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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政发〔2018〕15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组
  来源:文电科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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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政发〔201815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组 

  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业经201865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8612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组 

  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根据国家海洋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的决策部署,确保全面完成整改任务,特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四个着力三个推进,加快解决海洋资源环境突出问题,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全面提升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整改目标 

  (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碧海蓝天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和《围填海管控办法》的规定,全面提高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确保海洋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 

  对照国家海洋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提高思想认识,深入查找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对于立行立改的问题,立即整改到位;确需一段时间整改的,真行真改,确定合理目标,建立问题台账,制定详细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表,严格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强化跟踪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确保真正整改到位。 

  (三)进一步完善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围填海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针对国家海洋督察组反馈的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不力、围填海项目审批不规范不到位、未批先填、执法监管不力、近岸海域陆源污染防治不力等5方面问题,有针对性地修改完善海洋综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全市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 

  三、整改措施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 

  1.切实把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要提高政治站位,将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县两级政府常务会要定期研究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听取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情况报告,深入研究问题,切实解决问题,真正从思想上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重视到位,从行动上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2.严格落实国家海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全面贯彻落实《围填海管控办法》和十个一律、三个强化要求,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制度,落实国家海洋局20175月下发的《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暂停受理、审核渤海内围填海项目。落实国家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分类施策、稳妥有序地解决未确权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3.严肃责任追究。健全问责机制,对不顾海洋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二)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措施。 

  1.强化规划区划的引领作用。按照《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各级政府制定的涉海规划、政策措施,围填海项目立项核准,必须符合《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和《辽宁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类功能区的管控要求,不得突破政策底线。推动海域资源利用方式向绿色化、生态化转变。按照国家海洋局的要求,停止执行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推动海域资源利用方式向绿色化、生态化转变。 

  2.严格用海项目审批。严格执行用海项目审批工作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强化用海预审、海域使用论证评审、项目用海报批、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等审批各环节工作程序规范化要求,坚决杜绝超越法定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规定,将单个建设项目用海化整为零,分散立项、分散审批。 

  3.持续加大海岸线保护力度。严格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划定严格保护、限制开发、优化利用三类岸线,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海岸线资源,实行自然岸线零占用制度,把海岸线利用作为项目用海审查的重要内容,原则上不得占用砂质和基岩类自然岸线,将自然岸线保有率纳入绩效考核指标。按照《营口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的要求,确保到2020年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26%以上。 

  (三)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 

  1.强化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兼顾,系统治理,有效控制和减轻陆域污染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严格贯彻落实河长制要求,按照《辽宁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工作安排,强化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入海河流断面考核机制,全面消除劣V类水体,确保入海河流在2020年达到国家考核要求。规范入海排污口审批和管理,清理设置不合理排污口,非法设置且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排污口,分期分批,一律关闭。加强海上污染源控制,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积极创建绿色港口。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 

  2.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各类空间规划的底图和刚性约束。强化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破坏。严格监督海洋生态红线区,按照生态红线划定报告及管控要求,加强属地监督管理,加强项目用海审查,加强岸线巡查,确保生态红线区功能不降低、控制指标不突破。 

  3.着力落实生态用海要求。进一步严格海域使用论证,在加强项目用海符合性、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协调性等方面审查的同时,重点将海洋生态环境影响纳入用海审查内容,抬高用海生态门槛,进一步严格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不通过一票否决,坚决禁止严重过剩产能以及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项目用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力度,将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纳入市政府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内容。完善海洋环境监测通报制度,探索建立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4.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围绕滨海湿地、沙滩等典型生态系统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提升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以蓝色海湾整治工程为抓手,全力推进整治修复工程,拓展亲海空间,提升公众获得感。开展水生生物养护,实施增殖放流,加大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受损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5.加强涉海保护区建设与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建立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强化对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管理,严控保护区内的开发利用活动,严格涉及保护区类项目的审批流程,规范保护区内土地和海域管理。适时组织开展保护区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违反保护区管理规定、非法捕猎斑海豹等受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活动。加大保护区的宣传力度,提升公众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四)严格围填海执法和监管。 

  1.不断加强海洋执法力度。严格落实海洋行政执法监察四项制度, 落实岸线分段包保责任制。持续保持高强度海上执法巡航,增加巡查频率,拓展巡查范围,日常巡查与疑点疑区核查相结合,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违法围填海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 

  2.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突出对围填海和自然海岸线、生态红线区、涉海自然保护区、入海排污口等重点海域生态区的执法监管。积极探索部门间联合执法,跨区域交叉执法,重大复杂案件集中执法的模式。持续推进海盾”“碧海等专项执法行动有序开展,重点打击违法围填海及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3.加大对涉海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必须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局渤海八条十个一律、三个强化等政策要求,严格落实。严厉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的违法用海行为,建立污染海洋环境违法案件的行、刑衔接机制,对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解决海监执法缺少强制力、管不住的问题。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加大问责力度,对有案不查、查而不立、案件久拖不结的行为进行追责问责。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予以曝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营口市海洋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分管副秘书长、有关沿海县(市)区主要领导、市直各有关单位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督查督办组、宣传报道组,全面负责我市海洋督察反馈意见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整改。沿海各县(市)区也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主动作为,强化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沿海各县(市)区组织对国家海洋督察组移交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责任落实。 

  沿海各县(市)区政府要对照国家海洋督察反馈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改完成时限,整改完成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同志要亲自抓,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确保落实到位,按照国家海洋督察要求,及时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三)严格督查督办。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导工作机制,督查督办组要加强日常督导和检查,全面掌握整改工作进度,定期研究解决整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国家海洋督察组反馈的重大问题,要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加大对各地区、各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查检查力度,确保整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明显。 

  (四)严肃责任追究。 

  对国家海洋督察组移交的问题或线索,进一步深入调查核实,查清责任、不偏不倚,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海洋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征得国家海洋督察组同意后作出处理。 

  (五)整改公开透明。 

  按照国家海洋督察组要求,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辽宁省海洋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征得国家海洋督察组同意后,按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同时,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做好海洋督察整改工作的跟踪报道,及时公开重点问题整改和典型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舆情跟踪和引导,营造全民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海洋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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