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系统行政审批前置要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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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事事项 |
申请材料 |
层级和 部门 |
备注 |
1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1.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1.设立申请书 |
司法行政部门(省审批,市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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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
3.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
4.住所证明 |
5.资产证明 |
6.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
7.申请人如实填报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8.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的证明 |
9.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 |
10.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 |
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1.设立分所申请书 |
2.申请人如实填报的《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3.总所基本情况,总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
4.总所执业许可证、加盖总所公章的章程以及合伙协议 |
5.派驻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
6.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
7.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
8.总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
9.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 |
10.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 |
1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3.律师事务所注销许可 |
1.注销申请书 |
司法行政部门(省审批,市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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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人会议决议 |
3.清算报告 |
4.本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5.其他有关材料(银行、税务部门已注销账户的证明) |
6.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 |
7.律师事务所设立后刻制的公章 |
4.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许可 |
1.注销申请书 |
2.清算报告 |
3.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4.其他有关材料(银行、税务部门已注销账户的证明) |
5.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 |
6.总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
7.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后刻制的公章 |
5.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许可-负责人变更 |
1.变更申请书 |
2.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4.拟变更负责人简历、执业许证书 |
5.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 |
6.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许可-名称变更 |
1.变更申请书 |
2.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
4.总所执业许可证书正本、副本 |
5.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 |
7.律师事务所变更许可-章程、合伙协议变更 |
1.拟变更章程、合伙协议 |
2.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
3.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 |
8.律师事务所变更许可-组织形式变更 |
1.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 |
2.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
3.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 |
4.章程、合伙协议等相关内容修改情况 |
5.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
6.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正本、副本 |
7.律师事务所设立后刻制的公章 |
8.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 |
2 |
对司法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初审、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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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
司法行政部门(省复审,市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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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民身份证 |
3.毕业证书 |
4.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申请人户口簿,集体户口由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 |
5.与网上报名同底版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
6.审核机关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
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许可执业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 |
司法行政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通过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文件 |
3.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
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聘用合同) |
5.无业证明(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除外) |
6.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保证书(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除外) |
7.无犯罪记录证明 |
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许可执业 |
8.申请人身份证 |
司法行政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9.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 |
10.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许可变更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 |
2.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同意转出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聘用合同) |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许可注销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登记表》 |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