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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营口市人社局预算公开内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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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市人社局2018年预算公开内容 

    

     

  一、部门概况 

  1、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2、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部门预算公开表 

  12018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22018年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32018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42018年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表 

  5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6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7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82018年部门预算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表 

  92018年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表 

  102018年部门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1、部门收支预算总体说明 

  2、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及政府采购等情况说明 

  3、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2.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等市场。 

  3.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市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4.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征缴计划和预决算草案。 

  5.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全市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交流、登记、培训、辞职、辞退等方面的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办市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事宜。 

  7.拟订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完善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培训登记制度,拟订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组织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和人选。 

  8.贯彻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9.指导和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及市以下政府实施公务员法工作,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备案工作。 

  10.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1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1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13.研究拟订引进国外智力政策与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工作,综合管理来我市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负责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 

  14.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15.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6.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17.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绩效管理工作。 

  1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1.市政府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市政府绩效管理相关工作,机构规格为副处级,领导职数正职1名、副职1名,行政编制2名,包含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内。 

  2.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局下设直属事业单位共有18个,其中正县级单位3个,副县级单位6个,科级单位9个。具体如下: 

  1、正县级单位3个:劳动就业管理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人才中心。 

  2、副县级单位6个: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劳动监察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军转干部培训中心、辽南技师学院、营口技师学院。 

  3、正科级单位9个:人事考试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办公室、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勤服务中心、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办、转业干部择业管理中心。 

    

  二、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件) 

  12018年营口市人社部门收入支出预算总表 

  22018年营口市人社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32018年营口市人社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42018年营口市人社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表 

  52018年营口市人社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62018年营口市人社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72018年营口市人社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82018年营口市人社部门预算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表 

  9.2018年营口市人社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表 

  10.2018年营口市人社部门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 

    

    

  三、营口市人社局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部门预算总收入8006.4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935.84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80.65万元。 

  (二)2018年部门预算总支出8006.49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预算6433.1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998.6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05.98万元,项目支出368.63万元。 

  (三)2018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68.21万元,比上年同比减少7.49万元,下降1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5.0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3.14万元。 

  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3.14万元,比上一年同比减少8%,主要用于行政事务用车的加油、维修保养、保险等。 

  2、公务接待费5.07万元,同比减少33%,主要用于上级省厅检查调研工作,相关部门指导业务,本局以外单位协同办公。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比上年减少5.76万元,主要由于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后,公务用车数量减少,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使用,相应的汽油及维护费用减少。公务接待费5.07万元,比上年减少2.52万元,原因为减少不必要的公务接待支出。     

      

  四、 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人力资源事务(款):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履行一般公共服务职能的支出。 

  1.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2.政府特殊津贴():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政府特殊津贴相关的支出。 

  3.资助留学回国人员():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择优资助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支出。 

  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军转干部安置、人员经费、自主择业退役金等方面的支出。 

  5.博士后日常经费():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及相应管理工作经费支出。 

  6.公务员考核():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用于公务员考核、奖励及评比、达标、表彰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7.公务员履职能力提升():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用于提升公务员履职能力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8.公务员招考():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用于公务员招考方面的支出。 

  9.公务员综合管理():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用于公务员综合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10.其他人事事务支出():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用于人力资源事务其他人事事务方面的支出。 

  (八)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纪检监察事务(类)派驻派出机构(项):指由纪检监察部门负担的派驻各部门和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的专项业务支出。 

  (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主要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 

  1.行政运行(项):主要用于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局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主要用于维修改造和办公楼运行维护等支出。 

  3.机关服务(项):主要用于后勤单位的支出。 

  4.综合业务管理(项):主要用于综合性管理事务支出。 

  5.劳动保障监察(项):主要用于劳动保障监察事务支出。 

  6.就业管理事务(项):主要用于就业和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7.社会保险业务管理事务(项):主要用于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和基金监督方面的支出。 

  8.信息化建设(项):主要用于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分析等方面的支出。 

  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项):主要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支出。 

  10.劳动关系和维权(项):主要用于劳动关系和维权事务等方面的支出。 

  1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项):主要用于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办案经费、调解仲裁能力建设等支出。 

  12.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项):主要用于所属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要用于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以及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工作的离退休干部局的支出。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主要用于离退休干部局统一管理的部机关离退休经费。 

  2.事业单位离退休(项):主要用于部属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 

  3.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主要用于离退休干部局的支出。 

  (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就业补助(款)扶持公共就业服务(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用于就业方面的补助。 

  (十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主要用于机关及部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积金(项):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2.提租补贴(项):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 

  3.购房补贴(项):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十三)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人社系统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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