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前置要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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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事事项 |
申请材料 |
层级和 部门 |
备注 |
1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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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工作资历证明 |
3.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及领事认证和中文翻译件,加盖单位公章 |
4.经使领馆认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附翻译件 |
5.经中国在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在境外无法取得的,可待入境后补办) |
6.单位拟聘用合同或协议,加盖骑缝章 |
8.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
9.申请人6个月内电子照片 |
10.随行家属提供关系证明和翻译件,随行家属护照首页,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
2 |
设立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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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办报告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可行性论证报告(附论证专家签字的名单) |
3.学校现有办学条件报告(对照设置标准)和自评表 |
4.正常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和数量以及相应证明文件 |
5.高技能人才需求调查(对照所开设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专业) |
6.学校今后5年发展规划 |
7.技工院校(技师学院)审批表 |
3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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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举办者的身份证和学历证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不良记录的证明 |
3.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 |
4.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的场地证明(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
4 |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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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名称及住所、拟设立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专业(职业、工种)设置、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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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
3.经公证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力、义务、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
4.资产证明,办学投入的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的来源、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和非国有资产份额;知识产权有关资料应包括知识产权证书、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6.资产评估单位出具的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百分之十五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
5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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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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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
3.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
4.出具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银行流水,不动产产权证等 |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6.合作双方的有效法人证明文件,举办方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
6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1.冠以辽宁名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申请书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
3.拟任负责人的工作简介、身份证 |
4.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1.毕业证书、2.学位证书、3.人力资源管理师(咨询师)证书 |
5.企业营业执照 |
6.加盖公章的总公司《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供) |
7.域名注册手续(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需提供) |
8.取得辽宁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需提供) |
9.拥有服务器或租用服务器手续(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需提供) |
10.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提供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专业学历证书(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需提供) |
6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2.中外合资法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申请书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
3.拟任负责人的工作简介、身份证 |
4.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1.毕业证书、2.学位证书、3.人力资源管理师(咨询师)证书 |
5.企业营业执照 |
6.合资双方签订的协议与章程 |
7.合资各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3年以上的资质证明 |
8.加盖公章的总公司《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供) |
9.域名注册手续(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需提供) |
10.取得辽宁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需提供) |
11.拥有服务器或租用服务器手续(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需提供) |
12.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提供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专业学历证书(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需提供) |
3.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申请 |
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
3.拟任负责人的工作简介、身份证 |
4.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1.毕业证书、2.学位证书、3.人力资源管理师(咨询师)证书 |
5.企业营业执照 |
6.加盖公章的总公司《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供) |
7.域名注册手续(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需提供) |
8.取得辽宁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需提供) |
9.拥有服务器或租用服务器手续(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需提供) |
10.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提供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专业学历证书(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需提供) |
7 |
地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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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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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单位出具的开展鉴定工作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证明 |
3.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 |
4.开展考评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收费管理办法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和鉴定质量监控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流程管理 |
8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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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等。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3.工会意见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情况 |
9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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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
3.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
4.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
5.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
6.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
10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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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