。(2)对不符合教育厅和我市入学、转学规定要求的,通知学校承办人并告知其理由。

4.送达责任:将已审核通过的《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分送转出、转入学校,已备存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5 其他行政权力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1995年3月18日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章】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2012年1月5日修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第四条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营口市教育局(委托市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行使) 1、立案责任:通过考场内监考老师、考点内流动监考人员或省派督查员,发现考生在考试期间有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按职责对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3、审理责任:对考生违规行为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对违规违纪考生作出处罚认定之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按职责对考生违规行为做出认定和处理决定,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违规违纪考生或其监护人送达处理决定送达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16 其他行政权力 教师申诉的处理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1993年10月31日公布)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营口市教育局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诉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诉人提出的要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2.审理责任:通知申诉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申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草拟处理决定书,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决定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复议、诉讼权的期限)。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7 其他行政权力 高考体优生(普通高中体育竞赛优胜学生)统一测试报名资格初审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1年体育竞赛优胜者及报考高水平运动员考生统一测试工作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11〕4号)各市成立由市招考委、教育局、体育局参加的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地区2011年体优生及报考高水平运动员考生报名资格初审工作 营口市教育局 审查责任:1、对报考高水平运动员考生是否为市教育局注册的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2、对报考高水平运动员考生是否为市教育局注册的运动员对参加省级比赛前是否提出申请进行审查。3、对报考高水平运动员考生在获得运动员等级后是否将成绩报市教育局备案进行审查。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18 其他行政权力 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业设置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出修改)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营口市教育局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业设置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受理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业设置的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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