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营口市林业系统预算公开
目 录
一、部门概况
1、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2、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部门预算公开表
1、2018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2、2018年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3、2018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4、2018年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表
5、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6、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7、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8、2018年部门预算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表
9、2018年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表
10、2018年部门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1、部门收支预算总体说明
2、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及政府采购等情况说明
3、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第一部分 营口市林业系统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市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林业产业政策和实施细则;引导林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林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科学合理的开发林地资源,发展林地经济和林地产业。
(三)负责拟定全市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四)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工作;编制全市全民义务植树发展规划和重点绿化工程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各类商品林、生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五)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的管理;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审批权限内森林资源有偿转让;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市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审核征用、占用林地项目。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协调森林公园、森林景点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濒危物种及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公安工作,协调和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资源的重大案件;指导林业行业安全生产。
(八)组织、指导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检疫工作;指导林木种苗的检疫工作。
(九)管理和监督全市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国有林业资产;指导、监督林业系统财务工作;负责全市林业统计工作。
(十)制定全市林业种苗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种苗经营、种子基地建设和质量监督。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技术推广;指导基层林业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营口市林业系统2018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营口市林业林业系统(本级),其中下属单位6家,分别为营口市森林公安局、营口市林业科学研究所、营口市野生动物保护站、营口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营口市林业种苗管理站、营口市青山保护局。
第二部分 营口市林业系统2018年度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见附件
第三部分 营口市林业系统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收支预算总体说明
2018年市林业系统预计收入预算数为853.8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848.16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5.7万元。具体包括:归口管理行政单位离退休13.29万元,事业单位离退休4.84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84.91万元,死亡抚恤2万元,行政单位医疗21.19万元,事业单位医疗25.83万元,行政运行(林业)405.52万元,住房公积金50.95万元,其他林业支出111.3万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0.69万元,林业事业机构118.34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5万元,已在附表中体现。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及政府采购等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已在附表中体现,无政府采购预算。
三、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38.5万元,比上年减少0.6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35.7万元,减少1.24万元;公务接待预算2.8万元,增加0.61万元,出国(境)经费为0,附表中已体现。主要用于林业项目下乡检查及执法等。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支(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2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22.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3.科学技术(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其他科学技术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
2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6.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7.医疗卫生(类)其他医疗卫生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28.农林水事务(类)农业(款)其他农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
29.交通运输(类)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款)石油价格改革补贴其他支出(项):反映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对其他方面的支出。
30.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款)其他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方面的支出。
31.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商业流通事务方面的支出。
32.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其他涉外发展服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涉外发展服务方面的支出。
33.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国土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
3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5.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36.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