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和宗教事务系统行政审批前置要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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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事事项 |
申请材料 |
层级和 部门 |
备注 |
1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一般清真生产经营单位 |
1.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表 |
民族事务部门(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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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法人和清真负责人的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各 |
3.企业员工花名册和具有清真饮食习俗少数民族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2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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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
宗教事务部门(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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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
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
4.必要的资金证明 |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
6.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
7.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3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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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
宗教事务部门(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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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宗教在拟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
7.建设资金证明 |
4 |
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1.登记 |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 |
宗教事务部门(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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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
3.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
4.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
5.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
6.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
2.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 |
1.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应交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正副本) |
宗教事务部门(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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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应交材料: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
5 |
地方性宗教团体审批 |
1.成立 |
1.登记申请书 |
宗教事务部门(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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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证明材料(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2.变更 |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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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 |
3.其他材料:1.变更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的,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修改后的章程草案;2.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审计报告;4.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接收的意见 |
4.修改章程申报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2.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3.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
3.注销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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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
3.清算报告书 |
4.注销原因 |
6 |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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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所在地佛教协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转世申请 |
宗教事务部门、人民政府(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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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3.相应的佛教协会的意见 |
4.其中,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
7 |
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义工培训班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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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理由以及相关内容) |
宗教事务部门、人民政府(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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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参加培训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义工人数、师资情况、培训地点、时间、内容以及相关安全措施等 |
3.其他有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