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系统行政审批前置要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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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事事项名称 |
申请材料 |
层级和部门 |
备注 |
1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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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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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单位情况简介 |
3.主管部门对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 |
4.生产设施(房屋、蚕场)情况说明,并附以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蚕场具体位置说明 |
5.繁制种条件、检验条件情况说明(设备型号、性能、数量清单) |
6.技术人员及监管人员资格证明 |
2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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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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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复印件 |
3.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4.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
5.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
6.品种特性介绍 |
7.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
8.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3 |
农药广告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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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农药生产许可证 |
3.农药登记证 |
4.产品标准号 |
5.农药产品标签 |
4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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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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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寸证件照4张 |
3.《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
4.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
5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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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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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身份证 |
3.营业执照 |
4.维修场所使用证明 |
5.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
6.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6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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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 |
农业(农机)行政管理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 |
3.《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 |
4.《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 |
7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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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大石桥市、盖州市、老边区、鲅鱼圈区、西市区、站前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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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有人的身份证 |
3.拖拉机的来历证明 |
4.国产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的进口凭证 |
5.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联合收割机除外) |
8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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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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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的情况说明 |
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
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7.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9 |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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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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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
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
10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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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运检疫申请书》 |
植物检疫机构(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种苗,调运时,需出具该批种苗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
3.异地调回本地需再次调运的种子种苗,需出具调出地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开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
11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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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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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够证明申请人及相关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
3.证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
4.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协议 |
5.实施目的和方案的材料,包括野生植物的物种名称(或亚种名)、数量、期限、地点、获取及利用方式、来源、责任人等项内容。 |
12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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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
粮食部门(营口市、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交的确认为本单位法人的证明,非身份证) |
3.营业执照或者公司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核通知书》 |
12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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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信证明 |
粮食部门(营口市、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6.仓储设施、检验仪器设备证明材料 |
7.粮油检验员、粮油保管员、统计员资格证书 |
13 |
农药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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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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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
5.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
6.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
7.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
14 |
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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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果树种苗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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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表人或生产负责人资格证明 |
3.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14 |
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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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设施情况说明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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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繁育基地平面图 |
6.《果树种苗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7.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
8.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9.贮藏保管及种苗检测条件说明 |
10.经营场所平面图(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
15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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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核发,省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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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复印件 |
3.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4.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
5.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
6.品种特性介绍 |
7.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
16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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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疫申报单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3.输入动物的,还应提供我省动物隔离场出具的可以接收隔离证明 |
17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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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
兽医主管部门(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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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
3.申请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
18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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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申报单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19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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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
兽医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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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6.设施设备清单 |
7.管理制度文本 |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20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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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
兽医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
3.设施设备清单 |
4.管理制度文本 |
5.人员情况 |
21 |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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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
3.项目批准文件 |
4.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
22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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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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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
3.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
23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1.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场 |
1.申请表原件 |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生产条件说明材料原件 |
3.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 |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
5.家畜遗传材料供体畜的原始系谱复印件;优良种畜证书复印件;从国内引进的种畜及遗传材料提供引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从境外引进的种畜及遗传材料还应当提供农业部审批复印件;生产卵子、胚胎的还应当提供供体畜来源证明原件 |
6.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证书及培训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
7.饲养、繁育、生产、质量检测、储存等管理制度原件 |
8.申请换发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近三年内家畜遗传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原件 |
2.种畜禽饲养场 |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1) |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生产能力说明 |
3.饲养繁育、疫病防控、粪污治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及其主要仪器设备的清单 |
4.技术人员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生产原种(纯系)、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单位,以及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大型企业,应当具有1名以上高级畜牧兽医师) |
5.新办证场需提供供种场提供的发票或书面证明等引种证明材料 |
6.新办证场需提供供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7.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
8.换证场需提供近三年内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
23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3.胚胎移植单位 |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2) |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胚胎移植能力说明 |
3.供体畜系谱复印件 |
4.供体畜生产性能资料或后裔测定成绩复印件 |
5.胚胎生产单位提供的发票或书面证明等引种证明材料 |
6.胚胎生产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7.技术人员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
8.主要仪器设备清单,以及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 |
9.换证场需提供近三年内胚胎移植情况 |
4.家畜遗传材料经营单位 |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2) |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家畜遗传材料经营能力说明 |
3.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
4.供体畜系谱复印件 |
5.供体畜生产性能资料或后裔测定成绩复印件 |
6.供体畜饲养单位提供的发票或书面证明等引种证明材料 |
7.供体畜饲养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8.技术人员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
9.换证场需提供近三年内的经营情况 |
24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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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 |
营口市人民政府 |
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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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质检测报告 |
3.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设计图纸 |
4.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冷藏设施和运载工具清单 |
5.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
6.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名单 |
7.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清单 |
8.环保部门出具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文件 |
9.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说明 |
10.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25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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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的健康证明。 |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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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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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鲜乳收购申请表 |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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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
3.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标明品牌、材质、运行状态) |
4.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
5.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6.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复印件 |
7.生鲜乳收购站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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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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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营业执照》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4.企业组织机构图;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等人员的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企业与质量管理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
27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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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营场所和仓库〔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的照片(或平面布局图);产权、租赁合同等使用证明复印件 |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6.设施、设备目录及相关参数 |
7.相应的运输、储藏条件 |
8.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质量管理文件及记录(或空白样张);兽药质量管理档案 |
9.已销售或拟销售兽药、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和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 |
10.进口代理商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进口兽药的《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
1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代理销售合同复印件(合同上应注明销售的品种) |
12.与进口代理商签订的兽药经销合同复印件(合同上应注明经销的兽药品种),以及该进口代理商是境外企业在国内指定的唯一进口代理商的证明文件 |
28 |
畜禽屠宰许可证核发 |
1.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 |
1.书面申请 |
营口市人民政府 |
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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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待宰间、屠宰间设计图纸 |
3.屠宰设备清单 |
4.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
5.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名单 |
6.环保部门出具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文件(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 |
7.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说明 |
8.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28 |
畜禽屠宰许可证核发 |
2.畜禽定点屠宰厂 |
1.书面申请 |
营口市人民政府 |
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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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质检测报告 |
3.待宰间、屠宰间设计图纸 |
4.屠宰设备清单 |
5.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
6.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名单 |
7.环保部门出具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文件(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 |
8.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说明 |
9.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10.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
11.冷藏设施和运载工具清单 |
12.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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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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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
兽医主管部门(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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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
3.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4.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
5.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