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前置要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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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事事项 |
申请材料 |
层级和 部门 |
备注 |
1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
1.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资质设立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营业执照》副本 |
3.企业章程 (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 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 |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6.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 (新企业无资质的) |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
8.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2.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资质升级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营业执照》副本 |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 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 |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7.安全生产许可证 |
8.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
9.工程中标通知书 |
10.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 |
1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
2.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资质升级 |
11.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 (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 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12.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 |
13.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 |
3.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资质延续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营业执照》副本 |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7.安全生产许可证 |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
4.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资质增项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营业执照》副本 |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6.安全生产许可证 |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
8.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1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
5.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资质变更 |
1.企业名称变更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1.《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变更申请表》 |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董事会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意见) |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
4.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改制、重组等需提供原营业执照 及 ) |
5.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 |
因企业改制、重组变更企业名称的,除提交上述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
1.企业改制、重组方案 |
2.变更后企业章程 |
3.企业原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或企业董事会决议 |
4.非国有企业须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国有企业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 |
5.全国执业资格注册人员与变更后企业签定的聘用合同或在变更后企业注册证书 、 |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1.《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变更申请表》 |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董事会同意变更的批复意见 |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5.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6.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 |
7.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有关的证明材料 |
3.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1.《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书有关内容变更申请表》 |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
3.负责人任命文件 |
4.负责人身份证 |
5.工作简历 |
6.职称证书、全国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 (企业资质标准无要求的可不提供) |
7.与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变更有关的证明材料 |
1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
5.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资质变更 |
4.企业办公地址、注册资本金变更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营口市)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1.《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变更申请表》 |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 |
3.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4.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 |
6.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
1.《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发申请表》 |
2.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lnjs.gov.cn)发布的遗失声明截图 |
2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资质设立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4.企业(公司)章程 |
5.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
6.办公场所证明 自有场所的须提供产权证明 租赁场所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 |
7.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技术、财务、经营、统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以及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等专业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职称证件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加盖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
8.已开发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申报二级资质的企业需提供近3年竣工和上一年施工情况的有关材料) |
9.《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加盖公章) |
2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资质升级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4.企业(公司)章程 |
5.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
6.办公场所证明 自有场所的须提供产权证明 租赁场所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 |
7.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技术、财务、经营、统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以及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等专业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职称证件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加盖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
8.已开发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申报二级资质的企业需提供近3年竣工和上一年施工情况的有关材料) |
9.《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执行情况报告(加盖公章) |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资质延续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4.企业(公司)章程 |
5.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
6.办公场所证明 自有场所的须提供产权证明 租赁场所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 |
7.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技术、财务、经营、统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以及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等专业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职称证件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加盖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
8.已开发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申报二级资质的企业需提供近3年竣工和上一年施工情况的有关材料) |
9.《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执行情况报告(加盖公章) |
2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资质变更 |
1.企业名称变更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1.《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变更申请表》 |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董事会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意见) |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
4.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改制、重组等需提供原营业执照) |
5.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 |
因企业改制、重组变更企业名称的,除提交上述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
1.企业改制、重组方案 |
2.变更后企业章程 |
3.企业原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或企业董事会决议 |
4.非国有企业须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国有企业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 |
5.全国执业资格注册人员与变更后企业签定的聘用合同或在变更后企业注册证书 |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
1.《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变更申请表》 |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董事会同意变更的批复意见 |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5.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6.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 |
7.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有关的证明材料 |
3.企业办公地址、注册资本金变更 |
1.《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变更申请表》 |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
3.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4.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 |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
1.《资质证书遗失补发申请表》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在资质审批部门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截图 |
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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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书、项目经理注册证书 |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项目总监注册证书、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 |
5.现场踏勘表 |
6.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
7.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含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8.到位资金证明或保函、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 |
4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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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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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身份证件 |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
4.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
5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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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申请表)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文件 |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4.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划拨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土地) |
6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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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申请表)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5.修建性详细规划(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
7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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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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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3.法人及经办人法人委托书、个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材料 |
4.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
5.村、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
6.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企业、公共服务设施等) |
7.现场踏勘意见(企业、公共服务设施等) |
8.申请建造住宅的面积、层数、高度、结构形式 以及四至范围等文字说明或图纸资料(农房) |
9.四邻利害关系人意见 |
10.具有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企业、公共服务设施等) |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8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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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的选址申请书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建设单位法人等相关证明文件 |
3.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核准项目不需提供证明文件) |
4.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有关图件 |
5.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建设项目) |
9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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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
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5.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
6.商品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 |
10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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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单位拆除环卫设施申请书 |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开发建设规划图 |
3.所在区环卫设施主管部门意见 |
4.拆迁建还方案(新建环卫设施设计图)或补偿协议 |
5.原环卫设施现状图及总平面图 |
11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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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表 |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法人执照 |
3.企业作业实施方案 |
4.企业机械设备照片和权属证明(区域性招标中标企业按招标文件要求,设备租赁证明可代替权属证明) |
5.企业安装行驶仪和作业记录仪购买协议或发票 |
6.企业人员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7.企业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及保险证明 |
8.企业固定场所、机械停放场所 |
9.单办垃圾运输无指定作业区域的提供道路经营许可证(跨区) |
10.经营协议(公开招标要中标通知书)及经营作业区域地图标注并加盖管理部门印章 |
11.垃圾场或转运站接收垃圾证明 |
12.处理设备项目验收合格证 |
13.从事垃圾处理型企业特许经营协议或其他允许经营协议 |
12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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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确定排放量的施工图纸或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办理季证(维修残土),需带行车证 |
3.具有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备案登记表(排放审批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状 |
4.办理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排放证,5吨以上车辆需提供城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准运证 |
13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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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水许可申请表 |
排水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
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
5.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
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14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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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向局行政审批窗口提出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申请,填写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表 |
排水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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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平面位置图 |
3.申请项目的许可证明 |
4.项目施工方案 |
5.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
6.《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备案表》 |
7.《申请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
15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大型广告) |
1.设置大型广告审批 |
1.悬挂、张贴宣传品申请书或大型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许可登记表 |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场地使用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建设出资证明 |
3.营业执照 |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5.申请户外公益广告点位的数码照片、说明及拟设置效果图(实物件及电子档各 ) |
15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大型广告) |
2.张贴宣传品审批 |
1.申请书 |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营业执照及场地使用协议 |
3.设置地点、形式及广告效果图 |
16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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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
燃气管理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瓶装燃气送气工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其数量及岗位类型按照《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款要求执行 |
4.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
5.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提供市、县(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或者《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其他类经营企业应提供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意见 |
6.气源证明 燃气气质检测报告 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17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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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
燃气管理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改动方案(包括要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由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措施,应急预案等) |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份证明 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
18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1.挖掘道路审批 |
1.临时(挖掘、施工工地)占道申请书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规划部门意见 |
3.施工方案 |
4.竖向设计报告(顶管工程) |
18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2.占用道路审批 |
1.申请书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营业执照或房屋租赁协议 |
3.现场彩色照片 |
19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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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规划部门意见 |
3.施工方案 |
4.竖向设计报告(顶管工程) |
20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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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桥梁)原设计部门出具的道路(桥梁)荷载证明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车辆行车路线示意图(交警) |
21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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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 |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营业执照或房屋租赁协议 (公章) |
3.现场彩色照片 |
22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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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 |
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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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划部门意见 |
3.桥梁管理部门意见 |
4.桥梁设计单位意见 |
5.施工方案 |
23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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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情况说明和申请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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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水期间的应急保障供水方案 |
3.恢复供水计划方案 |
24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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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情况说明和申请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与供水单位共同制定的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施工方案 |
3.规划部门批准意见 |
25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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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表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定线图纸 |
26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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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变绿地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申请表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现状绿地、规划绿地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规划用地许可证、由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1:500地形图(标明改变绿地的面积及准确位置)及地上树木情况说明 |
3.涉及道路改造拓宽的占用绿地的,需提供:用地规划许可、道路红线图、道路设计平面图、断面图、立项批复等 |
4.造成公共绿地面积减少的提交绿地补偿方案 |
5.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 规划、公安部门意见 |
27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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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地管理单位签署意见的临时占用和伐移树木申请表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绿地权属单位意见 |
28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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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树名木迁移审批申请表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古树名木迁移技术方案 |
3.标明树木位置的平面图(1:500) |
4.能够证明所需迁移树木的有关批准文件和材料等 (如新建工程需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
29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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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申请表)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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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单位法人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4.文物部门意见 |
5.原有房屋建筑及土地权属文件 |
30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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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申请表)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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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4.原有房屋建筑及土地权属文件 |
31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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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申请表)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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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4.原有房屋建筑及土地权属文件 |
32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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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申请书或活动申请书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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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活动公安稳控审批 |
3.设计方案:项目区域的现状位置图、平面规划图、效果图或活动安保、方案等资料 |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活动承诺书 |
5.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证明 |
6.项目区域土地权属情况 |
7.当地政府部门意见 |
33 |
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它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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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架设电器设备申请书或大型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许可登记表 |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
2.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建设出资证明 |
3.企业营业执照 |
4.申请大型户外公益广告点位的数码照片、拟设置效果图 |
34 |
城市供热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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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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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书和任职文件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聘任文件 |
3.热源、热网、换热站配置情况的文字材料及图纸资料 外购热源的提供供用热合同 |
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帐(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
5.企业章程、服务规范、服务承诺 |
6.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向社会公开情况 |
35 |
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停业、歇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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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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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36 |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审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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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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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协议 |
3.受让方相关资质及证明 |
37 |
燃气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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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项目审批表》 |
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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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申请报告 |
3.县区意见 |
4.政府相关部门批文 |
38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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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 |
燃气管理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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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3.停业、歇业后供气方案 |
39 |
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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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审批审批表》一式 |
民用液化气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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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钢瓶检验标记证明 |
3.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承诺书 |
4.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 |
5.需经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
40 |
地图审核(权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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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图审核申请表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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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除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
3.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
4.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
5.互联网地图按照《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图发〔2009〕6号)要求提交材料。地图审核申请表可以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或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门户网站下载 |
41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
1.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初次申请) |
1.测绘资质申请表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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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
3.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
4.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 |
5.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
6.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
7.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
8.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
9.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书 |
2.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申请晋升) |
1.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
2.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 |
3.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
4.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
5.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
6.与所申请升级专业范围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证明材料 |
3.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新增专业范围) |
1.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
2.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 |
3.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
4.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
5.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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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权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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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营口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盖州市、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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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
3.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
4.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函及合同对方(委托方)法人性质的证明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
5.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须提交相应机关的公函 |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
7.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
8.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
9.单位内部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机构名称、人员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