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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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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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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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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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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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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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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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1 |
行政许可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2号)
第二章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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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由申请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5)材料审核:申请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6)现场核查:组成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7)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将拟同意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审查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公示。
3.决定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复核、公示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决定。之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统一编号,并颁发许可证。
4.送达责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统一编号后,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行政许可单位办学情况、教学质量进行督导。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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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2 |
行政许可 |
职业资格核准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通过)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规章】《工人考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1号) 第二十四条 《技术等级证书》由劳动部统一规定式样。 |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发布定期鉴定公告。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初级、中级、高级鉴定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到单位或本人,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出具《鉴定通知单》及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 按照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成绩单,为鉴定合格人员获得的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验印。
4.送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于验印后当日返还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并负责发放到单位或本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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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存在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1994】第28号)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1】第1号,2005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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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营口市劳动监察局行使)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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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为的处罚 |
2.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1994】第28号)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3号)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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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营口市劳动监察局行使)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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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为的处罚 |
3.对非法招用、使用或介绍童工、未成年人就业,违反童工、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1994】第28号)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席令【2012】第65号)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2】第364号)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七条 单位、个人或者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以处罚。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3号)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法规】《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2002年7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2010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规】《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通过,2004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介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或者介绍、招用求职人员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介绍、招用人数处以每人2000元至500元罚款;对求职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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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营口市劳动监察局行使)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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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为的处罚 |
4.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1994】第28号)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3号)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12】第619号)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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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营口市劳动监察局行使)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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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办理就业证、备案手续或就业证注销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007】第28号)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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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营口市劳动监察局行使)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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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台港澳人员及外国人就业证和许可证书行为的处罚 |
【规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规范性文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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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营口市劳动监察局行使)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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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2007】第65号, 2012年12月修订)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5号)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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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营口市劳动监察局行使)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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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行为的处罚 |
2、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以及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2007】第65号, 2012年12月修订)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法规】《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通过,2002年、2004年修正)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正规下列规定处罚:(二)招用人员时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或扣留证件的,责令退还,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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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营口市劳动监察局行使)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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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2007】第65号, 2012年12月修订)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5号)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3】19号)
第三条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公示。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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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营口市劳动监察局行使)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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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3号)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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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营口市劳动监察局行使)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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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的处罚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3号)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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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营口市劳动监察局行使)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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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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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和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10】第35号)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375号,2010年12月修订)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保。
【规章】《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116号)
第二十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规章】《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79号)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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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营口市劳动监察局行使)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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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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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处罚 |
2、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和逾期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10】第35号)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1999】第3号)
第十三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第20号)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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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营口市劳动监察局行使)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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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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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处罚 |
3、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10】第35号)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8号)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375号,2010年12月修订)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作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3号)
第二十七条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16号令)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3号)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1997年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以非法手段领取生育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冒领的生育费用,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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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营口市劳动监察局行使)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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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为的处罚 |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375号,2010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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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营口市劳动监察局行使)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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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375号,2010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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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营口市劳动监察局行使)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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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未制定或未向劳动者公布工资制度、提供支付清单,以及未使用工资手册支取工资、未保留支付凭证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96号)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工资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的;
(二)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三)未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取工资的;
(四)未按规定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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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营口市劳动监察局行使)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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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96号)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000元罚款,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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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营口市劳动监察局行使)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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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10 |
行政给付 |
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给付 |
无 |
【规范性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2001年1月19日颁布)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四十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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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审查责任:根据省下达我市安置计划,将省军区转业办、武警辽宁总队转业办、省公安现役办移交进我省安置军转干部档案进行审查。
2.确认责任:依据安置地接收条件,对进我市安置军转干部安置地点予以确认,制定市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明确各县区军转干部接收安置任务。
3.告知责任:组织全市军转干部安置考试,依据相关安置政策对军转干部进行考试、考核,明确军转干部接收单位并及时公示。(各县区军转办负责进本县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
4.工作督查责任:对全市各县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实施责任:向部队发出军转干部报到通知,为军转干部办理报到相关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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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11 |
行政给付 |
失业保险金发放 |
无 |
【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三章的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领取程序….、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为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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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发放标准、发放流程、发放依据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报征缴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报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核责任: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资格及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即时审核。并及时告知申报人审核结果。 3.确认责任: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开具单证予以确认并出具相关手续。 4.发放责任:进行待遇支付,并及时将待遇支付所需金额划拨到指定银行失业人员帐户。 5.管理责任:对重新就业、退休等不符合领取条件的领金人员应停领其失业金并告知该人员。 |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12 |
行政给付 |
社会保险待遇给付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 第二十七条 离退休人员依法享受的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委托的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规章】《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第四条 省、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规章】《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依法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等有关费用的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采取便于工伤职工直接领取的社会化服务方式。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基本养老保险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2]277号)
第一条 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单位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后,发生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原由企业单位支付的丧葬抚恤待遇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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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营口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办公室 |
1.受理责任 对各参保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 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条件的参保职工,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对在职参保职工非因公死亡的丧葬抚恤待遇进行计算;对符合对符合医疗康复,旧伤复发,职工安装、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工亡,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医疗补助条件的参保职工,进行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对符合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职工的生育费用报销标准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 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条件的参保职工的养老金待遇金额,进行确认;对在职参保职工非因公死亡的丧葬抚恤待遇标准进行确认;对符合医疗康复,旧伤复发,职工安装、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工亡,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医疗补助条件的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进行确认;对符合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职工的生育费用报销标准进行确认。4.送达责任 对经审核确认符合退休条件的人数及其计发的养老金待遇金额进行汇总;对经审核确认的在职参保丧葬抚恤费人数及其计发金额进行汇总;对经审核确认计发待遇的人数及其计发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进行汇总;对经审核确认的生育保险待遇人数及计发待遇金额进行汇总;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有关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批后发放养老金、丧葬抚恤费和工伤、生育保险待遇。5.实施责任 每月15日至31日发放养老金和工伤保险待遇。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13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检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1994】第28号令)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2007】第65号)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2007】第70号)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10】第35号)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3号)
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九点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法规】《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通过,2006年修正)
第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十点事项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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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营口市劳动监察局行使) |
1、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检查范围、内容、时间等事项。 2、公告劳动监察检查通知。 3、督促用人单位进行自我对照监察和整改。 4、实地检查或书面审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5、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结果,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14 |
行政检查 |
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检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2007】第70号)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检查范围、内容、时间等事项。 2、公告劳动监察检查通知。 3、督促用人单位进行自我对照监察和整改。 4、实地检查或书面审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5、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结果,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15 |
行政检查 |
人才市场管理检查 |
无 |
【法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 |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检查范围、内容、时间等事项。 2、公告劳动监察检查通知。 3、督促用人单位进行自我对照监察和整改。 4、实地检查或书面审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5、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结果,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16 |
行政检查 |
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检查 |
无 |
【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2002]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 |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检查范围、内容、时间等事项。 2、公告劳动监察检查通知。 3、督促用人单位进行自我对照监察和整改。 4、实地检查或书面审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5、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结果,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
17 |
行政确认 |
参加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市直企业和行业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九章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第四条第二款 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2000年7月28日修正)
第一章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三)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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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全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应当立即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参加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退休人员资格认定表》和职工个人档案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根据职工个人档案情况核实待遇审批表有关内容。
3.决定责任:对审查合格的,在《退休人员资格认定表》的“初审”、“复审”、“审批部门意见”栏内签章。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具体理由,申请单位修改后进行重新审查。
4.送达责任:向申请单位返还《退休人员资格认定表》和职工个人档案等材料。
5.事后管理责任:将退休审批汇总材料归档交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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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18 |
行政确认 |
市直、各县(市)区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九章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第四条第二款 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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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全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应当立即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参加市本级、各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审核表》和职工个人档案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根据职工个人档案情况核实待遇审批表有关内容。
3.决定责任:对审查合格的,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审核表》的“初审”、“复审”、“审批部门意见”栏内签章。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具体理由,申请单位修改后进行重新审查。
4.送达责任:向申请单位返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审批表》和职工个人档案等材料。
5.事后管理责任:将退休审批汇总材料归档交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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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19 |
行政确认 |
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市本级工伤认定 |
无 |
【行政法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认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审批手续的通知(辽人发【1992】43号)
第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伤亡,除按省政府颁发的《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自理暂行条例》(辽政发【1982】224号文件)处理外,还要根据省劳动局、人事局、卫生厅、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划分因工和非因工伤亡界限的试行办法》(辽劳险字【1986】116号文件)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因工伤亡的认定,并履行审批手续。具体审批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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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认定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工伤认定的决定。未通过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认定的,将确认文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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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20 |
行政确认 |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无 |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
第二条 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第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
【规范性文件】《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营委办发[2004]41号) 第四条第(一)款 市、各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要设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简称退管服务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规范性文件】《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营政办发[2009]55号) 第一条 享受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遗属)人员,均属生存状况的认定对象。 第三条 市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县)区社保分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组成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四级网络,实施企业离退休(遗属)人员生存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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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遗属)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资格认定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遗属)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认定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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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21 |
行政确认 |
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核准 |
无 |
【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2011年3月15日颁布) 第三条第四款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协会或者学会等。 第五条第三款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规章】《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1995年1月17日颁布) 第十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从业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具体负责核发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执业资格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考试和考务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骗取、转让、涂改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报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综合管理的通知》(人职发[1994]15号) 五、按照上级规定的合格标准,负责资格证书的接收、验印和发放,保证资格证书及时、安全发到合格考生的手中,防止资格证书的遗失和损坏。 六、做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实施过程中的全面监督,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和报告。 |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或公告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审核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对申请材料送交审核;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专业技术考试、评定结果进行验收。工作人员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核对信息无误的制作证书;未通过审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审核的,及时送达申请人,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的日常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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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22 |
行政确认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 |
无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辽委办发[1986]7号) 第二条 评审委员会分省、市、县三级,代表各级党委政府分别行使评审拟担任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权利。 |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审核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送交初审;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工作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移送审批。
3.决定责任:对申请是否通过做出审批,通过的出具函件,确定抽取评委时间、组建评委会。未通过审批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评委会评审结果。
4.送达责任:通过审批的,及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地区和单位的评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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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23 |
行政确认 |
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确认 |
无 |
【行政法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 第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发挥组织、协调、监督作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相关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14号) 第四条 全省工伤康复机构资格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社会共建、协议管理”的原则,依据工伤康复机构准入条件的要求进行评估,符合工伤康复机构准入条件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复确认。 第五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全省工伤康复工作总体部署,负责制定本地区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划,积极指导、协调、监督规划的实施,并适时对工伤康复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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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同意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未通过审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审核的,将确认文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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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24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2007】第65号)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规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3号)
第九条第三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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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营口市劳动监察局行使) |
1.受理责任:受理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申请。
2.发放责任:符合奖金发放条件的,通知检举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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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核准 |
无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规章】《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或者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由本人向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其出具诊断意见,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到协议医疗机构或者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营口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营劳社[2004]96号) 第十二条 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需治疗就诊者,应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就医。 第十六条 工伤定点医院对工伤职工的伤情及职业病不能确诊治疗及危、急、重工伤职工需转诊、转院救治的,工伤定点医院须在三日内作出转诊、转院决定,并填写《营口市工伤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报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方可转诊治疗。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根据就业和生活需要可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经劳动鉴定委员鉴定同意后,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伤残辅助器具的采购、维修和更换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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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1.受理责任 对各参保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 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转诊转院、旧伤复发、康复申请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 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转诊转院、旧伤复发、康复工伤保险待遇金额进行计算。
4.送达责任 审核后将相关手续交参保单位
5.事后监督责任 对工伤人员工伤待遇发放等情况进行内控监督。
6.实施责任 未履行法定责任依法给予处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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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各类就业专项补贴的审核认定 |
1.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核认定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6号) (十四)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贴、适当的岗位补贴。 |
营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文件按规定进行审核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管理权限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各类就业专项补贴的审核认定 |
2.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 3、对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援助。对2007年底前,“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本人申报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
营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文件按规定进行审核3.实施责任: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各类就业专项补贴的审核认定 |
3.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审核认定 |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要求,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辽政办发〔
2014〕27号) (十五)对学籍在我省辖区的残疾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给予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
营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文件按规定进行审核3.实施责任: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管理权限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各类就业专项补贴的审核认定 |
4.高技能人才岗位提升培训补贴审核认定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36号)
二、建立新型企业职工培训制度(五)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设立、依法提取职工培训经费、上一年度没有大规模裁员且有详细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的企业中,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参加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且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采取直补企业方式,按照每名技师不少于1600元和每名高级技师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鉴定)补贴,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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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文件按规定进行审核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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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各类就业专项补贴的审核认定 |
5.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 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十三)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4号) 五、扎实做好职业培训管理监督工作(十二)强化职业培训质量考核评价。以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作为检验培训质量合格的重要条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劳动者,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可在就业培训资金中列支。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17号)
一、职业培训补贴适用范围凡纳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能够保证正常学习时间,在省、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城乡劳动者,均可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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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对各培训定点机构的培训人数和补贴金额款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培训定点机构的培训人数和补贴金额款项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培训定点机构的培训人数和补贴金额款项进行确认。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培训定点机构培训人数和补贴金额款项进行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各类就业专项补贴的审核认定 |
6.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审核认定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4号) 二、深入开展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五)着力抓好政府重点补贴培训项目。对我省生源的未继续升学且有培训愿望、就业要求的应届城乡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开展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上述针对特定对象的重点培训项目,每年实施的培训规模、开设专业及补贴标准,按照管理主体和资金来源的不同,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实际情况确定,享受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中农村学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各级政府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标准,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并直接拨付学员本人,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规范性文件】《关于继续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4]108号) 四、培训补贴核拨及标准(一)补贴资金来源。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及对参加培训的农村户籍和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发放的生活费补贴从各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
营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对各部门提交的资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参加预备制培训人数和培训补贴款项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参加预备制培训人数和培训补贴款项进行确认。4.送达责任:对参加预备制培训人数和培训补贴款项进行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管理权限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各类就业专项补贴的审核认定 |
7.职业介绍补贴审核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文件)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十四)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规范性文件】《营口市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营劳就【2008】6号) 第十条(一)职业介绍补贴“各级职业介绍机构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后实现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营口市解决企业招工不足问题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营政办发发[2007]38号文件) 二、“给予职业介绍机构相应的政策扶持。对我市各级各类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为认定的缺员企业(岗位)推荐本市下岗失业人员或农村剩余劳动力成功就业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职介机构每人次2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对外省、市职业介绍机构、相关工作机构为我市缺员企业组织输入劳动力,每推荐介绍成功就业1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1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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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
1.受理责任:职业介绍补贴申请人向市就业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3、送达责任:将审核结果《职业介绍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与《职业介绍补贴资金拨付情况表》报市就业局财务科核发。 4、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报送的人员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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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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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各类就业专项补贴的审核认定 |
8.职业介绍公共就业服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法律法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 第二十八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以下服务:(一) 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二) 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三) 推荐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四) 在服务场所公开发布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四、改进就业服务,强化再就业培训(十六)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所需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对困难地方给予适当补助。要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专门的帮助和服务。在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中,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及其公开发布系统,提供及时、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 |
营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
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企业招聘、个人求职等所需提交的材料(2)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各类就业专项补贴的审核认定 |
9.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的审核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2012年9月27日颁布)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不断拓宽筹资渠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的具体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2013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3〕187号) 二、见习扶持政策(一)见习单位要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鼓励见习单位接纳见习人员,省财政承担见习补贴的2/3(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二)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三)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各市(含绥中县、昌图县,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审核、拨付,省财政根据实际发生额在下达省对市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补助。(四)见习期间,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见习人员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和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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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对各市(县)、区营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提交的企业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
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
务。
2.审查责任:对申报企业的资料及见习人员资料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企业见习人员人数、见习月数及
补贴金额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见习人数、见习月数及
补贴金额进行汇总,由各市(县)、区劳动就业
管理局报送当地财政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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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27 |
其他行政权力 |
各类创业专项补贴的审核认定 |
1.创业带头人社保补贴的审核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2012年9月27日颁布)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不断拓宽筹资渠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的具体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 (七) 3.实行创业补贴。省、市认定的创业带头人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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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条
2.
3.
4.
5.
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确认责任:对资料情况及补贴金额进行确认。 实施责任:发放补贴。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管理权限 |
27 |
其他行政权力 |
各类创业专项补贴的审核认定 |
2.创业孵化基地专项补贴资金的审核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号,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2012年9月27日颁布)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不断拓宽筹资渠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的具体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创业孵化基地省级专项补贴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人社〔2010〕397号) 附件2 《辽宁省创业孵化基地专项补贴资金申请认定办法》二、资金补贴标准 按照基地达到的面积标准给予不同标准的专项资金补贴。基地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80万元/年的补贴;3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40万元/年的补贴;1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0万元/年的补贴;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20万元/年的补贴。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营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条
2.
3.
4.
5.
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确认责任:对资料情况及补贴金额进行确认。 实施责任:发放补贴。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管理权限 |
27 |
其他行政权力 |
各类创业专项补贴的审核认定 |
3.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的审核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号,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2012年9月27日颁布)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不断拓宽筹资渠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的具体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7号)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六)鼓励自主创业。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财政部门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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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条
2.
3.
4.
5.
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确认责任:对资料情况及补贴金额进行确认。 实施责任:发放补贴。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管理权限 |
27 |
其他行政权力 |
各类创业专项补贴的审核认定 |
4.创业场地补贴的审核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号,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2012年9月27日颁布)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不断拓宽筹资渠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的具体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7号)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六)鼓励自主创业。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给予3000元/年至10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上限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市政府确定。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营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条
2.
3.
4.
5.
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确认责任:对资料情况及补贴金额进行确认。 实施责任:发放补贴。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管理权限 |
28 |
其他行政权力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
无 |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国人部〔2005〕6号令) 第二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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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方案拟定责任:(1)组织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政策并监督执行;(2)负责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方案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
2.受理责任:对市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拟聘人员公示、拟聘人员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注: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引进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高层次和急需短缺人才,可随时办理招聘计划和拟聘人员备案,可不经市人社局进行拟聘人员公示。)
3.审查责任:(1)对市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拟聘人员公示、拟聘人员备案材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2)材料不需修改的,告知报送单位核对最终电子版,核对后2个工作日内在市人事人才网发布公告并将材料备案存档。
4.备案责任:(1)对经考核、考试考核、技能测试等方式确定的拟聘人员进行公示;(2)对公示期内无疑义的拟聘人员及时办理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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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29 |
其他行政权力 |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
无 |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8〕15号)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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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方案拟定责任:(1)组织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2)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管理;(3)负责核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协调核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2.受理责任:(1)单位因新成立或其社会功能变化、职责任务调整、人员编制增减等原因可申请设置或调整主体岗位类别、三类岗位间的结构比例及具体岗位数额;(2)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
3.审查责任:(1)协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科核定岗位设置方案;(2)对会签同意的岗位设置方案,给予填报岗位设置方案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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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30 |
其他行政权力 |
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 |
无 |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应省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决定的通知》(营政发〔2016〕32号)将“事业单位人员考核”交由事业单位自主管理,年度考核结果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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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审查责任:(1)对市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2)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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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31 |
其他行政权力 |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备案 |
无 |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16号) 各单位按照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和聘用条件、程序确定聘用人员。上岗进级聘用工作结束后,应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分工,连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一并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对晋升本岗位类别上一等级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竞争上岗,变更原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进行合同鉴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 第七章第四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续订和变更聘用合同,可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聘用合同鉴定。
第五十二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的综合指导工作,研究制定推行人员聘用制的实施办法,明确推行人员聘用制的基本原则、政策和方法,对各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进行指导,总结推广实施人员聘用制的经验。 【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应省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决定的通知》(营政发〔2016〕32号)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交由事业单位自主管理,合同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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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审查责任:(1)对市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进行备案;(2)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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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32 |
其他行政权力 |
事业单位开除和年度奖励人员备案 |
无 |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18号令) 第二十三条 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应省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决定的通知》(营政发〔2016〕32号)将“事业单位人员奖励、处分、培训”交由事业单位自主管理,开除和年度奖励人员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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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审查责任:(1)对市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除和年度奖励人员进行备案;(2)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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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33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本级参保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无 |
【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 号令) 第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 第二条 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按照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的相关要求准备相应的备案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2]102号) 第一章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企业年金的政策,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年金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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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企业提交的《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同意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同意备案的,发给申请人《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及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34 |
其他权力 |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离退休费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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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6]40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动工资和离退休(职)费,按照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2号) 县级以上政府的人社、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人员、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30号) 贯彻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地区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相关政策,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编制实施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的统计调查,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退休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时间、假期、工龄认定和死亡抚恤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更改参加工作时间的核准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工作,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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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受理市直各单位、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变动。
2.审查、核准责任:对材料完整规范,符合政策规定,即时办理;对于未核准的材料,告知不予核准的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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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站前、西市区分级管理,其他地区实行属地管理 |
35 |
其他行政权力 |
选拔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
无 |
【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4〕57号) 三、选拔程序(一)选拔推荐工作由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和高职(专科)学校、省属其他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推荐责任:组织选拔推荐,专家评议。
2.报送责任:报送材料至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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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市政府管理 |
36 |
其他行政权力 |
劳动用工备案 |
无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省人大第十二届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 实施办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以及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律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统一使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
【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辽人社〔2009〕335号) 增设《劳动用工备案表》及网上备案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营口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营人社发[2010]87号)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与劳动者签订、续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应当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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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受理市直企业劳动用工备案,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为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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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37 |
其他行政权力 |
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审查 |
无 |
【规章】《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2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规章】《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省政府〔2011〕第257号令) 第二十一条规定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自确认之日起5日内,企业方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下列资料:(一)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规范性文件】《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暂行办法》(辽劳社发[2006]36号)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10日内,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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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受理市直企业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即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集体合同文本内容进行程序性、合法性审查。需要修改的,将修改意见通知集体合同双方代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发《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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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38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直企业劳动关系认定 |
无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辽档发〔2005〕9号) 办理程序:凡属档案丢失补办的,按照劳动保障管理权限进行属地化认定的原则,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内容属实的,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劳动关系认定书。 |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受理市直企业劳动关系认定,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材料内容进行审核,内容属实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劳动关系认定书。否则,不予认定,并告知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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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39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会保险稽核 |
无 |
【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6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十一条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每年对参加养老保险企业的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员数核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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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1.受理责任 对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 对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3.送达责任 经审核确认,下达稽核通知书。
4.告知责任 稽核完成后将结果告知被稽核对象,发现被稽核对象存在违反法规行为,应要求被稽核对象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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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40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保扩面征缴联动 |
无 |
【规范性文件】《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营委办发[2004]19号) 第二条 通过建立联动机制,使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实现较大的增长,社会保险费收缴率有较大的提高。 第三条第(四)项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为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
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1.受理责任 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 对申请单位参保缴费情况进行核查。
3.确认责任 对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是否符合规定予以确认,符合规定的出具确认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单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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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41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会保险登记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规章】《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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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营口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办公室 |
1.受理责任 对各参保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 对缴费单位申报登记的社会保险资料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 对缴费单位申报的符合登记条件的社会保险登记材料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 经审核确认,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5.事后监督责任 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6.实施责任 未履行法定责任依法给予处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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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42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营口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营劳社[2004]96号) 第二条第(三)款 办理工伤保险注册登记所填报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应当与养老、失业、医疗、生育保险口径统一、数据一致。 第三条 各用人单位的缴费率按行业类别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告知用人单位。 |
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营口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办公室 |
1.受理责任 对各参保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 对申报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 对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缴费人数、缴费金额等标准进行确认。4.告知责任 将很合确定的缴费标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并出具审核材料。5.实施责任 每月1-15日受理缴费申报,15日至月底处理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缴费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43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
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营口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办公室 |
1.受理责任 告知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应提交的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 对申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 对申请人办理关系转移涉及的养老保险基金数额等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 将关系转移相关手续送达转入地社保机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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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44 |
其他行政权力 |
失业保险费核定 |
无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2000年6月8日颁布)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
营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委托市社保局及各市(县)区社保分局代收代报) |
受理责任:(1)征收的主体范围。主体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所提交的资料为:报送《失业保险费申报表》,增加人员时需要:劳动合同用工备案手续、调入人员的调令、转业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已参保缴费人员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证明、该人员当月单位支付的工资凭证;减少人员需要:调出人员的调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离退休人员证明、移居境外或应征服役证明、升学、参军、死亡证明。 2、审核责任:(1)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进行即时审核,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2)对不能即时审核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毕。(3)对审核通过的,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管理权限 |
45 |
其他行政权力 |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 |
无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24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为其办理就业登记。 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当办理就业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本省城镇劳动者,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创业证》;由就业转失业的本省城镇劳动者,在常住地登记;本省农村或者非本省户籍的劳动者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 |
营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相关文件按规定进行审核3.实施责任:发放并录入信息系统。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与各市(县)区实行分级管理 |
46 |
其他行政权力 |
小额贴息贷款审核 |
无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债〔2009〕476号) 第四条 借款个人和小企业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向经办金融机构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
营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文件按规定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获得许可的决定。未获得许可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与站前、西市区分级管理,其他地区实行属地管理 |
47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审验 |
无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4年1月9日第四次修订)第十八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服务机构实行年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按规定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年审。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5年5月5日修改)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职业中介机构的具体设立条件、审批和年度审验程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审验”下放至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网上申报。参检机构登陆辽宁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注册,填报年检相关资料。 2.审核责任:资料审核。初审合格的机构,携带相关资料接受资料审核,年检验印。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管理权限 |
48 |
其他行政权力 |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 |
无 |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 “三、严格征地中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中“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下放至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受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说明材料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1)对审查合格的,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栏内签章。(2)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整改后重新申报。 4.送达责任:审查结果反馈,并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确认函。 5.事后管理责任:指导各地按规定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管理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