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
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营政发[2014]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全面开展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简政放权为重点的行政职权取消和调整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对照省政府取消下放的458项行政职权(其中:行政审批项目158项,其他行政职权项目143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157项),经研究论证,扣除不需市本级对应处理的107项行政职权,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项目共351项。其中,取消47项;承接省下放167项;下放市(县)区124项;转移社会组织1项;改变管理方式2项;降低收费标准10项。
在省政府取消下放的158项行政审批项目中,有60项不需要市本级对应处理;有16项在省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管理,但在市本级作为其他行政职权进行管理,此次清理列入其他行政职权的清理范畴。市本级共对应清理和承接82项,其中:取消4项;承接省下放77项;下放市(县)区1项。(见附件1)
在省政府取消下放的143项其他行政职权项目中,有47项属于不需要市本级对应处理,加上从行政审批事项划入其他行政职权事项的16项,市本级共对应清理和承接112项。在112项中,取消43项;承接省下放56项;转移社会组织管理1项;改变管理方式2项;降低收费标准10项(见附件2)。
在省政府下放市及市(县)区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157项中,市本级全部进行了承接及下放,其中市环保部门承接34项,下放市(县)区环保部门123项(见附件3)。
各市(县)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工作部署,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认真做好省、市政府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各市(县)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积极开拓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加快配套改革措施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落得实,为实现营口在沿海经济带加速率先崛起营造宽松和谐的环境。
附件1:市政府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
附件2:市政府取消调整行政职权项目目录(112项)
附件3:市级承接省下放及下放市(县)区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157项)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