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审批前置要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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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事事项 |
申请材料 |
层级和 部门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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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分局、老边分局、西市分局、站前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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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
3.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省级预审需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初审意见;市级预审需要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初审意见;县级预审不需要初审意见。) |
4.项目建设依据 |
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
6.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
7.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 |
2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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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申请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营口市)负责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分局、老边分局、西市分局、站前分局)负责不占用农用地的审批 |
代县人民政府审核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3.所在村委会意见 |
4.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意见 |
5.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
3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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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地申请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营口市)负责0.5公顷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分局、老边分局、西市分局、站前分局) 负责0.5(含)公顷以下 |
代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3.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
4.发改委立项批复 |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明 |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
7.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已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
4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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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地申请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营口市)负责0.5公顷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分局、老边分局、西市分局、站前分局) 负责0.5(含)公顷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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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3.用地预审意见 |
4.发改委立项批复 |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明 |
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7.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已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
8.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
5 |
临时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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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用地申请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营口市)负责3公顷以上或占用基本农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分局、老边分局、西市分局、站前分局) 负责3公顷(含)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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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3.临时用地合同(或协议书) |
4.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
5.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 |
6.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
7.规划等相关部门意见 |
6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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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复垦验收确认申请书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营口市)负责最终验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分局、老边分局、西市分局、站前分局) 负责初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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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
3.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
4.质量评估报告 |
5.检测等其他报告 |
7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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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用地报告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分局、老边分局、西市分局、站前分局) |
代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
2.申请单位身份证明材料 |
8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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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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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3.土地证 |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
5.规划管理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 |
6.勘测定界图 |
7.符合土地使用标准证明材料 |
8.所在宗地权属证明 |
9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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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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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3.土地证 |
4.《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相关同效证明文件 |
5.已按规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证明 |
6.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
7.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
8.所在宗地权籍证明材料 |
9.房产部门批准意见 |
1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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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 |
代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3.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
4.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证明材料 |
5.符合土地使用标准证明材料 |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7.缴纳国有建设用地取得成本费用及规定费的证明材料 |
1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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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分局、老边分局、西市分局、站前分局、沿海产业基地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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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3.原土地使用证和出让合同 |
4.房产部门出具的分割方案及批准意见 |
5.分割转让协议 |
6.所在宗地权籍证明材料 |
7.勘测定界图 |
12 |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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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分局、老边分局、西市分局、站前分局)负责工业和参照工业地价管理的土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负责工业和参照工业地价管理之外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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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3.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
4.发改立项文件 |
5.符合土地使用标准证明材料 |
6.所在宗地权籍证明材料 |
7.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需提交原土地使用者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 |
8.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补偿的需提供已完成补偿的相关证明材料 |
9.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的,需提供《土地出让合同》 |
10.涉及原划拨、承租土地的,需提供《划拨决定书》、《土地租赁合同》 |
13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许可 |
1.采矿权新立 |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分局、老边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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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3.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
4.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
5.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文件 |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公告或备案表、保证金缴存通知单及保证金缴纳凭证 |
8.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
9.开采黄金矿产资源的,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证书 |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
11.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在提出采矿登记申请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勘查许可证注销申请 |
12.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 |
13.申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竞得人或中标人提交招标拍卖挂牌公告、采矿权成交确认书、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等有关材料 |
14.市级、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意见 |
2.采矿权延续 |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分局、老边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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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采矿许可证 |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4.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属于采矿权有偿延续登记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 |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
6.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种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提交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其余的提交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 |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公告或备案表、保证金缴存通知单及保证金缴纳凭证 |
8.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9.原技术改造矿井的,需提供技改立项批复;如技改已完成,需提供技改验收批复 |
10煤矿办理延续同步提高生产规模的,提交项目批准(产能核增)机关批准文件 |
11省级发证权限煤矿、铁矿申请延续,需提交市级政府向省政府的正式行文 |
12.市级、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意见 |
13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许可 |
3.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 |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分局、老边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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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采矿许可证 |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4.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
5.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
6.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 |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文件 |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公告或备案表、保证金缴存通知单及保证金缴纳凭证 |
9.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
10.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
11.市级、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意见 |
4.采矿权变更(缩小矿区范围) |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分局、老边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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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3.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
4.变更后的以地质图或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
5.原矿区范围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
6.放弃矿区的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7.开采状况报告 |
8.原采矿权价款完成处置的相关证明材料 |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公告或备案表、保证金缴存通知单及保证金缴纳凭证 |
10.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1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12.市级、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意见 |
13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许可 |
5.采矿权变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 |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分局、老边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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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
5.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备案证明 |
6.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
7.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
8.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变更为国家有关宏观调控的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的,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
9.变更开采方式的,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公告或备案表、保证金缴存通知单及保证金缴纳凭证,环保部门的意见 |
10.市级、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意见 |
6.采矿权变更(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分局、老边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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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3.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4.采矿权转让需要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供采矿权转让批复及采矿权价款处置等费用的有关凭证(包括分期缴纳的应提交受让人缴款承诺书) |
5.市级、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核实意见 |
14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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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分局、老边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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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采矿许可证 |
3.转让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4.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的证明,证明材料内容还应包括:矿产资源开采情况及矿山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协议取得的,提供生产满5年的证明 |
5.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证明 |
6.原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相关费用的证明) |
7.价款完成处置的相关证明材料 |
8.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
9.受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 |
10.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
11.国有和集体矿山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并同时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
12.采矿权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同时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和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人还应提交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13.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及转让前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情况说明 |
1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公告或备案表、保证金缴存通知单及保证金缴纳凭证 |
15.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
16.市级、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意见 |
15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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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分局、老边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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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证明 |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4.市、县现场勘察责任表 |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
6.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
7.开采煤炭的,提交项目批准(产能核增)机关批准文件 |
8.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提交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 |
9.申请采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的文件及成交确认书 |
10.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 |
11.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及整合协议 |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
13.省级发证权限煤矿、铁矿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提交市级政府向省政府的正式行文 |
14.市级、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意见 |
16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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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任务书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分局、老边分局、站前分局、西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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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批准的项目设计 |
3.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
4.工程参加单位相应的资质复印件 |
5.开工报告、施工日志、工程竣工图、施工总结 |
6.工程监理报告 |
7.施工质量评定及验收评定表 |
8.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
9.项目成果数据库(包括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资料) |
10.工程进度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其汇总表,工程费用调整文件及其批准意见,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
11.承担单位对工程验收的意见 |
12.其他必须提供的有关文件 |
17 |
非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经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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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经营审批表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分局、老边分局、站前分局、西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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