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系统行政审批前置要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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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事事项 |
申请材料 |
层级和 部门 |
备注 |
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1.成立登记 |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
民政部门(营口市、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
4.社会团体负责人登记表
社会团体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
社会团体个人(单位)会员名单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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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不需业务主管单位的可不提供) |
6.验资报告(领取《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到银行开户验资) |
7.场所使用权证明(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8.社会团体办事(内设)机构详情表 |
9.社会团体设立专职秘书长承诺书 |
10《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
2.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 |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
2.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
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4.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5.社会团体会议纪要备案表 |
2.变更登记(业务主管单位) |
6.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
7.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
8.社会团体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
9.社会团体会议纪要备案表(附会议纪要) |
2.变更登记(住所) |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
2.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
3.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4.社会团体会议纪要备案表(附会议纪要) |
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2.变更登记(宗旨和业务范围) |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
民政部门(营口市、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社会团体原章程、新章程(标注修改内容,骑缝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
4.社会团体会议纪要备案表(附会议纪要) |
2.变更登记(活动资金) |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
2.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4.社会团体会议纪要备案表(附会议纪要) |
2.变更登记(名称) |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
2.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
3.社会团体会议纪要备案表(附会议纪要) |
3.注销登记 |
1.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
2.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印章和财务凭证 |
3.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由监事会出具文件,加盖印章,全体监事签字) |
4.社会组织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 |
5.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
6.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
7.社会团体会议纪要备案表(附会议纪要或情况说明)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1.成立登记 |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
民政部门(营口市、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 |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附章程) |
4.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附身份证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民办非企业单位专业人员登记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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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不提供) |
6.验资报告(领取《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到银行开户验资) |
7.场所使用权证明(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8.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
9.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会议纪要备案表(附会议纪要) |
10.《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2.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 |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
民政部门(营口市、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 |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4.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不提供) |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
6.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
7.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议纪要备案表(附会议纪要) |
2.变更登记(开办资金) |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
2.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不提供) |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
5.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
6.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议纪要备案表(附会议纪要) |
2.变更登记(名称) |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不提供) |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附章程) |
5.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
6.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议纪要备案表(附会议纪要) |
2.变更登记(业务主管单位) |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
2.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
4.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
5.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议纪要备案表(附会议纪要) |
2.变更登记(住所) |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
2.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证明登记表(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不提供) |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
5.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
6.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议纪要备案表(附会议纪要)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2.变更登记(宗旨、业务范围) |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
民政部门(营口市、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不提供) |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原章程、新章程(标注修改内容,骑缝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 |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
5.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
6.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议纪要备案表(附会议纪要) |
3.注销登记 |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 |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印章和财务凭证 |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由监事会出具文件,加盖印章,全体监事签字) |
4.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 |
5.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
6.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
7.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议纪要备案表(附会议纪要或情况说明) |
3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1.成立登记 |
1.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
民政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 |
3.基金会章程核准表(附章程) |
4.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根据实际提供,附身份证复印件) |
5.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不提供) |
6.住所使用权证明(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7.验资报告(领取《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到银行开户验资) |
8.基金会办事(内设)机构详情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
9.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备案表(附会议纪要) |
10.基金会设立专职秘书长承诺书(附身份证复印件) |
11.《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
2.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 |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
2.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 |
3.基金会登记证书正、副本 |
4.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5.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不提供) |
6.基金会会议纪要备案表(附会议纪要) |
3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2.变更登记(开办资金) |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
民政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基金会登记证书正、副本 |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4.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不提供) |
5.基金会会议纪要备案表(附会议纪要) |
2.变更登记(名称) |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
2.基金会登记证书正、副本 |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不提供) |
4.基金会章程核准表(附章程) |
5.基金会会议纪要备案表(附会议纪要) |
2.变更登记(业务主管单位) |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
2.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
3.基金会登记证书正、副本 |
4.基金会章程核准表(附章程) |
5.基金会会议纪要备案表(附会议纪要) |
2.变更登记(住所) |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
2.基金会登记证书正、副本 |
3.基金会住所证明登记表(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4.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不提供) |
5.基金会会议纪要备案表(附会议纪要) |
2.变更登记(宗旨、业务范围) |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
2.基金会登记证书正、副本 |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不提供) |
4.基金会原章程、新章程(标注修改内容,骑缝加盖基金会公章) |
5.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
6.基金会会议纪要备案表(附会议纪要) |
3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3.注销登记 |
1.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 |
民政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基金会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印章和财务凭证 |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由监事会出具文件,加盖印章,全体监事签字) |
4.基金会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 |
5.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
6.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
7.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备案表(附会议纪要或情况说明) |
4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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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
民政部门(营口市、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社会团体会议纪要备案表(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
3.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附新、旧章程修改内容对照,骑缝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附: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不提供)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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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 |
民政部门(营口市、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不提供) |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附章程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 |
4.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议纪要备案表(附会议纪要) |
6 |
基金会章程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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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
民政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不提供) |
3.基金会章程核准表(附章程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 |
4.基金会会议纪要备案表(附会议纪要) |
7 |
慈善组织
公开募捐
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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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
民政部门(营口市、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含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专项审计) |
3.会议纪要备案表(附会议纪要) |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不提供) |
5.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 |
6.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领表(限《慈善法》实施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 |
8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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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
民政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件;拟任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履历表。 |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须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和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按照企业申请登记有关要求提供章程或协议;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有关章程格式提供章程;公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管理制度包括出入院、护理、医疗康复、财务、安全等文书。 |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租赁房屋改建养老机构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必备附件,租用和经营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 |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其中,人员名单须提交《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人士的出入境证件;健康状况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
8.国(境)外组织和个人申请独资、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应提交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 |
9 |
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 |
1.新建 |
1.建设公墓书面申请 |
省审批,人民政府(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民政部门(营口市)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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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行性研究报告 |
3.选址所在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的决议,或者毗邻社区三分之二以上居民的同意意见; |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使用土地或者林地等审批手续 |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
6.公墓总体规划图和详细规划图 |
2.变更(法定代表人) |
1.《工商登记证书》 |
2.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同意后填报《变更登记表》 |
3.民政部门直属的经营性公墓法定代表人变更,出具职务任免文件;
公私联办的经营性公墓法定代表人变更,出具主管民政部门同意的文件;
股份制经营性公墓法定代表人变更,出具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结论性意见、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与原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债务合同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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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性公墓执业许可证》原件 |
9 |
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 |
2.变更(名称) |
1.《工商登记证书》 |
省审批,人民政府(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民政部门(营口市)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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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同意后填报《变更登记表》 |
3.《经营性公墓执业许可证》 |
2.变更(主管部门) |
1.《工商登记证书》 |
2.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同意后填报《变更登记表》,原主管部门、变更后主管部门具有法律效力的责权关系书面材料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
3.《经营性公墓执业许可证》原件 |
10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新建公益性公墓审批 |
1.殡仪馆、火葬场 |
1.书面申请(由市、县民政部门提出建设方案) |
民政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老边区、鲅鱼圈区、西市区、站前区) |
新建殡仪馆、火葬场、公益性公墓的行政审批代营口市、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政府行使行政职权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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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展改革、建设、国土或林业、环保等的意见 |
3.城乡建设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
4.选址所在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 |
5.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 |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附建设单位或法人有关证明材料及建设资金情况) |
2.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
1.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
2.发展改革、建设、国土或林业、环保等的意见 |
3.城乡建设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
4.选址所在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 |
5.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 |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附建设单位或法人有关证明材料及建设资金情况) |
3.公益性公墓审批 |
1.建设公墓书面申请 |
2.可行性研究报告 |
3.选址所在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的决议,或者毗邻社区三分之二以上居民的同意意见; |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使用土地或者林地等审批手续 |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