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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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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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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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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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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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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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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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1 |
行政许可 |
爆破作业许可 |
1.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2012年5月2日发布,自2012年6月1日施行) 8.1.1.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a)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b)爆破作业区域证明;c)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d)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环节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规定时间内);(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1)书面审查;(2)实地核查;(3)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4)依法组织听证;(5)联合审查;(6)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7)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实现集中审批或者联合审批的,为避免对同一申请事项进行重复审查、核查,可对类似审查环节予以整合,统一组织。 3.决定环节责任:(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件;(2)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环节责任 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2)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3)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示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4)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5)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管理权限 |
2.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
1 |
行政许可 |
爆破作业许可 |
3.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环节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规定时间内);(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1)书面审查;(2)实地核查;(3)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4)依法组织听证;(5)联合审查;(6)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7)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实现集中审批或者联合审批的,为避免对同一申请事项进行重复审查、核查,可对类似审查环节予以整合,统一组织。 3.决定环节责任:(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件;(2)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环节责任 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2)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3)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示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4)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5)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管理权限 |
2 |
行政许可 |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
无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燃放活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06]368号) 公安部正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授权,制定分级管理办法。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实施前,对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暂按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 183-2005)的规定和各地正在执行的程序办理。对经批准的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主办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要责令停止燃放,并视情追究法律责任。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一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5〕34号) 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B级、C级)”下放至市级政府公安机关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5号) 将“A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审批”下放至市级政府公安机关管理。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环节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规定时间内);(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1)书面审查;(2)实地核查;(3)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4)依法组织听证;(5)联合审查;(6)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7)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实现集中审批或者联合审批的,为避免对同一申请事项进行重复审查、核查,可对类似审查环节予以整合,统一组织。 3.决定环节责任:(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件;(2)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环节责任 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2)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3)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示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4)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5)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管理权限 |
3 |
行政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运输许可证核发 |
无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第一款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按申请事项提交全部材料予以受理。受理完毕后,受理民警将相关材料提请审批。
2.审批责任:审批人员查看受理民警受理意见;检查受理民警受理时对相关情况处理意见。再次核查申请信息,按规程处理。审批民警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证件签发责任:申请材料完备,且无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按照规定时限签发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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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4 |
行政许可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无 |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环节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规定时间内);(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1)书面审查;(2)实地核查;(3)征求相关部门意见;(4)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件;(2)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环节责任:(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2)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3)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示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4)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5)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管理权限 |
5 |
行政许可 |
道路(含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审批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改,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自1994年9月25日起施行) 第九条 除养护和维修高速公路作业外,需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其他作业的,必须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必须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将“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下放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管理。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按申请事项提交全部材料予以受理。
2.审查环节责任:接到占道施工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其申请人补充完备后方可受理。实地检查占道施工交通标志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或者不许可的理由。
4.送达责任:决定书应当在期限内送达其负责人,由负责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
5.事后监管责任:对依法进行的占道施工,由辖区大队根据实际需要,派出人民警察对交通秩序进行监管,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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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6 |
行政许可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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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规范性文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六条 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 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下放至市级政府公安部门管理。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环节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规定时间内);(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1)书面审查;(2)实地核查;(3)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4)依法组织听证;(5)联合审查;(6)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7)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实现集中审批或者联合审批的,为避免对同一申请事项进行重复审查、核查,可对类似审查环节予以整合,统一组织。 3.决定环节责任:(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件;(2)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环节责任 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2)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3)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示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4)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5)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管理权限 |
7 |
行政许可 |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施行)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第一款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按申请事项提交全部材料予以受理。
2.审查环节责任: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其申请人补充完备后方可受理。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或者不许可的理由。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公安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不许可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做出维持或者撤销主管公安机关原决定的复议决定,并将《集会游行示威复议决定书》送达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同时将副本送作出原决定的主管公安机关。人民政府做出的复议决定,主管公安机关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执行。
4.送达责任:决定书应当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的二日前送达其负责人,由负责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
5.事后监管责任:对依法举行的集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派出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保障集会的顺利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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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分级管理 |
8 |
行政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无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环节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规定时间内);(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1)书面审查;(2)实地核查;(3)征求相关部门意见;(4)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1)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件;(2)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环节责任:(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2)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3)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示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4)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5)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分级管理 |
9 |
行政许可 |
内地居民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审批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章】《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由国务院函〔1986〕178号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 第六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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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按申请事项提交全部材料予以受理。受理完毕后,受理民警将相关材料提请审批。
2.审批责任:审批人员查看受理民警受理意见;检查受理民警受理时对相关情况处理意见。再次核查申请信息,按规程处理。审批民警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证件签发责任:申请材料完备,且无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按照规定时限签发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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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10 |
行政许可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审批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自1992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按申请事项提交全部材料予以受理。受理完毕后,受理民警将相关材料提请审批。
2.审批责任:审批人员查看受理民警受理意见;检查受理民警受理时对相关情况处理意见。再次核查申请信息,按规程处理。审批民警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证件签发责任:申请材料完备,按照规定时限签发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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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11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停留、居留审批 |
1.外国人签证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按申请事项提交全部材料予以受理。受理完毕后,受理民警将相关材料提请审批。
2.审批责任:审批人员查看受理民警受理意见;检查受理民警受理时对相关情况处理意见。再次核查申请信息,按规程处理。审批民警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证件签发责任:申请材料完备,且无法定不准入境情形的,按照规定时限签发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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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11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停留、居留审批 |
2.外国人居留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按申请事项提交全部材料予以受理。受理完毕后,受理民警将相关材料提请审批。
2.审批责任:审批人员查看受理民警受理意见;检查受理民警受理时对相关情况处理意见。再次核查申请信息,按规程处理。审批民警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证件签发责任:申请材料完备,且无法定不准入境情形的,按照规定时限签发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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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12 |
行政许可 |
普通护照审批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按申请事项提交全部材料予以受理。受理完毕后,受理民警将相关材料提请审批。
2.审批责任:审批人员查看受理民警受理意见;检查受理民警受理时对相关情况处理意见。再次核查申请信息,按规程处理。审批民警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证件签发责任:申请材料完备,且无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按照规定时限签发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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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13 |
行政许可 |
公章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无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2004年6月29日颁布) 37.公章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 【规章】 《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8】16号)文件发布,2014年8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第三次修正)第四条 凡申请经营公章刻字业,须经省公安机关审查同意,领取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将“公章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市级公安机关。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按程序申报;(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有关工作规范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个工作日内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特种行业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履行印章刻制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管理权限 |
14 |
行政处罚 |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无 |
【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营口市公安局 |
1.立案环节责任: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
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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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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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处罚责任: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作出相应的处罚,弄虚作假骗取的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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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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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行为的处罚 |
2、对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护照或出售护照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护照或出售护照,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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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处罚责任: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作出相应的处罚,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弄虚作假骗取的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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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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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1、对伪造或变造护照或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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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处罚责任: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弄虚作假骗取的出入境证件的,由证件签发机关收缴证件或者宣布证件作废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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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2、对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买卖、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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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处罚责任: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弄虚作假骗取的出入境证件的,由证件签发机关收缴证件或者宣布证件作废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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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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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处罚责任: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弄虚作假骗取的出入境证件的,由证件签发机关收缴证件或者宣布证件作废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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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4、对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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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处罚责任: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弄虚作假骗取的出入境证件的,由证件签发机关收缴证件或者宣布证件作废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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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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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5、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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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处罚责任: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弄虚作假骗取的出入境证件的,由证件签发机关收缴证件或者宣布证件作废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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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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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6、对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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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处罚责任: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弄虚作假骗取的出入境证件的,由证件签发机关收缴证件或者宣布证件作废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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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7、对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的旅行证件或冒用他人的旅行证出境、入境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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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处罚责任: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弄虚作假骗取的出入境证件的,由证件签发机关收缴证件或者宣布证件作废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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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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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8、对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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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处罚责任: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弄虚作假骗取的出入境证件的,由证件签发机关收缴证件或者宣布证件作废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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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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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9、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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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处罚责任: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弄虚作假骗取的出入境证件的,由证件签发机关收缴证件或者宣布证件作废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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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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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无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辽公通[2008]102号) 第十五条第三款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前台登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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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及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法制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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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锁具修理经营者不办理备案或备案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规章】《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4日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锁具修理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规定,不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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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及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法制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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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锁具修理经营者不查验消费者有效身份证或不按规定填写《锁具修理三联单》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规章】《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4日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锁具修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不不查验消费者有效身份证或不按规定填写《锁具修理三联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锁具修理经营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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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及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法制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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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锁具修理经营者上门提供锁具服务时,不履行规定程序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规章】《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4日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锁具修理业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上门服务时不履行规定程序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锁具修理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营口市公安局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及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法制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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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9 |
行政处罚 |
对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1992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4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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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及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法制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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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对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规章】《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国函【1987】161号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87】公发3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一)住宿登记验证与信息传输制度。旅客住宿必须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终端设备进行登记,按照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的登记管理要求,准确采集、即时传输住宿旅客身份信息,采集的境内人员住宿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或其它合法证件种类)号码、照片、户籍地、房间号;境外人员住宿信息包括:外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证件种类和号码、照片、停留期限、房间号等内容;韩国人、台湾人还要采集、传输身份证号码。(二)24小时值班制度。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准确登记会客人员的身份证件及被访者的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保卫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三)财物保管制度。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现金、贵重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入保险柜(箱)。(四)报告制度。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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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及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法制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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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1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营口市公安局 |
1.立案责任: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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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1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保安从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
营口市公安局 |
1.立案责任: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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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1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客户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实施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营口市公安局 |
1.立案责任: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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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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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本条例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营口市公安局 |
1.立案责任: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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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1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营口市公安局 |
1.立案责任: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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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1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营口市公安局 |
1.立案责任: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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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通行规定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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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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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3.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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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4.对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5.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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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6.对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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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7.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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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8.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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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9.对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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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0.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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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1.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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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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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2.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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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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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3.对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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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4.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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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5.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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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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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6.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 第二款、第三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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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7.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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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行为,应当应当使用照相、摄录设备。 2.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3.告知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应当责令其驶离。
4.决定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机动车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使用照相、摄录设备取证,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
5.送达责任: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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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8.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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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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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9.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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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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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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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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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2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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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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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22.对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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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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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23.对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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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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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24.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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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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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25.对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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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26.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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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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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27.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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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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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28.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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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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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29.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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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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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30.对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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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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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31.对行人在无人行道路段不靠路边行走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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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行人在无人行道路段不靠路边行走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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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32.对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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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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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33.对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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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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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34.对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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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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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对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七十四条一项:“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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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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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36.对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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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37.对不准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车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睥,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非机动车。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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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不准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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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38.对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有扒车、强行拦车、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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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有扒车、强行拦车、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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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39.对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驻地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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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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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40.对违反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九十九条一款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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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不违反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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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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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41.对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七条二项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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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对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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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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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42.对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七条四项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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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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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43.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乘车人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六十八条一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乘车人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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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44.对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七条一项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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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45.对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七条三项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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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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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46.对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驻地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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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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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47.对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者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驻地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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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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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48.对机动车行驶中,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驻地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七十七条四项:“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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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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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49.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八条一项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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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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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50.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八条三项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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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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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51.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一方优先通行的道路上,未让优先一方先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九条一项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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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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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在没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九条二项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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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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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53.对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九条三项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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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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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54.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不按规定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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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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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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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55.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二条十项 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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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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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56.对违反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自行车载人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一条二款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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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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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57.对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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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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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58.对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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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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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59.对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手中持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七十二条五项 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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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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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60.对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两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二条七项 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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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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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61.对非下肢残疾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二条八项 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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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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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1、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2、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3、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条二款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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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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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对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被其他车辆牵引的、攀扶车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二条五项 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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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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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64.对驾驶非机动车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二条六项 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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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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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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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65.对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二条九项 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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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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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66.对驾驶非机动车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一条一项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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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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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67.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二条三项 不得醉酒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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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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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68.对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15公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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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69.对驾驶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六十四条二款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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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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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70.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没有停止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八条四项 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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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71.对畜力车并行、驾驭人离开车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三条二项 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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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72.对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或者随车幼畜未有效拴系的、驾驭畜力车在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或者驾驭两轮畜力车、横过道路时不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三条三项 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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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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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73.对停放时未拉紧车闸或者拴牢牲畜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三条五项 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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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74.对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一款三项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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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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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75.对在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二条一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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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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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对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或者不避让行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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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或者不避让行人的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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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77.对机动车行驶时未按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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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行驶时未按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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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对载乘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或者不正向骑坐摩托车的乘车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七条五项 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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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载乘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或者不正向骑坐摩托车的乘车人的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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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79.对驾驶机动车转弯时妨碍直行车辆、行人按交通信号通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三十八条一项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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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驾驶机动车转弯时妨碍直行车辆、行人按交通信号通行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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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者驾驶摩托车时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五十五条三项 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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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者驾驶摩托车时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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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对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故障机动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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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故障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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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82.对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严重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二条二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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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严重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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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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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83.对行车中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二条三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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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行车中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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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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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84.对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二条五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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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85.对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二条六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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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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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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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86.对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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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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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87.对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驾驶证、行驶证丢失、损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九十五条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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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驾驶证、行驶证丢失、损毁的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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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88.对不按规定在相应车道行驶或者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四十四条一款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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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不按规定在相应车道行驶或者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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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89.对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通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四十四条二款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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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通行的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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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90.对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或者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五十五条一款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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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或者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的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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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91.对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五十七条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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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行车中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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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92.对未放置有效的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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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未放置有效的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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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93.对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按规定通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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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按规定通行的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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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94.对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二条七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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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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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95.对在低能见度的情况下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信号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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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行车中有在低能见度的情况下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信号的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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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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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96.对在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不鸣喇叭示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五十九条二款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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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行车中有在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不鸣喇叭示意的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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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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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97.对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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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行车中对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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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98.对学习驾驶中不按指定路线、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二十条二款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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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对学习驾驶中不按指定路线、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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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99.对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以及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二十二条三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以及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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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00.对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的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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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01.对行经渡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五条一款、二款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行经渡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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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02.对在交叉路口、环形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在交叉路口、环形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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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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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03.对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或者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或者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超过规定的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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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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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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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对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能够移动而未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或者不按规定采取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在规定距离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能够移动而未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或者不按规定采取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在规定距离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的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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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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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05.对被牵引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五十六条一项 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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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被牵引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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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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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06.对下陡坡时将发动机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二条四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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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下陡坡时将发动机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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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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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07.对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未按国家安装期限的规定安装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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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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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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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08.对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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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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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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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09.对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指示在机动车道内通行、让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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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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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10.对超越同车道前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四十三条三项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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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11.对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或者停车避让行人通过横道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一款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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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12.对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不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二款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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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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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13.对未经批准运载危险物品,或者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三款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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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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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14.对驾驶机动车不避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或者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五十三条一款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五十四条一款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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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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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15.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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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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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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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16.对驾驶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二款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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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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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17.对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以及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和拖拉机及其挂车未喷涂放大的牌号的或者未保持机动车牌号完整,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十三条一款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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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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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18.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牵引故障车、肇事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二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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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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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19.对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八条一款、三款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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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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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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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20.对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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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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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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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21.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八十二条三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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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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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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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22.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八十二条四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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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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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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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23.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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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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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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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24.对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或者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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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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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25.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不按规定行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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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26.对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八十二条一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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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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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27.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八十二条二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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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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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28.对在高速公路上进行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八十二条五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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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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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29.对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条一款、二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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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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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30.对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九条一款四项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七十八条一款、二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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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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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31.对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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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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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32.对机动车载人超过规定人数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五十五条一项:“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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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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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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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33.对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一款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第九十二条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五十五条二项 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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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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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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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34.对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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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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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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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35.对饮酒后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外)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36.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一款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十九条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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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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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37.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或者无教练随车指导时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一款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九条四款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二十条二款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的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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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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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38.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六条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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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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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39.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外)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六条一款、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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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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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40.对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一款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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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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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41.对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外)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六条一款、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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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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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42.对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暂扣人员驾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一款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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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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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43.对将机动车交由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吊销人员驾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一款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2006年12月1日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二款 将机动车交由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吊销人员驾驶,转交摩托车的,处300元罚款;转交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转交轮式自行机械、专项作业车以及其他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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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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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44.对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机动车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在一个年度内受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午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午元以下罚款。有前两面三刀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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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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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45.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一款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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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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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46.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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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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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47.对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一款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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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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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48.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一款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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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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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49.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后拒不执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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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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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50.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检验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外)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条二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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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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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八条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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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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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外)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条三款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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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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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外)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一款、二款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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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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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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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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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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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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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令第124号,自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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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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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未按规定喷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令第124号,自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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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喷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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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机动车号牌喷涂不清晰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令第124号,自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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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号牌喷涂不清晰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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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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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行为的处罚 |
4.对机动车-喷涂、粘贴影响安全驾驶的标识、车身广告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令第124号,自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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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喷涂、粘贴影响安全驾驶的标识、车身广告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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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行为的处罚 |
5.对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粘贴反光标识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令第124号,自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粘贴反光标识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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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行为的处罚 |
6.对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令第124号,自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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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行为的处罚 |
7.对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令第124号,自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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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行为的处罚 |
8.对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令第124号,自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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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行为的处罚 |
9.对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令第124号,自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的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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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行为的处罚 |
10.对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令第124号,自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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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4 |
行政处罚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非法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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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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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逾期不参加审验的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不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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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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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不合格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1993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号发布施行) 第十四条 取得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准产证:(一)降低产品质量的;(二)经抽查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三)将生产计划转让给无证企业生产的。 注销准产证的企业,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追究下列行政责任:(一)无证生产号牌的,没收其号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已生产号牌价值20%~30%的罚款;(二)取得准产证的企业生产不合格号牌的,没收其不合格号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已生产不合格号牌价值1.5%~2.5%的罚款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向无证企业转让机动车号牌生产计划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1993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号发布施行) 第十四条 取得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准产证:(一)降低产品质量的;(二)经抽查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三)将生产计划转让给无证企业生产的。注销准产证的企业,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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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未经许可生产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1993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号发布施行)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追究下列行政责任:(一)无证生产号牌的,没收其号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已生产号牌价值20%~30%的罚款;(二)取得准产证的企业生产不合格号牌的,没收其不合格号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已生产不合格号牌价值1.5%~2.5%的罚款。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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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自2012年4月5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不按照规定开启校车标志灯、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自2012年4月5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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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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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自2012年4月5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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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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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自2012年4月5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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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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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自2012年4月5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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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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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自2012年4月5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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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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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驾驶拼装的或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自2012年4月5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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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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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8.不按规定使用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自2012年4月5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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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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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校车不按规定停靠,载学生加油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自2012年4月5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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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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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0.校车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存在安全隐患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自2012年4月5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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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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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连网络建立、使用、接入及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1996年2月1日施行)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报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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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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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务院1998年3月6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
第二十二条 第五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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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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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自2002年11月17日起施行)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权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目惊心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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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网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件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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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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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自2002年11月17日起施行)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声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罅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依据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法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输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营口市公安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网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件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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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自2002年11月17日起施行)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声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罅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依据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法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输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营口市公安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网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件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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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自2002年11月17日起施行)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声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罅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依据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法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输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营口市公安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网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件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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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自2002年11月17日起施行)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声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罅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依据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法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输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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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网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件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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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自2002年11月17日起施行)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声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罅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依据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法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输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营口市公安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网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件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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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自2002年11月17日起施行)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罅,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存堵或者锁闭门穸、安全疏散通道貌岸然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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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网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件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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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8.对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自2002年11月17日起施行)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目惊心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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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网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件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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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未依法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以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一)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二)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三)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
营口市公安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网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件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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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未依法落实具有相关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二)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三)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安全审计功能。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
营口市公安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网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件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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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未依法落实具有相关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一)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二)提供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三)开办门户网站、新闻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的,能够防范网站、网页被篡改,被篡改后能够自动恢复;(四)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计功能;(五)开办电子邮件和网上短信息服务的,能够防范、清除以群发方式发送伪造、隐匿信息发送者真实标记的电子邮件或者短信息。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
营口市公安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网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件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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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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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行为的处罚 |
4.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未依法落实具有相关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二)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三)联网使用单位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向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
营口市公安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网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件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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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行为的处罚 |
5.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未安装并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安装并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
营口市公安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网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件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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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行为的处罚 |
6.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规定采取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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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网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件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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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行为的处罚 |
7.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落实的记录留存技术措施不具有至少保存六十天记录备份功能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依照本规定落实的记录留存技术措施,应当具有至少保存六十天记录备份的功能。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
营口市公安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网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件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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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行为的处罚 |
8.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实施破坏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不得实施下列破坏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行为:(一)擅自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二)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设施;(三)擅自删除、篡改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程序和记录;(四)擅自改变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用途和范围;(五)其他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或者妨碍其功能正常发挥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
营口市公安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网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件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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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自2004年4月26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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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自2004年4月26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一款 在非经营活动中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的,违反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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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自2004年4月26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在非经营活动中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的违反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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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自2004年4月26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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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自2004年4月26日起施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十六条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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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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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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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未依法备案、审批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自2007年6月22日起发布实施) 第六章第四十条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国家密码工作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建议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一) 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审批的;(二) 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三) 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系统安全状况检查的;(四) 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系统安全技术测评的;(五) 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六) 未按本办法规定选择使用信息安全产品和测评机构的;(七) 未按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的;(八) 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九) 违反密码管理规定的;(十)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严重损害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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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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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禁毒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发现在所经营的场所、交通工具和出租房屋内的毒品违法行为不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禁毒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辽宁省禁毒规定》业经2005年2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便利,以及对发现在所经营的场所、交通工具和出租房屋内的毒品违法行为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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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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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禁毒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有关单位没有将未戒除毒瘾人员调离相关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禁毒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辽宁省禁毒规定》业经2005年2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有关单位没有将未戒除毒瘾人员调离相关岗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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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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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35 |
行政处罚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7月26日颁布)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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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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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36 |
行政处罚 |
对容留吸毒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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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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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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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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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行为的处罚 |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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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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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二条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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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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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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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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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
(二)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
(三)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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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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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6.对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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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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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38 |
行政处罚 |
对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2004年9月13日颁布)
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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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简易处罚程序责任: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检查过程中制作《检查笔录》,发现隐患,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并处警告。
2.调查取证责任:整改期限届满三个工作日内,公安机关进行复查,整改不合格、未达到要求,依法传唤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调取收集其他相关证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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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3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12号令】(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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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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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依法安装技防系统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罚款:
(一)未依法安装技防系统的;
(二)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技防系统的;
(三)妨碍社会公共区域技防系统正常运行的;
(四)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技防系统设计方案未经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或者未按照论证方案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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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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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未制定技防系统使用、保养、维护和更新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技防系统使用、保养、维护和更新制度;
(二)指定专人负责技防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相应业务培训,保障正常运行;
(三)建立技防系统使用中所采集的信息资料(以下简称采获信息)的查询、调取、登记和保密制度;
(四)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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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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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在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或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禁止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的寝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以及针对居民住宅窗口、门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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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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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技防系统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对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技防系统;
(二)妨碍或者擅自中断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四)删改或者破坏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五)破坏或者妨碍技防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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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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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
(三)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者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四)违法使用采获信息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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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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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违反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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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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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行为的处罚 |
【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7号发布施行)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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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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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行为的处罚 |
【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7号发布施行)
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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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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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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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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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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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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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3.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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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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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4.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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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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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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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5.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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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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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6.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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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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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7.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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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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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8.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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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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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9.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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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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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0.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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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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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1.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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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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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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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2.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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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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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3.对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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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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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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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4.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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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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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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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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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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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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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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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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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8.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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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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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9.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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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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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0.对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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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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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1.对殴打他人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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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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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2.对猥亵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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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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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3.对虐待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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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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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4.对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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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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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5.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行为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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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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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6.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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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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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7.对盗窃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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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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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8.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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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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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9.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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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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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30.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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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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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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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31.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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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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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32.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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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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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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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33.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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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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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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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34.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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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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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35.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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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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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36.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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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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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37.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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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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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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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38.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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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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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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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39.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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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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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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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40.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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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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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41.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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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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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42.对偷开机动车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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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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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43.对破坏、污损坟墓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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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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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44.对卖淫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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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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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45.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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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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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46.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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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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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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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47.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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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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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48.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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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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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49.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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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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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50.对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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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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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51.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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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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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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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52.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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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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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53.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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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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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54.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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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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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4 |
行政处罚 |
对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所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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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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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行为的处罚 |
1.对伪造、变造人民币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2004年2月1日施行)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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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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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行为的处罚 |
2.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2004年2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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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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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6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199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故意污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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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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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7 |
行政处罚 |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1991年9月4日起施行)
第七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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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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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行为的处罚 |
1.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1989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
第二十八 条第二款第(二)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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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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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行为的处罚 |
2.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1989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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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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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第一款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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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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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第二款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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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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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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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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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不报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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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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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行为的处罚 |
1.对骗领居民身份证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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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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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行为的处罚 |
2.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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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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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5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暂住证申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5号发布实施1995年6月2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三)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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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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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5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1.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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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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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5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2.对违规运输枪支行为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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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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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3.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比照刑法条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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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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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4.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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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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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5.对不上缴报废枪支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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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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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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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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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未按规定对民爆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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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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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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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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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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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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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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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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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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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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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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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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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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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8.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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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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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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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
第四十条第一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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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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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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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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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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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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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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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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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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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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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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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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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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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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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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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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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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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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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7.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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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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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8.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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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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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9.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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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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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0.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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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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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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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1.违反危险物品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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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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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2.违反危险运输许可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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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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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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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3.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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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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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4.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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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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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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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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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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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6.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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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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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7.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该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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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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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
【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7号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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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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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行为的处罚 |
【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7号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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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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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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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7号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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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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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7号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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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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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规定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六十二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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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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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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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5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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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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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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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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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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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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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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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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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5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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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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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5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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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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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5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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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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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行为的处罚 |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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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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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行为的处罚 |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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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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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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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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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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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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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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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等行为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8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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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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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印刷非法印刷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施行)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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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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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施行)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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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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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擅自印刷特种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二)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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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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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国函〔1987〕161号批准1987年10月12日公安部〔87〕公发36号印发1987年11月10日发布施行)
第四条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造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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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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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4号令发布实施)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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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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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收购禁止收购的物品的处罚 |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函〔1994〕2号批准1994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施行) 第十一条第六款 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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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及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法制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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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函〔1994〕2号批准1994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施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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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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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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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公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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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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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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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非法赠与、转让报废汽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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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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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6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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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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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施行)
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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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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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施行)
第十六条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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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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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行为的处罚 |
【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施行)
第十七条 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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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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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行为的处罚 |
【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施行)
第十九条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规定处理。
《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计委、机械工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1996年8月21日实施)对非法拼(组)装车辆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海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没收销贷款、未销售的车辆及进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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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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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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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违规回收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
【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施行) 第十八条规定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报废机动车的,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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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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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典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收当禁当财物行为的处罚 |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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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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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典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行为的处罚 |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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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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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典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典当行发现禁当财物不报行为的处罚 |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六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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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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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行为的处罚 |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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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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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行为的处罚 |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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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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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行为的处罚 |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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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环节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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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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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备案制度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1994年2月18日施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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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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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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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1994年2月18日施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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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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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6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及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1994年2月18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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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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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6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1994年2月18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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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监督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定期对受理备案的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1)发送《检查通知单》,(2)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3)如有不规范之处,发送《限期整改通知书》.
2.处罚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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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70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务院1998年3月6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
第二十二条第五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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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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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1997年12月30日施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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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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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1997年12月30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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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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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行为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1997年12月30日施行)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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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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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行为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2000年4月26日施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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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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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7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行为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2000年4月26日施行)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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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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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违反等级保护技术产品使用规定及测评机构使用规定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够满足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技术产品或者未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等级测评机构进行测评的,由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营口市公安局 |
1.监督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定期对受理备案的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1)发送《检查通知单》,(2)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3)如有不规范之处,发送《限期整改通知书》。 2.处罚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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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违反等级保护备案规定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三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 |
营口市公安局 |
1.监督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定期对受理备案的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1)发送《检查通知单》,(2)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3)如有不规范之处,发送《限期整改通知书》。 2.处罚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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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违反等级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技术规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定责任机构和人员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三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必要时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关资格。 |
营口市公安局 |
1.监督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定期对受理备案的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1)发送《检查通知单》,(2)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3)如有不规范之处,发送《限期整改通知书》。 2.处罚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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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违反等级保护技术产品使用规定及测评机构使用规定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够满足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技术产品或者未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等级测评机构进行测评的,由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营口市公安局 |
1.监督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定期对受理备案的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1)发送《检查通知单》,(2)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3)如有不规范之处,发送《限期整改通知书》。 2.处罚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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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74 |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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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
营口市公安局 |
1、决定责任:审查基层办案单位递交的案件材料,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违法的,责成基层办案单位作出其他处理决定;构成违法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并按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74 |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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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
营口市公安局 |
1、决定责任:审查基层办案单位递交的案件材料,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违法的,责成基层办案单位作出其他处理决定;构成违法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并按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74 |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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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行为的处罚 |
【法律】《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营口市公安局 |
1、决定责任:审查基层办案单位递交的案件材料,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违法的,责成基层办案单位作出其他处理决定;构成违法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并按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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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74 |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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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 |
4.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反恐怖主义法》未按规定执行资产冻结的处罚 |
【法律】《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营口市公安局 |
1、决定责任:审查基层办案单位递交的案件材料,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违法的,责成基层办案单位作出其他处理决定;构成违法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并按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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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74 |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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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 |
5.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的处罚 |
【法律】《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营口市公安局 |
1、决定责任:审查基层办案单位递交的案件材料,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违法的,责成基层办案单位作出其他处理决定;构成违法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并按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74 |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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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 |
6.对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的处罚 |
【法律】《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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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决定责任:审查基层办案单位递交的案件材料,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违法的,责成基层办案单位作出其他处理决定;构成违法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并按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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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74 |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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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 |
7.对单位或个人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处罚 |
【法律】《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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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决定责任:审查基层办案单位递交的案件材料,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违法的,责成基层办案单位作出其他处理决定;构成违法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并按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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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行为的强制 |
1.强制铲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九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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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决定责任: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2.处置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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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行为的强制 |
2.强制隔离戒毒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九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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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决定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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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行为的强制 |
1.强行驱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1989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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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决定环节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环节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环节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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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行为的强制 |
2.强行带离现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1989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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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决定环节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环节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环节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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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76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行为的强制 |
3.强行遣回原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1989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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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决定环节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环节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环节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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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77 |
行政强制 |
强制传唤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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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决定责任: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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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78 |
行政强制 |
扣押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82号令)
第八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六)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七)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出境、入境的人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中国公民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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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2.附卷责任: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保管责任: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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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79 |
行政强制 |
收缴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令第八88号,2006年8月24日起施行)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二)赌具和赌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五)倒卖的有价票证;(六)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的枪支应当及时销毁。
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规章】《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
第十七条第(二)项 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5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是流动人口的,还应责令限期离开暂住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82号令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六)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七)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出境、入境的人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中国公民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予以收缴,对携带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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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决定环节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环节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环节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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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80 |
行政强制 |
约束醉酒的人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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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决定环节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环节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环节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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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81 |
行政强制 |
对卖淫嫖娼者强制性病检查及治疗 |
无 |
【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1991年9月4日起施行)
第四条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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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决定环节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环节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环节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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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82 |
行政强制 |
扣留枪支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二)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三)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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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决定环节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环节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环节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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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83 |
行政强制 |
继续盘问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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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决定环节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环节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环节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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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84 |
行政强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
1.交通警察因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的需要采取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
营口市公安局 |
1.告知责任:当场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作出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执行责任: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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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84 |
行政强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
2.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营口市公安局 |
1.告知责任:当场告知非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执行责任: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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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84 |
行政强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
3.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营口市公安局 |
1.告知责任:当场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作出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执行责任: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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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84 |
行政强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
4.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强制拆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营口市公安局 |
1.告知责任:当场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作出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执行责任: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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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84 |
行政强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
5.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营口市公安局 |
1.告知责任:当场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作出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执行责任: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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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84 |
行政强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
6.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营口市公安局 |
1.告知责任:当场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作出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执行责任: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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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84 |
行政强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
7.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影响道路安全通行行为,予以审查。 2.审查责任:审查是否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3.决定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4.送达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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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84 |
行政强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
8.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营口市公安局 |
1.告知责任:当场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作出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执行责任: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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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84 |
行政强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
9.拖移机动车(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行为的强制除外)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105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三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三)拖移机动车;”、三十一条:“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
营口市公安局 |
1.告知责任:当场告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作出拖移机动车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执行责任: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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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84 |
行政强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
10.限制通行、禁止通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
营口市公安局 |
1.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执行责任: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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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84 |
行政强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
11.交通管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
营口市公安局 |
1.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交通管制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执行责任: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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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85 |
行政强制 |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采取的强制措施 |
1.扣留车辆 |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一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
营口市公安局 |
1.告知责任:当场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作出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执行责任: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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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85 |
行政强制 |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采取的强制措施 |
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二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五)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
营口市公安局 |
1.告知责任:当场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作出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执行责任: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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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85 |
行政强制 |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采取的强制措施 |
3.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四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
营口市公安局 |
1.告知责任:当场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作出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执行责任: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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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85 |
行政强制 |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采取的强制措施 |
4.收缴物品 |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五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五)收缴物品;”、三十五条:“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
营口市公安局 |
1.告知责任:当场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作出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执行责任: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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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86 |
行政确认 |
落户批准 |
1.购房落户审批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2009年4月30日发布)第三条 凡在居住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在居住地落户。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或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 |
营口市公安局 |
1.审批责任:对各市(县)区公安(分)局上报的购房落户审批材料进行审批。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涉及户口性质改变的,为市级管理权限;不涉及户口性质改变的,为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86 |
行政确认 |
落户批准 |
2.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审批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2009年4月30日发布)第四条第三款 夫妻间相互投靠,或者父母与子女间投靠的以及赡养孤寡老人的,在被投靠方或者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落户。
|
营口市公安局 |
1.审批责任:对各市(县)区公安(分)局上报的购房落户审批材料进行审批。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涉及户口性质改变的,为市级管理权限;不涉及户口性质改变的,为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86 |
行政确认 |
落户批准 |
3.老人投靠子女落户审批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2009年4月30日发布)第四条第三项 夫妻间相互投靠,或者父母与子女间投靠的以及赡养孤寡老人的,在被投靠方或者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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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审批责任:对各市(县)区公安(分)局上报的购房落户审批材料进行审批。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涉及户口性质改变的,为市级管理权限;不涉及户口性质改变的,为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86 |
行政确认 |
落户批准 |
4.夫妻投靠落户审批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2009年4月30日发布)第四条第三项 夫妻间相互投靠,或者父母与子女间投靠的以及赡养孤寡老人的,在被投靠方或者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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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审批责任:对各市(县)区公安(分)局上报的购房落户审批材料进行审批。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涉及户口性质改变的,为市级管理权限;不涉及户口性质改变的,为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87 |
行政确认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证明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认定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证明。
4.送达责任:将相关文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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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88 |
行政检查 |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监督检查 |
无 |
【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 82 号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就 依法对边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权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提出改进意见,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权单位及时整改。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身份证件。 |
营口市公安局 |
1.检查责任: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责任:提出处罚决定意见,作出处罚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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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89 |
行政检查 |
查验枪支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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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决定环节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环节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环节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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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90 |
行政检查 |
当场盘问、检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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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决定环节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环节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环节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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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91 |
行政检查 |
查验居民身份证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四号公布,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规章】《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7号,1994年2月24日发布)
第五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二)查验居民身份证;(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四)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六)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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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决定环节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环节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环节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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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检查 |
无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26日颁布)
第十五条第三款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
第七条 公安机关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一)购买单位第一次申请的;(二)购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三)对购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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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对相关企业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应依法予以查处,扣押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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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3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烟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令第八十八号2006年8月24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
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但是,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立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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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决定责任: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2.执行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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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检查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1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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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娱乐场所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处置责任:接到群众举报相关娱乐场所问题后,应及时进行处置,依法调查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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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检查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的监督检查 |
无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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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检查责任: 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责任:(1)提出处罚决定意见;(2)集体讨论决定;(3)作出处罚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4)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案,并对被检查人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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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其他权力 |
计算机入网备案 |
无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权计算机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踌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暮途穷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妆入单位和用户情况 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备案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备案材料之日起进行审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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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其他行政权力 |
车辆登记 |
1.机动车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营口市公安局 |
1.初审责任:要求出具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2.受理责任:查验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登记责任:符合条件,予以登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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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其他行政权力 |
车辆登记 |
2.非机动车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
营口市公安局 |
1.初审责任:要求出具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2.受理责任:查验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登记责任:符合条件,予以登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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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其他行政权力 |
车辆登记 |
3.机动车报废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四)机动车报废的。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按申请事项提交全部材料予以受理。
2.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其申请人补充完备后方可受理。
3.决定责任:复核条件,给予登记。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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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二款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按申请事项提交全部材料予以受理。
2.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其申请人补充完备后方可受理。
3.决定责任:复核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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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三款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按申请事项提交全部材料予以受理。
2.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其申请人补充完备后方可受理。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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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按申请事项提交全部材料予以受理。
2.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其申请人补充完备后方可受理。
3.决定责任:复核条件,给予审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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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一款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按申请事项提交全部材料予以受理。
2.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其申请人补充完备后方可受理。
3.决定责任:复核条件,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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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令专业运输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
营口市公安局 |
1.责令改正责任: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责令消除安全隐患。
2.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3.决定责任:对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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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 |
无 |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104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按申请事项提交全部材料予以受理。
2.审查环节责任:接到事故复核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其申请人补充完备后方可受理。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事故复核决定(维持或责令重新作出认定)
4.送达责任: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人,由负责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5.事后监管责任: 监督作出原事故认定办案单位的重新调查取证、认定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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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其他行政权力 |
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按申请事项提交全部材料予以受理。
2.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其申请人补充完备后方可受理。
3.决定责任: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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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05 |
其他行政权力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 |
无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权计算机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踌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暮途穷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妆入单位和用户情况 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并实地检查是否落实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及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程序办理,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作出确认决定,制作文书;不予确认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4.送达责任:《互联网安全审核意见书》制作完成后,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监管。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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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06 |
其他行政权力 |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
无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二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与保安服务公司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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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有关情况。(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对备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备案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1)由主要责任人审定后,作出备案是否通过的决定。(2)对合格的,制作备案登记表等文书。(3)对不合格的,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提出整改措施,责令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对保安公司备案项目开展的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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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107 |
其他行政权力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
无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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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有关情况。(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对备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备案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1)由主要责任人审定后,作出备案是否通过的决定。(2)对合格的,制作备案登记表等文书。(3)对不合格的,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提出整改措施,责令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对保安公司开展的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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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108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
无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十八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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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有关情况。(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对备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备案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1)由主要责任人审定后,作出备案是否通过的决定。(2)对合格的,制作备案登记表等文书。(3)对不合格的,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提出整改措施,责令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开展的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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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109 |
其他行政权力 |
保安员证核发 |
无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考试成绩合格的,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证,由县级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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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
3.决定责任:申请人考试成绩合格的,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证,由县级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
4.事后监管责任: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对保安员从事的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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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110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运营系统新建运营备案 |
无 |
【规章】《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自2007年6月22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责任: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及相关材料。
2.执行责任: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确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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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111 |
其他行政权力 |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保安服务公司初审 |
无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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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人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现场核查;(3)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审批。(1)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5个工作日内发给《保安服务许可证》;(2)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
4.送达责任:由省级公安机关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级公安机关保安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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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审核转报 |
112 |
其他行政权力 |
特殊家庭困难赴香港1年多次探亲签注审批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颁布)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规章】《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函〔1986〕178号批准,198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三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第六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便利内地居民赴香港探亲的通知》(公境传[2009]1227号)规定:“属于其他探亲情形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也可申请1年多次赴香港探亲签注,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将“特殊家庭困难赴香港1年多次探亲签注审批”下放至市级出入境行政主管部门。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审核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意见及其他法定材料,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限特殊情形)。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管理权限 |
113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调解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部长令第88号 2012年12月19日修订)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调解”下放至市级公安机关。 |
营口市公安局 |
1.受理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2.审查责任: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3.调解处理责任: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应当制作笔录。 4.送达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 5.事后监督责任: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管理权限 |
114 |
其他行政权力 |
扣押财物处理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将“扣押财物处理”下放至市级公安机关。 |
营口市公安局 |
1.扣押责任:公安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进行扣押。 2.保管责任: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处理责任:对扣押的物品,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管理权限 |
115 |
其他行政权力 |
没收保证金事项决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将“没收保证金事项决定”下放至市级公安机关。 |
营口市公安局 |
1.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对有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调查。 2.处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没收保证金予以并上缴国库,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管理权限 |
1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的处罚 |
1.对组织他人在海上越界捕捞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1999年1月28日实施) 第三十四条 组织他人在海上越界捕捞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协助他人在海上越界捕捞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以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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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的处罚 |
2.对修理或者拆解外国、外埠船舶未通报公安边防机关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1999年1月28日实施) 第三十一条第4项 修理或者拆解外国、外埠船舶未通报公安边防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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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的处罚 |
3.对雇用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员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1999年1月28日实施)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雇用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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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的处罚 |
4.对在非国家指定的地点与境外人员交换物品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1999年1月28日实施) 第三十条第六项 在非国家指定的地点与境外人员交换物品;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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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的处罚 |
5.对为非法出入境人员提供便利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1999年1月28日实施) 第三十条第五项 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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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的处罚 |
6.对非法出境入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1999年1月28日实施) 第三十条第四项 非法出境入境;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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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的处罚 |
7.对破坏界河上排筏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1999年1月28日实施) 第三十条第三项 私自打捞界河上漂流木或者破坏界河上排筏;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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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的处罚 |
8.对私自打捞界河上的漂流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1999年1月28日实施) 第三十条第二项 私自打捞界河上漂流木或者破坏界河上排筏;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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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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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的处罚 |
9.对在界河水域内进行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1999年1月28日实施) 第三十条第二项 在界河水域内进行炸鱼、毒鱼、电鱼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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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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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的处罚 |
10.对损毁边防、国土保护等设施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1999年1月28日实施) 第三十条第一项 毁坏边防、国土保护等设施;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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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的处罚 |
11.对擅自搭靠外国及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船舶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1999年1月28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第十五项 各类船舶未经批准搭靠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船舶;予以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十五日以内。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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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的处罚 |
12.对扰乱港口、停泊点、船舶公共秩序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1999年1月28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第十四项 扰乱港口、停泊点、船舶公共秩序;予以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十五日以内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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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的处罚 |
13.对不按时上交拾得漂流物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1999年1月28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 不按时上交拾得的漂流物;予以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十五日以内。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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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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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的处罚 |
14.对船舶未设治安保卫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1999年1月28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第十一项 船舶未设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予以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十五日以内。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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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的处罚 |
15.对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报港手续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1999年1月28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第十项 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报港手续;予以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十五日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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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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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的处罚 |
16.对船舶在港内不按规定停靠,无看管措施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1999年1月28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第九项 船舶在港内不按规定停靠,未指派专人或者不采取其他措施看管;予以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十五日以内。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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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的处罚 |
17.对渔业和货运船舶载客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1999年1月28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第八项 渔业和货运船舶载客;以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十五日以内;予以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十五日以内。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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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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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的处罚 |
18.对船舶未经批准在航道内作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1999年1月28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第七项 船舶未经批准在航道内作业;予以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十五日以内。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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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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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的处罚 |
19.对出海证件未经年度审验继续使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1999年1月28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船员证》未经年度审验继续使用;予以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十五日以内。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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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的处罚 |
20.对不按规定刷写标志、船名、船号或者字迹不清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1999年1月28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不按规定刷写标志、船名、船号或者字迹不清;予以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十五日以内。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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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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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
1.对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行为实施处罚 |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47号令,2000年5月1日实施) 第三十条 对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没收船舶,并可以对船主处船价二倍以下的罚款。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没收船舶,并可以对船主处船价二倍以下的罚款。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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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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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
2.对非法扣押他人船舶、船上物品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47号令,2000年5月1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船上物品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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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
3.对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偷开他人船舶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47号令,2000年5月1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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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
4.对携带、隐匿、留用、擅自处理违禁物品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47号令,2000年5月1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携带、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违禁物品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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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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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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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
5.对擅自在非指定港口停泊、上下人员、装卸货物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47号令,2000年5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第项 航行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小型船舶擅自在非指定的港口停泊、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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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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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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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
6.对被迫搭靠后不及时报告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47号令,2000年5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的,或者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搭靠,事后未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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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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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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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
7.对擅自搭靠境外船舶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47号令,2000年5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的,或者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搭靠,事后未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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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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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
8.对擅自引航境外船舶进入未开放港口、锚地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47号令,2000年5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未经许可,将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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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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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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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
9.对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行为的行政处罚 |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47号令,2000年5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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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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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
10.对未经许可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47号令,2000年5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未经许可,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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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
11.对悬挂活动船牌号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47号令,2000年5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未编刷船名船号,经通知不加改正或者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
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
12.对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47号令,2000年5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未编刷船名船号,经通知不加改正或者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
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
13.对不按规定刷写标志、船名、船号或者字迹不清行为的行政处罚 |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47号令,2000年5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未编刷船名船号,经通知不加改正或者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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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
14.对骗取、涂改、转借、买卖或者出租《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行为的处罚 |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47号令,2000年5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涂改、伪造、冒用、转借出海证件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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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
15.对无《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证件不全出海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47号令,2000年5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未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或者《出海船民证》擅自出海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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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
16.对容留非本船人员在船上住宿行为的行政处罚 |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47号令,2000年5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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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
17.对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报港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47号令,2000年5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未依照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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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
18.对不按规定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船员证》的变更或者缴销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47号令,2000年5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更新改造、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或者船员变更,未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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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
19.对未随船携带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出海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47号令,2000年5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未随船携带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出海证件或者持未经年度审验的证件出海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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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18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无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发布,2014年6月29日修改) 第十五条 《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按申请事项提交全部材料予以受理。
2.审查环节责任:收到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其申请人补充完备后方可受理。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或者不许可的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边境通行证》有效期满后,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缴销证件。证件存根、缴销的旧证件及《边境通行证申请表》的保存期为两年,销毁时应登记造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19 |
其他行政权力 |
《出海船民证》核发 |
无 |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47号令,2000年5月1日实施) 第五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渔民出海,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作业的人员,持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向其服务船舶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有效时限。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按申请事项提交全部材料予以受理。
2.审查环节责任:收到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申请人补充完备后方可受理。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或者不许可的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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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20 |
其他行政权力 |
《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
无 |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第四条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的船舶,按协议到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持有关船舶、船员等有效证件,到其协议从事运输的沿海县(市)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
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按申请事项提交全部材料予以受理。
2.审查环节责任:收到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申请人补充完备后方可受理。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或者不许可的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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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21 |
行政许可 |
专职消防队设立审批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十条第一款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5号) 将“专职消防队设立审批”下放至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营口市消防局 |
验收责任: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
市级管理权限 |
122 |
行政许可 |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一款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2012年7月17日修订)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
营口市消防局 |
1.受理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23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2012年7月17日修订)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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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消防局 |
1.受理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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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24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2012年7月17日修订)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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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消防局 |
1.受理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3.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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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权限 |
1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的处罚 |
1.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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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消防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消防监督检查、火灾调查、举报投诉、消防产品监督、其他部门移送和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审查环节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提出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处罚决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6.送达环节责任: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采取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务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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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营口市消防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消防监督检查、火灾调查、举报投诉、消防产品监督、其他部门移送和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审查环节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提出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处罚决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6.送达环节责任: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采取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务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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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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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消防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消防监督检查、火灾调查、举报投诉、消防产品监督、其他部门移送和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审查环节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提出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处罚决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6.送达环节责任: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采取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务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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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的处罚 |
4.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营口市消防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消防监督检查、火灾调查、举报投诉、消防产品监督、其他部门移送和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审查环节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提出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处罚决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6.送达环节责任: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采取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务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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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的处罚 |
5.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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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消防监督检查、火灾调查、举报投诉、消防产品监督、其他部门移送和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审查环节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提出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处罚决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6.送达环节责任: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采取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务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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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的处罚 |
6.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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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消防监督检查、火灾调查、举报投诉、消防产品监督、其他部门移送和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审查环节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提出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处罚决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6.送达环节责任: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采取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务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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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的处罚 |
7.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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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消防监督检查、火灾调查、举报投诉、消防产品监督、其他部门移送和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审查环节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提出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处罚决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6.送达环节责任: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采取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务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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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的处罚 |
8.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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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消防监督检查、火灾调查、举报投诉、消防产品监督、其他部门移送和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审查环节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提出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处罚决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6.送达环节责任: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采取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务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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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的处罚 |
9.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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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消防监督检查、火灾调查、举报投诉、消防产品监督、其他部门移送和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审查环节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提出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处罚决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6.送达环节责任: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采取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务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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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的处罚 |
10.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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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消防监督检查、火灾调查、举报投诉、消防产品监督、其他部门移送和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审查环节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提出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处罚决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6.送达环节责任: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采取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务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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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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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的强制 |
1.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消防行政强制执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第四款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
营口市消防局 |
1.催告环节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环节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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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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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的强制 |
2.对当事人违反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第三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营口市消防局 |
1.催告环节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环节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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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26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的强制 |
3.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危胁公共究全的部位或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
营口市消防局 |
1.催告环节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环节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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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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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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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消防局 |
1.检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环节责任: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3.事后监管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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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28 |
行政确认 |
对火灾事故调查认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 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
营口市消防局 |
火灾事故认定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
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
129 |
其他权力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认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
营口市消防局 |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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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其它权力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
营口市消防局 |
备案抽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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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其它行政权力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三级)资质审批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 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规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29号令,2014年2月3日发布)第四条 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二十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三级)资质审批”下放至市级消防主管部门。 |
营口市消防局 |
1.受理责任:(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2)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1)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拟颁发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证书的,将审查意见以及申请材料报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局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核工作。(2)在审批期间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最长不超过30日(不计入总时限)。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管理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