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省清理调整
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营政发[2015]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精神,市政府对照省政府取消下放的325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其中:行政审批事项155项,其他行政职权事项71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27项,行政审批要件事项72项)进行了清理和承接。经研究论证,扣除不需要市本级对应处理的154项,市政府决定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171项。按调整方式分为:取消70项,下放4项,转移社会组织1项,调整为其他行政职权事项10项,改变管理方式2项,承接省下放作为市本级实施67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后置审批17项。按调整对象分为:调整行政审批事项71项(见附件1),其中取消14项、下放1项、调整为其他行政职权10项、转移社会组织管理1项、承接省下放作为市本级实施45项;调整其他行政职权事项46项(见附件2),其中取消19项、下放3项、改变管理方式2项、承接省下放作为市本级实施22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17项(见附件3);取消行政审批要件事项37项(见附件4)。
各市(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意见》(营政发〔2014〕20号),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认真做好省、市政府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各市(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积极开拓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加快配套改革措施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落得实,为实现营口全面振兴营造宽松和谐的环境。
附件1: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71项)
附件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职权事项目录(46项)
附件3:市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7项)
附件4: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要件事项目录(37项)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71项,其中:取消14项,下放1项,调整为其他
行政职权10项,转移社会组织管理1项,承接省下放45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承接省下放后调整为其他行政职权1项)
1.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承接省下放1项)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三、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承接省下放2项)
3.农药广告内容审查(同时将乡镇及以下级媒体下放至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4.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同时下放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四、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承接省下放1项)
5.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接省下放1项)
6.医疗广告发布审查。
六、市公安局(承接省下放1项)
7.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取消1项)
8.外国文教专家来我市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八、市教育局(承接省下放2项)
9.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同时下放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0.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同时下放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九、市民政局(4项)
(一)承接省下放3项
1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12.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委托下放)。
13.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承接后调整为其他行政职权1项
14.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
十、市司法局(承接后调整为其他行政职权3项)
15.基层法律工作者年度注册。
16.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17. 律师本市执业变更。
十一、市交通局(承接省下放3项)
18.除省管港口、航道设施外的港口工程设计审批。
19.通航河道内挖去沙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许可。
20.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级立项项目除外)。
十二、市国土资源局(承接后调整为其他行政职权1项)
21.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审批。
十三、市环境保护局(承接后取消1项)
22.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脱硫设施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
十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承接省下放1项)
23.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十五、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版权局〉(11项)
(一)取消2项
24.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25.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二)承接省下放8项
26.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含全民健身设施)批准。
27.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批。
28.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29.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30.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的审批。
31.县级广播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需报省局备案)。
32.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
33.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获准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审批。
(三)承接后转移社会组织管理1项
34.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前审批(承接后转移至市体育总会管理)。
十六、市水利局(2项)
(一)取消2项
35.河道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拆毁许可。
(二)承接省下放1项
36.省管理权限范围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十七、市海洋与渔业局(10项)
(一)承接后取消5项
37.装载有毒害货物、粉尘飞扬散装货物船舶在渔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的批准。
38.拆船时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批准。
39.船舶在渔港水域内进行洗舱作业的许可。
40.船舶在渔港内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批准。
41.因教学、科研需要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的许可。
(二)承接省下放5项
42.捕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43.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批准。
44.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45.渔港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批准。
46.国内441KW(含)以上非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国内渔业船舶,以及大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的国内渔业船舶船名审批及登记。
十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9项)
(一)取消3项
47.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4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9.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承接后取消1项
50.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三)承接省下放2项
51.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2.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四)承接后调整为其他行政职权3项
53.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预评价备案。
54.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
55.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中、省直企业、剧毒化学品企业除外)审查。
十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接后调整为其他行政职权1项)
56.国家、省登记注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二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接12项,同时下放盖州市、大石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57.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类生产许可。
58.肉制品生产许可。
59.饮料生产许可。
60.方便食品生产许可。
61.罐头生产许可。
62.冷冻饮品生产许可。
63.速冻食品生产许可。
64.酒类生产许可。
65.蜂产品生产许可。
66.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
67.乳制品生产许可。
68.其他食品生产许可。
二十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办公室〉(承接后下放市(县)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
6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二十二、市林业局(承接省下放2项)
70.林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71.新建扩建消耗林木资源10万立方米以上加工企业的行政许可。
附件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共计46项,其中:取消19项,下放3项,
改变管理方式2项,承接省下放22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8项)
(一)取消2项
1.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定价。
2.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
(二)承接省下放6项
3.污水处理费定价(同时下放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4.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费定价。
5.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定价(同时下放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6.危险废弃物处置费定价(同时下放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7.查档费定价(同时下放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8.室内煤气管道改装费定价(同时下放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3项)
(一)取消2项
9.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注册备案。
10.民爆科研立项备案。
(二)承接省下放1项。
11.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
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2项)
(一)取消1项
12.工程勘察设计外埠企业入辽备案。
(二)承接省下放1项
1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承接省下放1项)
14.除跨省引入种用动物和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同时下放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五、市服务业委员会〈市粮食局〉(承接省下放2项)
15.对特许人未按规定说明费用情况行为的处罚。
16.煤炭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审核。
六、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调整为日常管理2项)
17.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18.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七、市教育局(2项)
(一)取消1项
19.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辅助教学机构审核。
(二)承接后下放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1项
20.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八、市民政局(2项)
(一)承接省下放1项
21.民政行业特有工种(包括殡仪服务员、遗体搬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
(二)承接后下放市(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1项
22.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
九、市交通局(承接省下放5项)
23.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认可。
24.通航水域及跨河建筑物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许可。
25.水运工程(港口、航道)开工备案。
26.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
27.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十、市国土资源局(取消4项)
28.土地复垦方案审核。
29.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
30.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备案。
31.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项目备案。
十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2项)
(一)取消1项
32.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
(二)承接省下放1项
33.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审查。
十二、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版权局〉(2项)
(一)取消1项
34.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处理。
(二)承接省下放1项
35.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事前备案(省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备案职权除外)。
十三、海洋与渔业局(下放市〈县〉、区政府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
36.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
十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6项)
(一)取消5项
37.阻隔防爆材料的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备案。
38.省外烟花爆竹供货企业备案。
39.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审。
40.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1.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承接省下放1项
42.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条件确定。
十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接省下放2项)
4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初审。
44.市及市以下质检机构授权。
十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取消1项)
45.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十六、市林业局(取消1项)
46.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
附件3:
市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
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17项)
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3项)
1.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3.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由县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项)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市交通局(2项)
5.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6.港口经营许可。
四、市国土资源局(1项)
7.煤炭开采审批。
五、市环境保护局(1项)
8.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六、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版权局〉(7项)
9.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10.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1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12.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3.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4.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5.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项)
16.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八、市旅游局(1项)
17.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附件4: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要件事项目录
(共计37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15项)
(一)取消除在跨界河流、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位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和在省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以外的其余水电站项目核准要件:
1.市物价部门关于电价的意见。
2.投资方签署的出资协议和银行贷款承诺。
3.项目如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不新增用地,不改变用地性质,取消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
(二)取消除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和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以外的其余热电项目核准要件:
4.市级文物、矿产资源、地震、军事设施保护、民航、海洋部门(用海项目)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意见。
5.投资方签署的出资协议和银行贷款承诺。
6.项目业主与供煤、供水、灰渣综合利用和用热企业签署的相关协议。
7.市(县)、区政府出具的小锅炉关停承诺。
8.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热价意见。
9.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当地热电机组运行情况说明。
10.项目如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不新增用地,不改变用地性质,取消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
(三)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要件:
11.投资方签署的出资协议和银行贷款承诺。
(四)取消220千伏非跨市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核准要件:
12.项目如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不新增用地,不改变用地性质,取消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
13.线路途经的市(县区、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线路路径和补偿标准的函。
14.国家电网公司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和银行贷款承诺。
(五)取消发电企业建设投资项目审批要件:
15.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承诺函。
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1项)
取消监理企业资质审批要件:
16.实地核查。
三、市国土资源局(18项)
(一)取消农用地转用审查和土地征收审查(含批次用地及单独选址用地)要件:
17.项目用地评估材料(批次用地)。
18. 土地开发用途说明(批次用地)。
19. 划拨供地项目立项文件(批次用地)。
20. 实施方案报批用地现状情况调查表(批次用地)。
2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单独选址用地)。
22.铁路(公路)项目用地审查表(单独选址用地)。
23.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材料(单独选址用地)。
24.地质灾害易发区评估和备案材料(单独选址用地)。
25.拟征收土地权属汇总表。
26.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27.地籍证明表。
28.征地协议书。
29.信访会审表。
30.耕地开垦费到账证明。
31.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32.土地利用现状图。
(二)取消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审批要件:
33.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项目实施工作方案。
34.市(县)、区城乡规划部门对建新区的选址意见。
35.土地复垦协议。
四、市环境保护局(1项)
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件:
36.发改、经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五、市林业局(1项)
取消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要件:
37.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