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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
  来源:市编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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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复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颁布)

第二条

第三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499号,2007年5月29日颁布)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2003年8月1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5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省、市、县人民政府(含县级市、区)及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所属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统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营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1.受理责任:(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3)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2.审理责任:(

3.决定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2)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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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事项 【规章】《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2002年10月28日颁布;省政府令第296号修正,2011年12月25日颁布)

第九条

  (二)申请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

  (三)申请审查的事项以及理由;

  (四)申请人的通讯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五)申请日期。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否违反上位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

  (三)规定是否适当;

  (四)规章、规范性文件同上一级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

  (五)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依法有备案审查权的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能够提供需要审查的文件或者其复印件的,应当提供。书面审查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60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60日内无法处理完毕的,经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不含需要有关部门协助审查所需的时间;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依法有受理权的机关提出。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营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1.受理责任:(1)向申请人告知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2)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应告知申请人向依法有受理权的机关提出。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告知不予受理。(3)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60日内无法处理完毕的,经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不含需要有关部门协助审查所需的时间。

2.审查责任:(1)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规定是否适当;规章、规范性文件同上一级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是否违背法定程序。(2)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或书面答复申请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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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处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05年1月28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规章】《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第

第十九条

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在

举报、投诉采用实名制。受理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的,有权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241号令,2010年1月13日颁布) 实行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举报、投诉。6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营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1.受理责任:及时将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登记管理。

2.审查责任:进行书面材料审核,对符合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予以说明并告知当事人。

3.调查责任: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反馈责任:将处理意见反馈投诉、举报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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