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取消调整
及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营政发[2014]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我市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规范管理,市政府决定对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清理。本轮清理包括对市本级原保留的115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同时因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直部门调整为市直部门,将其承担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市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进行管理;另外,结合2013年、2014我市对应国务院、省调整行政职权项目的相关决定,对其中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汇总,并与我市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对接。
此次清理,我市共调整行政审批项目424项(见附件1),取消19项;下放市(县)区147项;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为其他行政职权项目69项;由省直部门管理纳入市直部门管理8项;承接省下放181项。通过上述清理,市本级共计保留行政审批项目374项。同时,将374项中的287项合并为64项,调整后,市本级最终保留行政审批项目为151项(见附件2)。
各市(县)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工作部署,认真做好省、市政府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于明确取消的事项,市直部门要一律停止审批,各市(县)区也要对应予以取消,并按照《关于加强对权限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营政办发〔2013〕76号)的要求,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对于市政府下放市(县)区政府的事项,放权部门要对下级部门、有关经济园区进行及时、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政策培训,确保权力放得下、放到位;各市(县)区、经济园区要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并积极与放权部门实施对接,避免出现权力真空,确保权力接得住、落得实。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纳入到各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规范管理,并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制约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各市(县)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积极开拓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加快配套改革措施和相关制度建设,积极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实现营口在沿海经济带加速率先崛起营造宽松和谐的环境。
附件1: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24项)
附件2:市本级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51项)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