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
自主清理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及最终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营政发[2015]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我市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规范管理,市政府决定对市本级原保留的374项(合并后为151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新一轮清理。在《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省清理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16号)中共涉及调整行政审批事项71项,扣除不需要与原保留事项相对接的22项,市政府决定将49项与保留事项相对接,对接中保留事项取消4项,承接省下放作为市本级实施45项,增减相抵,净增加41项,对接后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由374项调整为415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并对应《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2014年版),对415项行政审批事项(含1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自主清理。共调整行政审批事项227项,其中取消116项(含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6项)、下放10项、调整为其他行政职权事项14项(含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5项)、合并4项为2项,上述调整共减少行政审批事项142项;拆分19项为60项、对应省清单根据法律规定新增加63项,上述调整共增加行政审批事项10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1项,增减无变化。增减相抵,净减少38项,调整后,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由415项调整为377项,且均为行政许可事项。
另外对应省政府公布清单的子项设置模式,将377项中的175项合并为39项,合并后我市共保留行政许可项目241项(见附件3)。
各市(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工作部署,认真做好省、市政府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于明确取消的事项,市直部门要一律停止审批,各市(县)区也要对应予以取消,并按照《关于加强对权限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营政办发〔2013〕76号)的要求,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对于市政府下放市(县)、区政府的事项,放权部门要对下级部门进行及时、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政策培训,确保权力放得下、放到位;各市(县)区政府要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并积极与放权部门实施对接,避免出现权力真空,确保权力接得住、落得实。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纳入到各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规范管理,并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制约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各市(县)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积极开拓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加快配套改革措施和相关制度建设,积极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实现营口全面振兴营造宽松和谐的环境。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12项)
附件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15项)
附件3:市政府部门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41项)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
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12项,其中:取消6项;调整为其他行政职权5项;
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1项;)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调整为其他行政职权事项2项)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二、市民政局(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1项)
3.地名命名、更名及地名标志设置审批。
三、市国土资源局(调整为其他行政职权事项1项)
4.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订和修改审批。
四、市外经贸局〈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调整为其他行政职权事项1项)
5.企事业单位经贸、科技类团组出国及赴港、澳地区审批。
五、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版权局〉(4项)
(一)取消3项
6.国家二级裁判员审批。
7.国家二级运动员审批。
8.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二)调整为其他行政职权事项1项
9.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六、市水利局(取消1项)
10.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七、市保密局(取消1项)
11.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认定。
八、市档案局(取消1项)
12.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的审批。
附件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215项,其中:取消110项,下放10项,
调整为其他行政职权9项,合并4项为2项;
拆分19项为60项;根据法律规定新增加63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23项)
(一)取消8项
1.非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核准。
2.国、省干线、高速公路、跨市的公路项目之外的公路项目核准。
3.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国省干线上的特大桥、互通立交、公铁立交、隧道项目除外)。
4.千吨级以下(不含)通航建筑物的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5.企业投资省规划内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6.水工结构万吨(不含)级以下泊位项目核准。
7.日调水50万吨(不含)以下的城市供水项目核准(跨市项目除外)。
8.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项目审批。
(二)调整为其他行政职权事项2项
9.城市供气、供热管网等城建项目审批。
10.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审批。
(二)根据法律规定新增加13项
1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12.涉及除跨界河流、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其他水事工程核准。
13.除在跨界河流、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在省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14.除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外的热电项目核准。
15.220千伏(非跨市)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核准。
16.除国务院、省管外的一般煤炭开发项目核准。
17.除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普通国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外的公路项目核准。
18.除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跨省、跨市、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以下、三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外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19.除跨省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外的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20.除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外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21.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核准。
22.天然气加气站子站项目核准。
2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不含)鼓励类项目核准。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取消1项)
24.使用、改造、扩建公用电力设施许可。
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4项)
(一)取消1项
25.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二)拆分1项为2项
26.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核准,拆分为: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认定。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专业承包序列资质)认定。
(三)根据法律规定新增加2项
27.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28.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认定。
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5项)
(一)拆分1项为2项
29.植物产地、调运检疫,拆分为:
(1)植物产地检疫。
(2)植物调运检疫。
(二)对应省根据法律规定新增加4项
30.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31.临时占用草原(35公顷以下10公顷以上)的审批。
32.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5公顷以下1公顷以上)的审批。
33.拖拉机驾驶学校、驾驶培训班资质审核。
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根据法律规定新增加1项)
34.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义工培训班审批。
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5项)
(一)拆分3项为8项
35.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拆分为: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2)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3)医疗机构注销登记。
36.执业医师注册,拆分为:
(1)医师执业注册。
(2)医师注销注册。
(3)医师变更注册。
37.护士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拆分为:
(1)护士变更注册。
(2)护士延续注册。
(二)根据法律规定新增加2项
38.护士执业注册。
39.护士注销注册。
六、市公安局(10项)
(一)取消3项
40.文物系统博物馆二、三级风险单位安防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工程验收。
41.三级风险等级或者总投资额为100至500万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及其工程竣工验收。
42.养犬许可。
(二)下放市(县)、区公安机关管理1项
43.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三)拆分1项为2项
44.外国人往来、居留中国许可,拆分为:
(1)外国人延长停留期限审批。
(2)外国人居留审批。
(四)根据法律规定新增加3项
45.普通护照审批。
46.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审批。
47.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3项)
(一)合并取消2项
48.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相关事项通过“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进行管理)。
49.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人才代理业务审批(相关事项通过“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进行管理)。
(二)根据法律规定新增加1项
50.执业资格核准。
八、市教育局(合并取消1项)
51.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相关事项通过“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管理,同时下放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九、市民政局(2项)
(一)拆分1项为2项
52.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拆分为: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2)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二)根据法律规定新增加1项
53.市辖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委托下放市〈县〉区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十一、市交通局(4项)
(一)合并取消1项
54.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营审批(相关事项通过“省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审批”进行管理)。
(二)对应省根据法律规定新增加3项
55.权限内公路工程设计审批.
56.权限内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57.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十二、市国土资源局(9项)
(一)合并取消2项
58.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相关事项通过“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进行管理)。
59.使用集体未利用地审批(相关事项通过“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进行管理)。
(二)根据法律规定新增加7项
6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61.矿区范围划定。
62.采矿权延续登记。
63.采矿权变更登记。
64.采矿权注销登记。
65.采矿许可证换领和补领。
66.采矿权抵押登记。
十三、市环境保护局(43项)
(一)取消1项
67.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审批。
(二)合并取消38项(其中第70项至第106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改变环评文件重新报批”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管理,相关目录由市环境保护局通过其他方式公布)
68.水库建设项目。
69.地下水开采建设项目。
70.煤层气开采建设项目。
71.一般煤炭开发建设项目。
72.煤炭液化、气化 (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项目除外) 建设项目。
73.选煤、配煤建设项目。
74.利用蔗渣、余热、余压、余气(含瓦斯、煤层气)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利用潮汐、地热发电建设项目;分布式太阳光伏建设项目。
75.220千伏及以下送(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
76.石油开采(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除外)建设项目。
77.天然气开采(含净化)建设项目(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除外)。
78.气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除外)、油气田集输管网建设项目。
79.合金制造建设项目。
80.采盐建设项目。
81.陶瓷制品建设项目。
82.生物制油、天然气加工建设项目。
83.基本化学原料、合成材料、专用化学品制造的技术改造建设项目。
84.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建设项目。
85.饲料、食品添加剂、水处理剂等建设项目。
86.日用化学品制造建设项目。
87.生物、生化制品制造建设项目。
88.卷烟建设项目(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除外)。
89.化学纤维制造建设项目(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除外)。
90.公路建设项目(国家高速公路网、地方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公路、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或隧道项目除外,包括全部疏港公路项目)。
91.疏港铁路建设项目。
92.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建设项目。
93.干散货、件杂、多用途码头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除外)。
94.客运滚装码头建设项目。
95.铁路轮渡码头建设项目。
96.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建设项目(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项目除外)。
97.航电枢纽工程建设项目。
98.中心渔港码头建设项目。
99.桥梁、隧道建设项目(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除外)。
100.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建设项目。
101.胶片洗印厂建设项目。
102.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审批及设施验收。
103.核技术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其变更和注销。
104.66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及移动、联通、通信基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设施验收。
105.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审批(相关事项通过“排污许可”进行管理)。
(三)下放市(县)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项
106.危险废物经营(收集)许可。
(四)对应省根据法律规定新增加3项
10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改变环评文件重新报批。
10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09.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十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承接省外经贸厅下放1项)
110.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以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以及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以下被列入《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合同、章程的新批、变更和撤销事项审批。
十五、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11项)
(一)取消3项
111.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审批。
112.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其中从事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审批上交省审批;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业务下放市(县)区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13.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二)合并取消1项
114.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许可(相关事项通过“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的审批”进行管理)。
(三)下放市(县)、区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
115.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
(四)合并2项为1项
116.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者改变功能、用途审批。
117.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批。
合并为: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审批。
(五)根据法律规定新增加4项
118.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119.建设工程涉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批。
120.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121.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十五、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项)
(一)拆分1项为3项
122.设置牌匾(含大型户外广告)、城市雕塑、条幅、彩虹门许可,拆分为:
(1)在城市道路(广场)设置亭棚、门斗、外悬挂楼梯、建筑围挡等构筑物及进行建筑立面装饰装修临时占道审批。
(2)在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经营摊点、停车场、露天市场等临时占道审批。
(3)在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牌匾、广告及进行各种礼仪庆典、商业促销、文艺演出等临时占道审批。
(二)根据法律规定新增加2项
123.设置城市雕塑占道审批。
124.在公共场所设置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审批。
十五、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4项)
(一)合并取消1项
125.按项目规模界定垃圾、污水、道路建设等城建项目的审批(相关事项通过“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查”进行管理)。
(二)拆分2项为6项
126.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许可,拆分为: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桥涵)许可。
(2)挖掘城市道路(桥涵)许可。
127.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拆分为:
(1)道路工程项目审查。
(2)绿化工程项目审查。
(3)供热项目审查。
(4)排水与污水项目审查。
(三)根据法律规定新增加1项
128.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
十六、市水利局(11项)
(一)合并取消2项
129.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相关事项通过“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进行管理)。
130.修建穿堤跨河工程防护设施及竣工验收(其中“修建穿堤跨河工程防护设施审批”通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进行管理;“修建穿堤跨河工程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在堤防上修建涵洞、泵站和埋设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设施竣工验收”进行管理)。
(二)下放市(县)区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7项
131.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132.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133.建设水工程审批(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
134.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135.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
13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37.省管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三)根据法律规定新增加2项
138.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139.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他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十七、市海洋与渔业局(18项)
(一)取消1项
140.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的审批(含省管权限)。
(二)合并取消7项
141.海上堤坝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相关事项通过“对市核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进行管理)。
142.人工渔礁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相关事项通过“对市核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进行管理)。
143.海水养殖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相关事项通过“对市核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进行管理)。
144.在填海形成陆域的基础上建设的公益性工程(如图书馆、体育馆、博物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相关事项通过“对市核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进行管理)。
145.船长24米以上且主机功率147KW以上国内海洋木质渔业船舶的图纸审查及监督检验和发证(相关事项通过“辖区内船长24米以下且主机功率147KW以下的海上钢质渔业船舶,主机功率147KW以下的海上玻璃钢及铝合金渔业船舶,海上木质渔业船舶,内河渔业船舶,鞍山地区内河渔业船舶及44.1KW以下渔业船舶配备的产品检验”进行管理)。
146.船长24米以上且主机功率147KW以上内河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及监督检验和发证(相关事项通过“辖区内船长24米以下且主机功率147KW以下的海上钢质渔业船舶,主机功率147KW以下的海上玻璃钢及铝合金渔业船舶,海上木质渔业船舶,内河渔业船舶,鞍山地区内河渔业船舶及44.1KW以下渔业船舶配备的产品检验”进行管理)。
147.44.1KW以下渔业船舶配备的产品检验(相关事项通过“辖区内船长24米以下且主机功率147KW以下的海上钢质渔业船舶,主机功率147KW以下的海上玻璃钢及铝合金渔业船舶,海上木质渔业船舶,内河渔业船舶,鞍山地区内河渔业船舶及44.1KW以下渔业船舶配备的产品检验”进行管理)。
(三)调整为其他行政职权5项
148.600马力以上从事国内捕捞的渔业船舶登记。
149.600马力以上从事国内捕捞的渔业船舶的船名号的核定。
150.四等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考试、发证。
151.200马力以上海洋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考试、发证(四小证)。
152.200马力以下海洋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考试、发证(绿卡)。
(四)根据法律规定新增加5项
153.对市核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54.对市核准的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的批准。
155.市政府批准用海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
156.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审批。
157.辖区内船长24米以下且主机功率147KW以下的海上钢质渔业船舶,主机功率147KW以下的海上玻璃钢及铝合金渔业船舶,海上木质渔业船舶,内河渔业船舶,鞍山地区内河渔业船舶及44.1KW以下渔业船舶配备的产品检验。
十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6项)
(一)取消1项
15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许可。
(二)合并取消1项
159.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
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相关事项通过“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进行管理)。
(三)拆分3项为6项
16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拆分为: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6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拆分为: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
(2)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162.(高危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认定,拆分为: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认定。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四)根据法律规定新增加1项
16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十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5项)
(一)合并取消2项
164.小煤矿登记(相关事项通过“应由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进行管理)。
16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相关事项通过“应由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进行管理)。
(二)调整为其他行政职权1项
166.公司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登记。
(三)合并2项为1项
167.企业核准登记许可。
168.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许可。
合并为:应由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十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项)
(一)取消1项
16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规划、设置审批。
(二)拆分1项为10项
170.人造板、电力整流器、橡胶制品、助力车、机动车制动液、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摩托车乘员头盔、电力调度通讯设备、水文仪器、岩土工程仪器等10类14种省级生产许可证核发,拆分为:
(1)人造板。
(2)电力整流器。
(3)橡胶制品。
(4)助力车。
(5)机动车制动液。
(6)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7)摩托车乘员头盔。
(8)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9)水文仪器。
(10)岩土工程仪器。
二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8项)
(一)合并取消30项(相关事项通过“食品生产许可”进行管理,具体目录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过其他方式公布)
171.粮食加工品类生产许可。
172.调味品类生产许可。
173.饼干生产许可。
174.薯类和膨化食品生产许可。
175.糖果制品类生产许可。
176.茶叶及相关制品生产许可。
177.黄酒生产许可。
178.蔬菜制品生产许可。
179.水果制品生产许可。
180.炒货食品及其坚果制品生产许可。
181.蛋制品生产许可。
182.可可制品生产许可。
183.焙炒咖啡生产许可。
184.水产制品生产许可。
185.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
186.糕点生产许可。
187.豆制品生产许可。
188.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189.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类生产许可。
190.肉制品生产许可。
191.饮料生产许可。
192.方便食品生产许可。
193.罐头生产许可。
194.冷冻饮品生产许可。
195.速冻食品生产许可。
196.酒类生产许可。
197.蜂产品生产许可。
198.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
199.乳制品生产许可。
200.其他食品生产许可。
(二)拆分4项为17项
201.食品流通许可,拆分为:
(1)《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
(2)《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
(3)《食品流通许可证》换发。
(4)《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
202.餐饮服务许可(含省管部分),拆分为:
(1)《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2)《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
(3)《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
(4)《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发。
(5)《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
203.药品经营(零售)许可,拆分为:
(1)《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2)《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变更。
(3)《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换发。
204.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拆分为: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
(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
(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
(5)《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
(三)根据法律规定新增加4项
205.《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206.《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
207.《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208.《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二十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办公室〉(4项)
(一)合并取消1项
209.人民防空工程转租审批(相关事项通过“人防工程使用审批”进行管理)。
(二)拆分1项为2项
210.人防工程设计、改造、拆除审批,拆分为:
(1)人防工程设计审查。
(2)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
(三)根据法律规定新增加2项
211.在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212.小型、零星项目人防工程建设审批。
二十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为其他行政职权1项)
21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十二、市旅游局(根据法律规定新增加1项)
214.出境旅游领队证的核发。
二十二、市林业局(合并取消1项)
215.新建扩建消耗林木资源10万立方米以上加工企业的行政许可(相关事项通过“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进行管理)。
附件3:
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41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2项)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1)涉及除跨界河流、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其他水事工程核准。
(2)除在跨界河流、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在省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3)除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以外的热电项目核准。
(4)220千伏(非跨市)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核准。
(5)除国务院、省管外的一般煤炭开发项目核准。
(6)除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普通国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外的公路项目核准。
(7)除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跨省、跨市、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以下、三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外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8)除跨省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外的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9)除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外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10)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核准。
(11)天然气加气站子站项目核准。
(1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不含)鼓励类项目核准。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4项)
3.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
4.无线电台(站)频率指配。
5.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批准。
6.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10项)
7.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9.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10.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12.商品房预售许可。
13.燃气经营许可(同时下放盖州市、大石桥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4.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认定。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专业承包序列资质)认定。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认定。
15.暂定级、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16.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定。
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12项)
1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3)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8.植物检疫。
(1)植物调运检疫。
(2)植物产地检疫。
19.农药广告内容审查(市、县级媒体由市农委审批;乡镇及以下级媒体由县、区农发局审批)。
20.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21.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22.市管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核发(同时下放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23.权限内动物防疫合格证明核发(同时下放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24.动物诊疗许可(同时下放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25.临时占用草原(35公顷以下10公顷以上)的审批。
26.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5公顷以下1公顷以上)的审批。
27.畜禽屠宰厂(点)设立许可(市政府审批)。
28.拖拉机驾驶学校、驾驶培训班资质审核。
五、市服务业委员会〈市粮食局〉(3项)
29.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
30.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核发。
31.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六、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4项)
32.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33.设立宗教活动处所审批。
34.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35.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义工培训班审批。
七、市卫生计生委(18项)
36.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300张(不含300张,中医2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许可。
3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2)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3)医疗机构注销登记。
38.设立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许可。
3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40.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许可。
41.市管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
(2)医师注销注册。
(3)医师变更注册。
42.市管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
(2)护士变更注册。
(3)护士延续注册。
(4)护士注销注册。
43.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44.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45.卫生许可。
(1)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3)公共场所以及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许可。
(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证。
46.单位自备水源与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的批准。
47.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许可。
(1)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查。
(2)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3)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放射诊疗许可。
(4)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核发。
48.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审批。
49.市辖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批准。
50.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对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人尸体解剖查验的批准。
51.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5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妇女要求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批准。
53.医疗广告发布审查。
八、市公安局(12项)
54.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5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56.爆破作业许可。
(1)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2)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3)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57.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58.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运输许可证核发。
59.内地居民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审批。
60.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证件审批。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审批。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证件审批。
61.外国人停留、居留审批。
(1)外国人签证审批。
(2)外国人居留审批。
62.普通护照审批。
63.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64.道路(含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审批。
65.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2)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九、财政局(1项)
6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8项)
67.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68.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69.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
70.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7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7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7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使)。
74.执业资格核准。
十一、市教育局(3项)
75.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同时下放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76.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
(1)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设立审批(市政府审批)。
(2)职业高级中学设立审批(市政府审批)。
77.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同时下放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十二、市民政局(8项)
78.全市性社团及跨市(县)区性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79.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80.建设殡仪服务站(点)、骨灰寄存堂许可。
81.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82.地名命名、更名及地名标志设置审批。
8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1)市辖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委托下放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省民政厅委托下放市民政局)。
(3)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省民政厅委托下放市民政局)。
84.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85.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十三、市司法局(1项)
8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十四、市交通局(10项)
87.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88.权限内公路、水路交通工程设计审批。
(1)权限内公路工程设计审批。
(2)权限内港口工程设计审批。
89.权限内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权限内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2)权限内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90.辖区内、相邻两市公路超限运输审批。
9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1)县际客运许可。
(2)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3)危险货物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92.省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审批。
93.港口经营许可。
94.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审批。
95.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
96.通航河道内挖去沙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许可。
十五、市国土资源局(7项)
9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98.临时使用土地许可。
99.集体建设用地许可(市政府审批)。
100.农村宅基地使用集体农用地审批(市政府审批)。
101.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1)矿区范围划定。
(2)采矿权新立登记。
(3)采矿权延续登记。
(4)采矿权变更登记。
(5)采矿权注销登记。
(6)采矿权转让审批。
(7)采矿许可证换领和补领。
(8)采矿权抵押登记。
102.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市政府审批)。
103.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查(市政府审批)。
十六、市环境保护局(5项)
10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改变环评文件重新报批。
10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06.排污许可证核发。
10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10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十七、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3项)
109.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110.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11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以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以及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以下被列入《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合同、章程的新批、变更和撤销事项审批。
十八、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版权局〉(22项)
112.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许可。
113.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审批。
114.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115.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116.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
117.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的审批。
118.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119.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120.建设工程涉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批。
12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市政府审批)。
122.博物馆二、三级文物藏品取样分析审批。
123.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124.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
125.县级广播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126.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审批。
127.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含全民健身设施)批准。
128.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129.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130.市级及以下报纸变更开版、刊期审批。
131.市级及以下期刊变更刊期审批。
132.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变更、兼营、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1)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2)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3)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4)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5)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133.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单位设立、变更登记事项审批。
(1)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
(2)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获准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审批。
十九、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6项)
134.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审批。
(1)在城市道路(广场)设置亭棚、门斗、外悬挂楼梯、建筑围挡等构筑物及进行建筑立面装饰装修临时占道审批。
(2)在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经营摊点、停车场、露天市场等临时占道审批。
(3)在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牌匾、广告及进行各种礼仪庆典、商业促销、文艺演出等临时占道审批。
135.设置牌匾广告等设施审批。
136.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审批。
137.在公共场所设置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审批。
138.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筑审批。
139.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十、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8项)
140.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141.使用公共设施供水的单位增加用水指标许可。
142.占用、利用或影响城市公用设施许可。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桥涵)许可。
(2)挖掘城市道路(桥涵)许可。
(3)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通过桥涵)许可。
(4)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5)迁移、拆除、利用及影响城市公共照明设施许可。
(6)迁移、拆除、改装、利用城市供水设施及影响城市供水正常运行的施工许可。
(7)接设排水管道、挖掘排水设施许可。
(8)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及在燃气设施管理范围内施工许可。
(9)改建、拆除、迁移及影响城市公共供热设施许可。
143.占用、利用或影响城市绿化许可。
(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
(2)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3)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许可。
144.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核发。
145.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146.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查。
(1)道路工程项目审查。
(2)绿化工程项目审查。
(3)供热项目审查。
(4)排水与污水项目审查。
147.市政方面承包企业资质认定。
(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2)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二十一、市水利局(12项)
148.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49.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150.取水许可。
151.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152.河道(含水库)采砂许可。
153.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2)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他活动审批。
(3)在堤防上修建涵洞、泵站和埋设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设施竣工验收。
154.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155.险坝加固设计及加固险坝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审批。
156.大坝竣工验收。
157.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5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159.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二十二、市海洋与渔业局(17项)
160.海域使用权审核。
161.水域滩涂养殖使用审批
162.市政府批准用海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
163.对市核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64.对市核准的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的批准。
165.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建设许可(市政府审批)。
166.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167.海洋渔业捕捞许可。
168.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
169.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170.二、三级渔港或者二、三级渔港水域施工作业审批。
171.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审批。
172.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批准。
173.渔港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批准。
174.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175.权限内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176.辖区内船长24米以下且主机功率147KW以下的海上钢质渔业船舶、主机功率147KW以下的海上玻璃钢及铝合金渔业船舶、海上木质渔业船舶及以上渔业船舶配备的产品检验。
二十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9项)
17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78.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79.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认定。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18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18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182.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183.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18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
(2)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18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二十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8项)
186.应由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18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88.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
18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190.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19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192.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193.户外广告登记。
二十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4项)
19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同时下放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95.市级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同时下放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9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省质监局委托市质监局行使)。
(1)人造板。
(2)电力整流器。
(3)橡胶制品。
(4)助力车。
(5)机动车制动液。
(6)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7)摩托车乘员头盔。
(8)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9)水文仪器。
(10)岩土工程仪器。
(11)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19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省质监局委托市质监局行使)。
19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1)锅炉制造单位许可(D级)。
(2)锅炉安装单位许可(2级、3级)。
(3)锅炉改造单位许可(1级、2级、3级)。
(4)锅炉修理单位许可(1级、2级、3级)。
(5)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D1级、D2级)。
(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许可(D1级)。
(7)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许可。
(8)压力容器修理单位许可。
(9)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许可(GB1、GB2、GC2、GC3、GD2)。
(10)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许可(GB1、GB2、GC3、GD2)。
(1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许可(阀门B1级、B2级;阀门铸件B级;弹簧支吊架B级;紧固件B级;锻制法兰及管接头(限机械加工)B级;锻制法兰、锻制管件、阀体锻件的锻坯B级)。
(12)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13)电梯安装单位许可(B级、C级)。
(14)电梯改造单位许可(B级、C级)。
(15)电梯修理单位许可(B级、C级)。
(16)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许可(C级)。
(17)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许可(B级、C级)。
(18)起重机械改造单位许可(B级、C级)。
(19)起重机械修理单位许可(A级、B级、C级)。
(20)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许可(B级、C级)。
(21)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许可(B级、C级)。
(22)大型游乐设施修理单位许可(A级、B级、C级)。
(2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单位许可。
(2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单位许可。
(25)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许可。
(26)车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27)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其中“液化气钢瓶充装单位许可”下放至市(县)区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99.气瓶检验机构核准。
200.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20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1)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2)向下焊等特殊焊接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3)车用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4)锅炉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三级锅炉司炉)。
(5)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20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核发(省质监局委托市质监局行使“重点管理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核发”)。
203.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型式批准(省质监局委托市质监局行使)。
20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行政许可(省质监局委托市质监局行使)。
205.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证书核发(省质监局委托市质监局行使)。
206.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省质监局委托市质监局行使)。
207.计量器具检定。
(1)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由市、县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
(2)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省质监局委托市质监局行使)。
二十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6项)
208.食品生产许可。
(1)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2)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
(3)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4)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209.食品流通许可。
(1)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
(2)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
(3)食品流通许可证换发。
(4)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
210.餐饮服务许可。
(1)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2)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
(3)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
(4)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发。
(5)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
211.药品经营(零售)许可。
(1)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2)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变更。
(3)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换发。
(4)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5)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
212.医疗器械(第三类)经营许可。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
(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
(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
(5)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
213.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二十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办公室〉(9项)
214.人防工程使用审批。
215.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
216.人防工程设计审查。
217.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218.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
219.小型、零星项目人防工程建设审批。
220.国有人防资产处置审批。
221.在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22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防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审批。
二十八、市林业局(11项)
223.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运输、携带许可。
224.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
225.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226.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
227.建设工程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市级)。
228.利用非省重要沼泽湿地审批。
229.木材运输证核发。
230.进入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231.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232.林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233.征占用一般湿地许可(市政府审批)。
二十九、市旅游局(3项)
234.国内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许可。
235.导游证、临时导游证核发。
236.出境旅游领队证的核发。
三十、市档案局(1项)
237.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三十一、市消防局(4项)
238.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239.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240.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41.专职消防队设立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