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系统行政审批前置要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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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事事项 |
申请材料 |
层级和 部门 |
备注 |
1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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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书 |
公安机关(营口市)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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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证明(拟冠名“辽宁”的,须出具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证明) |
3.公司出资人身份证明材料
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彩印件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出具的“自然人审查情况说明”;出资人为企业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出资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出资人为社会团体组织的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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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5.公司组织机构图表 |
6.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保安服务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三名主要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兼任总经理的,须另拟任副总经理2名。(2)军队工作经验: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服兵役5年以上并已退役复员的,由原部队或市级以上政府复转军人安置机构出具证明,并同时出具转业.退伍证书。(3)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5年以上工作经验仅限于政法系统公务员正常退休.离职的,须出具退休证等正常离职证明;公安机关离职.退休民警未满三年的,还须提供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干部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到保安服务公司任职”的证明材料)。(4)治安保卫5年以上工作经验仅限于曾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担任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职务(须提供由市级政府和市级公安机关内保部门出具的该单位系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证明材料及政府文件复印件);工作经验证明由其原单位出具,还须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原单位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复印件。(5)保安经营管理5年以上工作经验仅限于曾在保安服务公司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工作经验证明由其原单位出具,还须出具原单位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复印件。(以上人员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须为彩印件各 并由本人签字并按指印) |
1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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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办公用房不得分开设置,房屋性质应当为经营性用房(非居住民宅),使用权至少三年以上。须提供房屋照片;房屋性质为自有产权房的须提供房产证;为租用房屋的须提供租房合同(房屋为共有产权的,须全部共有产权人签字)及租房发票原件及房产证复印件 |
公安机关(营口市)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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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章程及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股东会议决议 |
9.《保安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
2 |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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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安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书》 |
公安机关(营口市)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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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安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
3.公司股东会决议 |
4.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军队工作经验: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服兵役5年以上并已退役复员的,由原部队或市级以上政府复转军人安置机构出具证明,并同时出具转业.退伍证书。(2)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5年以上工作经验仅限于政法系统公务员正常退休.离职的,须出具退休证等正常离职证明;公安机关离职.退休民警未满三年的,还须提供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干部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到保安服务公司任职”的证明材料)。(3)治安保卫5年以上工作经验仅限于曾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担任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职务(须提供由市级政府和市级公安机关内保部门出具的该单位系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证明材料及政府文件复印件);工作经验证明由其原单位出具,还须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原单位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复印件。(5)保安经营管理5年以上工作经验仅限于曾在保安服务公司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工作经验证明由其原单位出具,还须出具原单位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复印件。以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须为彩印件并由本人签字并按指印。 |
3 |
保安培训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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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
公安机关(营口市)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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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内容包括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学历证明或从业治安保卫管理证明、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 |
3.拟设保安培训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内容包括所有权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场所所有者的权房产证,没有的应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
4 |
保安员资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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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安员考试报名登记表》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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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民身份证 |
3.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
5.学历证书或毕业学校证明 |
5 |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
1.狩猎场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
1.狩猎场工商营业执照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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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狩猎场场地租赁合同或自有证明 |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的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含社会矫治)、吸食毒品等记录 |
4.狩猎经营内容合法性证明材料 |
5.狩猎场建设设计方案和平面位置图 |
6.狩猎场运营程序、射击安全须知、教练安全守则、枪弹防抢防盗预案、枪弹存取及安全使用的管理制度各 |
7.属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枪弹库验收报告、关于申请配置枪支弹药的请示 |
2.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办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 |
1.向公安机关递交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单位全称及地址、办证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配购枪支弹药品种、数量等材料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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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本单位的营业执照以及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同意购置枪支的审查批准文件 |
6 |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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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枪支持枪证申请报告 |
公安机关(营口市)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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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用枪支持枪证申请审批表 |
3.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资格许可文件 |
4.法人登记证书 |
5.法定代表人及枪支管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资格审查材料 |
6.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配置种类及限额的情况说明 |
7.申请持枪证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来源证明材料 |
8.使用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所对应运动员、教练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资格审查材料(无固定使用运动员的,上报教练员相关材料即可),培训考核记录 |
9.枪支(弹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材料 |
10.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各类制度、台账建立情况 |
7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
1.跨省 |
1.需运输枪支弹药的有关证明文件、单位介绍信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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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取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3.民用枪持枪证复印件、运输枪支弹药的人员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 |
4.提供申请携运枪支弹药报告:申请携运枪支弹药报告必须明确携运枪支(弹药)原因、承办比赛的单位、运输方式、运输路线、抵离时间、携带枪支(弹药)的品种、数量、枪号以及办证人员基本信息 |
2.省内跨市 |
1.本省范围内向我市运输枪支弹药的单位,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所要运输的枪支弹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及安全可靠的封闭运输设备、办证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材料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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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售、配购或持有枪支的合法证件 |
8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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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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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
9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1.第一类 |
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个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营口市)负责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负责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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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 |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2.第二类 |
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个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营口市)负责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负责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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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 |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10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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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个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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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 |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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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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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原件,申请表要求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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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商营业执照或新成立.合并重组单位的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 |
3.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评报告和库房租用协议 |
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当年的本单位注册资金、净资产、爆破施工专用设备净值的审计报告 |
5.《爆破作业单位业绩情况汇总表》 |
6.单位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技术负责人业绩情况汇总表》和技术负责人业绩 |
7.理学工学技术人员职称证 |
8.《爆破作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
9.单位法人身份证 |
10.近三年来本单位无爆破作业安全责任事故证明(首次申请的除外) |
12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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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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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
3.安全评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
4.安全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
5.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
12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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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托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项目合法性证明材料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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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
8.爆破设计施工组织方案及参加施工人员资质材料 |
9.安全评估报告 |
10.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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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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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明复印件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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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参加不少于240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应参加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的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
3.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
4.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 |
5.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c).d)项材料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8.2.1.2 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提交8.2.1.1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符合6.2.1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
①资历证明,包括学历.学位证书,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和获奖证明等;
②工作业绩证明,包括主持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证明.设计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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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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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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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等信息 |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
5.《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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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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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
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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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等资料 |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等资料 |
5.《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
16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1.方案审批 |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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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
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
4.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
5.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
6.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
7.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
8.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
9.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
2.工程验收 |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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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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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负责人亲自递交的书面申请 |
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负责本地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公安机关(营口市)负责跨县(区)的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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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
3.申请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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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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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营口市)负责5000人以上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负责1000人以上5000以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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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
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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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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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等资料 |
公安机关(营口市)负责AB级;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负责C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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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燃放器材及燃放产品品种数量明细表;燃放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
3.燃放作业方案;燃放作业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估部门进行安全评估的委托书;焰火晚会安全评估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焰火晚会燃放现场周围环境及警戒布置图 |
4.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
5.大型焰火燃放晚会燃放工程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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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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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
公安机关(营口市)发证;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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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典当经营许可证》 |
3.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 |
4.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
5.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
6.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7.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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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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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包括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处所、经济性质或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安全措施、生产设备、办厂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内容 |
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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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
3.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
4.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无私刻公章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
5.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
6.营业场所地理位置方位图,内部结构建筑平面图(需标清接待区、生产区、档案区等信息) |
7.制章设备清单(包括设备生产厂家、型号、数量及配置计算机的台数、扫描仪型号)及所用制章材料、印油等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生产厂家、型号) |
8.验证登记、印鉴备案、公章交接、作废章丕销毁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
9.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备及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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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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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
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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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
3.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资格审查表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和联系方式,拟任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材料 |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营业场所属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协议。无法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或镇(街道)出具的相关证明 |
5.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文件 |
6.旅馆地理位置平面图、外貌照片以及房屋结构及房间、床铺分布情况平面图 |
7.业主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签订的治安保证书原件 |
8.治安责任人岗位职责及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
9.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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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
1.新开办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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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商营业执照 |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
4.场所外观照片1张 |
5.场所实际位置图、室内平面布置图、网络拓扑结构图、内部IP对照表 |
6.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
7.以固定IP接入互联网证明材料 |
2.变更场所地址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事项申报表》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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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商部门变更手续 |
3.场所实际位置图、室内平面布置图、网络拓扑结构图、内部IP对照表 |
4.以固定IP接入互联网证明材料 |
5.变更前公安机关出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原件 |
2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
3.变更名称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事项申报表》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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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商部门变更手续 |
3.变更前公安机关出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原件 |
4.变更法人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事项申报表》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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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商部门变更手续 |
3.原法人、新法人身份证 |
4.变更前公安机关出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 |
5.年审 |
1.公安机关出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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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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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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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4.消防设计文件 |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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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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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沿海产业基地) |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
2.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 |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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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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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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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27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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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 |
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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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
3.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28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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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
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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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输说明书、辐射监测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各 |
3.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考试合格的驾驶人员资质证明 |
4.有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防护要求,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工具、设施和设备资质证明 |
5.有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证明 |
6.有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防护要求,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工具、设施和设备证明 |
7.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证明 |
8.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 |
29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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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
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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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
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
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等材料 |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
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等材料 |
30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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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
公安机关(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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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31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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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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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3.机动车来历证明 (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未销售的或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的) |
5.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
32 |
机动车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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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 |
公安机关(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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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
8.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33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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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6年免检车辆填写《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 |
公安机关(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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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驶证 |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4.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年免检车辆不需要) |
6.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 (6年免检车辆不需要) |
34 |
非机动车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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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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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机动车合法来源证明 |
3.非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医院对其具有驾驶体能的证明 |
35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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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
公安机关(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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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3.机动车驾驶证 |
4.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
5.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36 |
普通护照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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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
公安机关(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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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民身份证 |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
4.申请变更加注的,还需提交原护照及复印件,与护照变更加注相关的证明材料 |
5.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
37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1.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
1.贴有照片并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
公安机关(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负责往来港澳通行证旅游类;公安机关(营口市)负责其余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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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3.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
4.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
5.港澳关系人提交邀请信 |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
7.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
2.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
公安机关(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负责往来港澳通行证旅游类;公安机关(营口市)负责其余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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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 |
3.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申请人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的具体规定如下:
①申请人必须本人前往受理部门或者有关指定机构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②对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均应当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③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留存过指纹信息的,无须再次采集指纹,但须进行指纹核验;核验未通过,经调查身份属实的,重新采集指纹
④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的申请人在港澳地区期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无须进行指纹核验
⑤指纹采集工作参照《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操作规范(试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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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
5.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
6.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37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2.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
7.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签注,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②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③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④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⑤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须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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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负责往来港澳通行证旅游类;公安机关(营口市)负责其余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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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各类事由申请条件及相关的申请材料
①探亲: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并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 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②商务: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③逗留: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
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其他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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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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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
公安机关(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负责往来台湾通行证旅游类;公安机关(营口市)负责其余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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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军校学员证) |
3.按规定留存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
4.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还须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但属于本规范“受理条件”部分第(一)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除外 |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
6.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交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关系公证书.户口簿等) ,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的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
7.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签注,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除外)
②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③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还须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但有本须知“受理机构”部分第(一)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除外
④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⑤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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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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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①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
②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③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④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⑤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 “赴台立项批复”原件 ,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⑥赴台学习的,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⑦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 “赴台批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⑧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⑨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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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负责往来台湾通行证旅游类;公安机关(营口市)负责其余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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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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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并粘贴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1张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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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交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
3.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
4.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
5.非口岸申请证件的,需提交由宾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
40 |
台湾居民定居大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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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书面申请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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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
3.提交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 |
4.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 |
40 |
台湾居民定居大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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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正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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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六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41 |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
1.延期 |
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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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照 |
3.在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或在旅店业开具的住宿证明 |
4.申请签证延期所需证明材料: 持C字签证者,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民航、铁路、公路、港口等运输公司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持F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持G字签证者,应当提交接待单位证明函件和前往国家(地区)已确定日期.座位的机(车、船)票,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持J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持L字签证者,应当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团体旅游还应当提交旅行社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持M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合作伙伴为个人的,出具的函件应当签名并提交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居住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持Q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持R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依法登记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持S2字签证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外国人居留证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处理私人事务或者具有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对探亲人员,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对其他人员,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90日;持X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中国境内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在读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
41 |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
2.换发 |
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照 |
3.在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或在旅店业开具的住宿证明 |
4.申请签证换发所需证明材料: 申请换发F字签证,应当提交邀请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对符合国家有关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规定的人员,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申请换发J2字签证,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换发停留期不超过30日的零次签证;申请换发M字签证,应当提交邀请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申请换发Q2字签证,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申请换发R字签证,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引进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申请换发S2字签证,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外国人居留证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具有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申请换发X2字签证,应当提交中国境内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函件和录取、入学证明,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或者二次签证;外国人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换持新护照的,应当提交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已收回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的相关证明,可以换发与原签证种类、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以及原签证剩余有效入境次数一致的签证;外国人入境后增加偕行人的,应当提交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偕行人的出生证明,可以参照本条前述规定换发签证;外国人持团体签证入境申请分团停留的,应当提交接待旅行社证明函件等材料,可以参照本条前述规定换发。 |
41 |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
3.补发 |
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照 |
3.在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或在旅店业开具的住宿证明 |
4.申请签证补发所需证明材料:(一)签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 以及新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二)签证损毁的,应当出示损毁护照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 以及新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三)团体签证遗失、被盗抢或者损毁的,应当提交当地接待旅行社证明函件和团体签证复印件。
可以补发与原签证种类、入境有效期、停留期以及原签证剩余有效入境次数一致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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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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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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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照 |
3.在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 或在旅店业开具的住宿证明 |
4.免办签证入境的,应按照申请人实际停留事由参照“C”、“F”、“G”、“J2”、“L”、“M”、“Q2”、“R”、“S2”、“X2”字签证延期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应当提交船舶代理公司的担保函件,以及已确定日期和座位的机(船.车)票或者其他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以及按照本人实际停留事由参照“C”、“F”、“G”、“J2”、“L”、“M”、“Q2”、“R”、“S2”、“X2”字签证延期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国人居留事由终止,应当提交居留证件和工作.学习单位出具的离职.毕业证明;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应当提交婴儿的出生证明和父母双方的护照;持有停留证件的外国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停留证件有效期内离境的,应按照本人实际停留事由分别提交上述材料;持有停留证件的外国人增加偕行人的,还应当提交偕行人的出生证明;所属国主管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出生证明可直接使用;停留证件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的,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驻华使领馆照会 |
43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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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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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照 |
3.在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或在旅店业开具的住宿证明 |
4.①工作类.持Z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许可证明 以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 ,或者按照《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对外国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投资者,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5年的居留证件;对在信誉良好的备案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2年的居留证件;对其他人员,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②学习类:持X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就读学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 和录取或者入学证明 ;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可以签发与学校注明学习期限一致的居留证件;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勤工助学或者在校外实习的,应当提交就读学校和实习单位出具的同意勤工助学或者校外实习的函件 ,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③记者类:持J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函件 和核发的《记者证》,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④团聚类:持Q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 和说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函件 ;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还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对未满18周岁和已满60周岁的,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3年的居留证件,对未满18周岁人员的居留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其18周岁的日期;对其他人员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2年的居留证件;对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寄养受托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生活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为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3年的居留证件,居留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其18周岁的日期,申请人应当提交出生证明 ,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应当提交在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 ;父母的委托书 .寄养受托人的受托书 ,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抚养或者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受托人本地常住户籍证明 或者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和居民身份证;⑤私人事务类:持S1字签证入境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说明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的函件 和居留证件,可以签发与被探望人在华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证件;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处理私人事务相关的证明材料 ,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 、居留证件和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证明 ,可以签发与被探望人在华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证件;具有人道原因的人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已满60周岁在中国境内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应当提交本人名下的房产证明 或者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 、经济来源证明 ;在中国境内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 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 |
44 |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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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表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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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港澳身份证、回乡证原件 |
45 |
对公安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审批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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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供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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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
3.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
4.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
5.在中国直接投资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 |
6.在中国任职的,还需提交: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
7.因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提出申请,还需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 |
8.以上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申请时,属于配偶的,还需提交婚姻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9.属于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其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10.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45 |
对公安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审批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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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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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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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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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身份证原件 |
3.2张1寸照片 |
47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1.因国籍冲突无法办理其它出入境证件的中国公民 |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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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护照,国籍认定表、申请人的出生证明,申请人父母的护照,申请人中国籍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 |
2.在大陆丢失出入境证件的港澳居民 |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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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港澳居民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或其它能证明身份的中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丢失证明,有效的派出所暂住或酒店住宿登记证明 |
47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3.出入境通行证签发(边境游) |
1.近期免冠照片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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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
3.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户口簿及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 |
4.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
5.参加边境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 |
48 |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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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和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 |
公安机关(营口市)仅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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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或在旅店业开具的住宿证明 |
3.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失效证件以及代替护照使用的临时身份证明 |
49 |
养犬登记证核发 |
1.个人 |
1.个人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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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
3.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 |
2.单位 |
1.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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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养犬设施和场所证明 |
3.单位的资格和业务性质证明 |
4.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
5.与单位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犬只数目清单 |
6.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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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外国船舶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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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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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下外国船舶申请原件 |
3.船方允许上下外国船舶的证明材料,船员家属申请上下外国船舶的,应提交船方出具的与船员有亲属关系的介绍信函 |
4.对于申请长期许可的,在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申请原件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申请人1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有条件现场采集的除外)、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用人单位担保函件 |
51 |
船舶搭靠外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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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长或船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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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舶适航证书 |
3.船舶国籍证书 |
4.搭靠外轮申请原件 |
5.证明搭靠事由的相关材料 |
6.对申请长期搭靠许可的,需提供证明长期搭靠事由的相关材料 |
52 |
枪支(弹药)携运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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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机关的批准函件原件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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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入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申报表》 |
3.申请人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身份证件原件 |
准予枪支(弹药)入境、出境、过境的批准函件分别应由以下部门出具:1、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人员携带或托运枪支(弹药)入境、出境、过境,由外交部礼宾司或领事司出具批准函件;2、外国和我国(包括港、澳、台地区)体育代表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的人员携带或托运枪支(弹药)入境、出境、过境,由国家体育总局出具批准函件;3、其他人员携带或托运枪支(弹药)入境、出境、过境,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出具批准函件 |
53 |
港澳台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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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申请人服务船舶的负责人出具的港澳台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申请 |
公安机关(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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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员名单 |
3.申请人身份证件 |
54 |
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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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 |
公安机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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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原件和复印件),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设置安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 |
3.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取得的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
4.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
5.随《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及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的说明 |
6.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