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审批前置要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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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事事项名称 |
申请材料 |
层级和部门 |
备注 |
1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1.申请设置产前诊断机构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3.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可行性报告 |
4.有关医师(遗传副高级2名,妇产科副高级2名,儿科副高级1名,超声副高级1名,检验中级2名)的产前诊断项目《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5.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中规定的设备配备基本要求的证明材料 |
6.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相关制度 |
7.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文件(包括组成人员名单) |
2.申请设置产前筛查机构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3.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可行性报告 |
4.有关医师(妇产科医师3名,其中1名副高级;超声科医师2名,其中1名副高级;生化免疫实验室技术人员2名,其中1名中级)的产前筛查项目《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5.符合《辽宁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科室和设备配备要求的证明材料 |
6.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相关制度 |
7.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文件(包括组成人员名单) |
8.与产前诊断机构签订的工作协议 |
1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3.申请设置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的机构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产前诊断技术类) |
4.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可行性报告 |
5.基因扩增实验室资质证明文件 |
6.基因扩增实验室人员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培训合格证书 |
7.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产前诊断技术类) |
8.符合《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设备配备要求的证明材料 |
9.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相关制度 |
10.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文件(包括组成人员名单) |
11.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与第三方机构联合开展的提供) |
4.产前诊断技术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门牌号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变更申请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4.变更医疗机构名称的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机关批复文件 |
5.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
6.变更地址门牌号的需提交: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
5.产前诊断技术变更地址和技术项目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变更申请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1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5.产前诊断技术变更地址和技术项目 |
5.有关医师(遗传副高级2名,妇产科副高级2名,儿科副高级1名,超声副高级1名,检验中级2名)的产前诊断项目《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6.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中规定的设备配备基本要求的证明材料 |
7.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相关制度 |
8.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文件(包括组成人员名单) |
6.产前诊断技术遗失补办 |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 |
3.单位所在地的市级或者省级报纸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
7.产前诊断延续许可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3.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总结 |
4.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辽宁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人员配备要求的证明材料 |
5.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辽宁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设备配备要求的证明材料 |
6.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文件(包括组成人员名单) |
8.婚前医学检查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卫妇发〔1995〕7号)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申请表 |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
4.《医疗保健机构许可证》及副本;医疗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1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9.助产技术 |
1.服务机构申请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申请表 |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
4.《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医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
10.结扎手术 |
1.机构申请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申请表 |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
4.《医疗保健机构许可证》及副本;医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11.终止妊娠手术 |
1.服务机构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申请表 |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
4.《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医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2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1.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人员申请 |
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书(连续培训6/3个月以上,并经考核合格) |
3.申请人员的身份证 |
4.申请人员的学历证书 |
5.申请人员的职称证书 |
6.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实验室技术人员无须提供) |
7.工作年限证明 |
2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2.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人员遗失补办 |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书(连续培训6/3个月以上,并经考核合格) |
3.申请人员的身份证 |
4.申请人员的学历证书 |
5.申请人员的职称证书 |
6.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实验室技术人员无须提供) |
7.工作年限证明 |
8.所在地的市级或者省级报纸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
3.婚前医学检查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身份证复印件 |
3.学历证书复印件 |
4.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
5.执业资格复印件 |
6.市或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
7.申办合格证书需要的2张2寸免冠照片 |
4.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身份证复印件 |
3.学历证书复印件 |
4.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
5.执业资格复印件 |
6.市或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
7.申办合格证书需要的2张2寸免冠照片 |
3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1.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许可(中医) |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4.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 |
5.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
6.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
7.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
8.项目建议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 |
9.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 |
10.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 |
11.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 |
1.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变更许可名称、服务对象、经营性质(中医) |
1.原《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变更许可书面申请,须写明变更的原因和理由 |
3.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
3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1.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疗机构变更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中医) |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4.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 |
5.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
6.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
7.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
8.项目建议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 |
9.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 |
10.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 |
11.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 |
1.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疗机构延续许可(中医) |
1.原《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延续许可书面申请,须写明未按期建成的原因和理由 |
3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1.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疗机构许可遗失补正(中医) |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3.单位所在地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
1.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中医) |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
1.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校验(中医) |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
3.校验期内各年度工作总结 |
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
3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1.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中医) |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 |
3.营利性医疗机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该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 |
4.有关主管单位对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行政部门的文件(变更名称) |
5.上级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变更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变更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
7.个人合伙制机构变更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经公证的原合伙的撤伙协议及经公证的新合伙协议(变更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
8.股份制机构变更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变更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
1.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变更地址、诊疗科目、床位数,增设延伸点(中医) |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 |
3.营利性医疗机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该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 |
4.医疗机构变更事项的可行性报告 |
5.医疗机构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6.建筑平面图复印件(标明建筑总面积、内部各楼层及房间的面积及比例、科室布局等) |
7.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需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含污水方案、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8.拟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的花名册,及相应人员的医师(护士)执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及设备清单 |
3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1.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许可证遗失补正(中医) |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3.单位所在地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
1.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设置许可(中医) |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3.选址报告建筑设计平面图 |
4.建筑设计平面图 |
5.资信证明 |
6.如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该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章程 |
7.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
1.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变更许可名称、服务对象、经营性质(中医) |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3.选址报告建筑设计平面图 |
4.建筑设计平面图 |
5.资信证明 |
6.如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该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章程 |
7.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
3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1.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变更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中医) |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3.选址报告 |
4.建筑设计平面图 |
5.资信证明 |
6.如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该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章程 |
7.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
1.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延续许可(中医) |
1.原《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延续许可书面申请,须写明未按期建成的原因和理由 |
1.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设置许可遗失补正(中医) |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3.单位所在地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
3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1.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个体诊所许可(中医) |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4.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 |
5.资信证明 |
6.内地《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7.经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或澳门卫生局认定的香港、澳门执业证明书或执照/注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
8.经内地或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出具的承保范围包括内地的医疗责任保险证明(原件) |
9.由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或澳门卫生局出具的香港、澳门专业操守/良好声誉证明书(原件);或内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原件)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
1.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个体诊所变更许可名称、服务对象、经营性质(中医) |
1.原《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变更许可书面申请,须写明变更的原因和理由 |
3.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
1.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个体诊所变更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中医) |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3.选址报告 |
4.建筑设计平面图 |
5.资信证明 |
6.如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该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章程 |
7.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
3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1.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个体诊所延续许可(中医) |
1.原《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延续许可书面申请,须写明未按期建成的原因和理由 |
1.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个体诊所许可遗失补正(中医) |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3.单位所在地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
2.中外合资,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3.选址报告建筑设计平面图 |
4.建筑设计平面图 |
5.资信证明 |
6.如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该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章程 |
7.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
2.中外合资,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变更许可名称、服务对象、经营性质 |
1.原《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变更许可书面申请,须写明变更的原因和理由 |
3.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
3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2.中外合资,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变更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 |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3.选址报告 |
4.建筑设计平面图 |
5.资信证明 |
6.如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该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章程 |
7.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
2.中外合资,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延续许可 |
1.原《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延续许可书面申请,须写明未按期建成的原因和理由 |
2.中外合资,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设置许可遗失补正 |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3.单位所在地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许可(西医)-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可行性研究报告》 |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4.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 |
5.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
6.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
3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许可(西医)-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
7.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8.项目建议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 |
9.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 |
10.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 |
11.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 |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许可(西医)-更许可名称、服务对象、经营性质 |
1.原《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变更许可书面申请,须写明变更的原因和理由 |
3.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许可(西医)-变更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 |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4.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 |
5.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
3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许可(西医)-变更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 |
6.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7.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
8.项目建议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 |
9.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 |
10.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 |
11.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 |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许可(西医)-延续许可 |
1.原《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延续许可书面申请,须写明未按期建成的原因和理由 |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许可(西医)-许可遗失补正 |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3.单位所在地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
4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
2.校验 |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
3.校验期内各年度工作总结 |
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
4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3.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 |
3.营利性医疗机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该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 |
4.有关主管单位对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行政部门的文件(变更名称) |
5.上级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变更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变更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
7.个人合伙制机构变更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经公证的原合伙的撤伙协议及经公证的新合伙协议(变更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
8.股份制机构变更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变更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
4.变更地址、诊疗科目、床位数,增设延伸点 |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 |
3.营利性医疗机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该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 |
4.医疗机构变更事项的可行性报告 |
5.医疗机构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6.建筑平面图复印件(标明建筑总面积、内部各楼层及房间的面积及比例、科室布局等) |
7.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需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含污水方案、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8.拟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的花名册,及相应人员的医师(护士)执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及设备清单 |
5.许可证遗失补正 |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3.单位所在地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
5 |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
|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3.选址报告 |
4.建筑设计平面图; |
5.拟选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及房屋使用意向证明 |
6.满足投资总额及各项预算开支的资信证明 |
7.医疗机构名称核定申请表 |
8.医疗机构选(建)房屋所属区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需提交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居委的意见) |
9.拟选(建)医疗机构所在地周边居民及社区居委会的意见 |
5 |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
|
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简明材料。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个人申请设置诊所,设置申请人应为执业医师,应提供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的证明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11.涉及国有资产投入或租赁的需提交资产所有者同意投资或租赁的批复文件。涉及转制的需提交机构设置单位及有关部门同意转制的文书,转制协议书及有关资产、人员安排的说明,拟转制机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联合重组的需提交联合重组双方(多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联合重组双方(多方)协议书 |
12.委托申报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
|
|
9.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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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延迟换证的情况说明 |
6 |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
|
1.《医师执业证书》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无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行为的证明材料 |
3.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5年以上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工作经验或8年以上相关外科或小儿外科临床工作经验证明 |
4.经培训基地培训并考核合格 |
7 |
医师执业注册 |
1.首次注册 |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
3.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等)原件、复印件 |
4.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原件 |
6.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诊疗科目明细复印件 |
7.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自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
8.已接受6个月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证明(领取《医师资格证书》后二年内未申请注册及二年内未在岗位执业的人员) |
2.医师注册变更 |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
3.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等)原件、复印件 |
4.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原件 |
6.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诊疗科目明细复印件 |
7.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
8.市医学会出具的已接受6个月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证明(领取《医师资格证书》后二年内未申请注册及二年内未在岗位执业的人员) |
7 |
医师执业注册 |
3.执业地点变更 |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
3.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等)原件、复印件 |
4.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
5.拟变更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原件 |
6.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诊疗科目明细复印件 |
7.拟申请注册执业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 |
8.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
4.执业范围变更 |
1.《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
4.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等)原件、复印件 |
5.取得同一类别拟变更专业研究生学历证明(毕业证、学位证等)或二年前医疗机构同意在省卫生厅指定机构进修拟变更专业及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原件;在省卫生厅指定机构接受同一类别拟变更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证明及该机构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业务培训考核证明》原件 |
6.所在执业机构同意从事拟变更专业证明原件 |
7.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诊疗科目明细复印件 |
8.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
8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 |
|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审核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申请书(内容须包括申请人工作简历) |
3.聘用单位的申请书 |
4.外国医师学位证书(须经发证学校所在地公证) |
5.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须经发证机构所在地公证) |
6.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市级以上医院) |
7.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内容包括目的、具体项目、地点、时间、责任的承担) |
8.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
9.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10.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请证明 |
9 |
护士执业注册 |
1.首次申请 |
1.《辽宁省护士注销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助产)临床实习的《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 |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5.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护士或助产士岗位的有效证明 |
6.获准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7.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2张 |
8.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超过3年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在我省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9 |
护士执业注册 |
2.护士延续注册 |
1.《辽宁省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
3..获准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3.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 |
1.《辽宁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
4.注销执业注册 |
1.《辽宁省护士注销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
5.护士证遗失补发 |
1.《辽宁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审核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3.登载遗失声明登报的报纸原件 |
10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
1.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
2.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
3.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
4.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 |
5.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医执照或者行医权证明 |
6.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专科医师执照或者专科医师资格证明 |
7.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医疗机构的在职证明或者执业登记证明 |
8.执业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
9.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
10.经过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 |
11 |
医疗广告审查 |
|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 |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
12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1.生产能力审核 |
1.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委托采封样申请表 |
3.产品材料及配方 |
4.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
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
6.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
7.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许可的,应当提交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
8.企业标准(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
9.产品彩色照片(系列产品所有型号均应当提交) |
10.委托生产的,应当提交委托加工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
11.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供商标注册或受理证明 |
12.国产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生产厂区位置图、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
13.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三)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四)委托采封样产品进口报关单 |
12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2.申请行政许可 |
1.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
3.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 |
4.封样样品一件(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产品照片) |
3.申请行政许可延续 |
1.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
3.近一年内省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监督意见(含审核材料) |
4.近一年内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 |
4.变更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的 |
1.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
3.变更后的产品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
5.变更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 |
1.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
3.国产产品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
4.国产产品变更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
5.进口产品提交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
12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6.进口产品变更在华责任单位的 |
1.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
3.生产企业终止对原在华责任单位授权的证明。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
4.原在华责任单位放弃生产企业对其授权的证明 |
5.新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
7.注销许可 |
1.卫生行政许可注销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
3.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产品生产企业同意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证明。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
8.补发许可批件 |
1.补发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因批件损坏申请补发的,提交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
3.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交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及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刊载后,应当经过20个工作日后提出补发申请) |
13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1.许可证核发 |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4.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
5.管、供水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6.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
7.具有法律效力的卫生学评价及检验、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
13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2.许可证延续 |
1.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卫生许可证原件 |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4.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
5.管、供水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6.涉水产品批件、消毒产品批件 |
7.具有法律效力的卫生学评价及检验、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
3.许可证变更 |
1.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卫生许可证原件 |
3.授权委托书 |
4.工商营业执照 |
14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1.许可证核发 |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4.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
5.生产工艺流程图 |
14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1.许可证核发 |
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8.拟生产产品目录 |
9.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2.许可证延续 |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4.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
5.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
6.检验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生产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 |
7.产品目录和市售产品标签说明书 |
8.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9.《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
10.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
1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企业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
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文件(包括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事项及承诺等) |
14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3.许可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 |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等出具的变更情况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
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
4.许可变更-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发生改变的 |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4.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5.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
6.生产工艺流程图 |
7.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
8.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9.拟生产产品目录 |
10.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5.许可变更-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发生改变的 |
新的生产工艺流程图或生产车间布局图等材料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14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6.许可变更-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车间的 |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4.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
5.生产工艺流程图 |
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
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8.拟生产产品目录 |
9.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15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许可证核发 |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6.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15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2.许可证复核 |
1.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6.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3.卫生许可证延续 |
1.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6.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4.卫生许可证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 |
1.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6.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5.卫生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
3.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
16 |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 |
1.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 |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
3.申请单位简介 |
4.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
5.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
6.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证明(复印件) |
7.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
8.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
9.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
2.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机构地址(路名、路牌)变更 |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公安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情况证明材料,或者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任命决定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
3.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变更其他核准项目 |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
3.申请单位简介 |
4.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
16 |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 |
3.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变更其他核准项目 |
5.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6.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证明(复印件) |
7.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
8.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
9.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
4.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延续申请 |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4.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4年以来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总结报告 |
5.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
6.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
7.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
8.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
5.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机构遗失补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1.遗失补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申请文件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16 |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 |
6.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认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认定 |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
3.申请单位简介 |
4.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
5.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
6.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证明(复印件) |
7.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
8.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
9.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
7.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认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认定-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机构地址(路名、路牌)变更 |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公安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情况证明材料,或者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任命决定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
16 |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 |
8.乙级变更其他核准项目 |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
3.申请单位简介 |
4.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
5.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
6.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证明(复印件) |
7.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
8.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
9.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
9.(乙级)认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认定延续申请 |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4.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4年以来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总结报告 |
5.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
6.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
7.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
8.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
10.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认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认定机构遗失补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1.遗失补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申请文件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17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1.许可证核发 |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2.许可证校验 |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 |
4.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3.许可证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 |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
4.《放射诊疗许可证》 |
5.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18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3.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
19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 |
1.首次和延续申请 |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
3.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
4.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
5.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
6.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
2.变更申请 |
1.变更申请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记录有变更信息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
3.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证书原件 |
20 |
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 |
1.首次申请 |
1.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
2.医师执业证书 |
3.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
4.单位出具的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证明 |
5.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 |
2.变更申请 |
1.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变更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
2.记录有变更申请的先关信息的证明材料 |
3.原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
21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
1.《辽宁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大石桥市、盖州市、老边区、鲅鱼圈区、站前区、西市区) |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3.拟聘用证明 |
4.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22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 |
|
1.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
3.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
4.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
5.接收单位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
6.接收单位提供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
7.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
23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探矿权保留 |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复印件) |
4.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
24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
1.申请设置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 |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设计平面图 |
5.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骨干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
2.校验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及其副本 |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 |
4.《医疗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
25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审批 |
1.申请办理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身份证复印件 |
3.学历证书复印件 |
4.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
5.执业资格复印件 |
6.市或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
7.申办合格证书需要的2张1寸免冠照片 |
2.校验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
3.市级行政部门提供的考试合格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