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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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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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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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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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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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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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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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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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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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强制 |
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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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三十六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
市保密局 |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对于收缴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 2.告知责任:实施收缴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3.事后责任: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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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保密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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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三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第三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第十条 保密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
市保密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保密检查,制定保密检查方案和目录,提前1-2个工作日下达保密检查通知,组织必要的保密检查培训,配备检查装备和工具,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违规情节的,应当详细注明设备的使用人及处室、职务等情况,注明违规情节,并由责任人签字备查。检查人员要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不得少于2人。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并向组织检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受检机关、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发现严重泄密隐患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发现涉嫌泄密的,要立即登记保存有关设备。对发现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应当适时组织复查。复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出具书面复查意见。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向受检单位初步反馈检查情况;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受检单位书面反馈检查意见。检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检查组在完成检查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检查情况和原始记录材料。对存在隐患的的,明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行政处置通知书;对存在违法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提出处理建议,根据管理权限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人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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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泄密案件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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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三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市保密局 |
1.调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职责范围和程序实施调查;组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或需要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有关人员按照《保密工作部门同检察、国家安全、公安、监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查处泄密案件协调配合办法》规定开展调查。查明所泄露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与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2.督促整改责任:对查明的泄密案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针对泄密事件暴露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3.处置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机关、单位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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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行政权力 |
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的保密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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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 2014年1月17日颁布)第二十四条:“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市保密局 |
1、受理责任:机关单位应当组织本机关、本单位保密、信息化等机构,对拟建设和使用的各类网络进行核查分类;2、审查责任: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审定,审定为涉密网的,应当填表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涉密网络通过测评后、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合格后,颁发使用许可证,方可运行;3、鉴定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为秘密级、机密级、绝密级,下达分级防护意见书;4、监管责任: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涉密信息系统的不同级别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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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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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国保发〔2008〕8号)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提出保密资格申请,应当经上级部门审核。没有上级部门的,应当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向有关审核部门报送《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审核部门负责下列内容的审核: (一)《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内容是否属实;(二)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三)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是否适当。 审核部门经审核认为具备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书》中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申请单位向有关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经审核认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应在《申请书》中说明理由,退回申请单位。 |
市保密局 |
1.受理责任: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的,向工商注册地(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家保密局对申请材料完备性、真实性、申请等级是否适当进行审查。 2.审查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审查。3.决定责任:(1)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审批材料权限分别报送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2)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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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对乙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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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第十六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审批材料权限分别报送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
市保密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家保密局按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对申请材料完备性和真实性审查。 2.审查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审查。3.决定责任:(1)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审批材料权限分别报送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2)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核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