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关于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我市法治环境,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全面整治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乱作为、行政滥作为及行政不作为等突出问题。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普遍建立公开公正文明执法、主动服务行政相对人的执法机制,显著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创建便民利企、适应经济发展规律的法治环境。
二、行动内容
1.集中整治乱处罚、乱检查等违规执法行为,强化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制度。
2.明确行政执法部门权责,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
3.修改、废止影响营商环境建设的文件、政策。
三、重点范围
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机构,中省直驻营行政执法单位,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机构。
四、行动措施
(一)严格涉企行政检查,落实涉企检查计划制度
1.明确涉企检查内容。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执法检查以外,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在一月上旬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检查计划严格做到“五明确”,即明确检查对象、明确检查内容、明确检查依据、明确检查时间、明确检查方式。检查计划于2月10日前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由本级政府批准后于2月底前在政府网站和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并实施。未经审核和批准一律不得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2.建立健全涉企检查批准、登记制度。对企业进行检查前,要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行政执法人员,经过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并进行登记。检查时要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行政执法人员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未持有执法资格证件和《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的,一律不得开展检查活动,企业及相关人员有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拒绝检查。
3.落实涉企检查备案管理制度。上级行政机关临时部署以及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的执法检查采取备案管理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将专项检查材料及检查结果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执法领域应当在年底前将检查实施情况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明确行政执法权责,落实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1.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守“法无授权不可为”。严禁行政执法单位内设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以本单位名义执法。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2.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建立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础信息。严格执法资格考试和证件管理,健全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凡执法岗位在编人员必须持有省部级机关核发的执法证件,非执法岗位人员不得办理执法证件。
(三)规范涉企行政处罚,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1.县(市)区政府均应建立重大处罚备案审查制度。涉企行政处罚案件均应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2.建立全市统一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部门集体讨论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做到“六个确保”,即确保执法主体与人员资格合法,确保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保执法程序合法,确保适用依据正确,确保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裁量基准适当,确保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3.建立健全自由裁量指导性标准工作制度。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法律文书中均应体现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容。
4.全面落实备案审查工作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的15日内,应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接受法制审查和事后监督。发现执法过错及时纠正,防止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5.健全执法权力制约机制。严格控制执法审批流程,落实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离、处罚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和行政许可受理、审查(核查)批准以及行政许可后的监管工作分离制度。
(四)完善执法监督体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机制,及时曝光执法部门失信行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企业的投诉、举报,认真及时调查核实,对反映问题重大、久拖不决的投诉案件,受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查办,限期办结。将涉企投诉案件及结案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体系。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执法检查,以及违反规定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执法行为,将按照《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强化考核评议工作机制。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将于6月底和年底前开展两次行政执法检查监督考核工作,将结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的绩效考核、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并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政府也应将规范涉企执法工作纳入两项考核当中。
3.建立完善涉企行政执法评价和日常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执法行为末端监督,通过定期走访、组织评议等方式,听取企业联系点和社会督察员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舆论和社会监督。
(五)提高文件“立改废”工作效率,落实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撑,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修改、废止与简政放权、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文件于法有据、法制统一,避免因法规性文件制发错误导致执行过程中产生不利后果。
(六)推行高效涉企服务措施,落实便民利企制度
针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服务意识不强、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办理时限承诺、编制服务指南、审批受理单等便民利企制度,提高服务效能,并在机关门户网站、政府公共服务中心、网上政务大厅、办事窗口等信息载体设立企业服务专栏。
五、行动步骤
本次专项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检自查阶段。各县(市)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整治重点,深入查摆存在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责任。
第二阶段:督促检查阶段。市政府责成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重点部门、重点执法岗位、重大执法行为开展专项检查,通报违法行政行为,查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阶段。各县(市)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解决问题与建章立制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总结教训、分析原因,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落实改进措施,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行为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阶段。市政府成立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涉企行政执法大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打分排名,将结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的绩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考核结果呈报市政府并向全市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领导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专项行动摆在重要位置,统筹部署,精心安排,带头查摆,解决实际问题。
(二)强化督查调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查摆问题、分析原因、推进措施、落实责任,并按季度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三)加大问责力度。对拒不按照本方案要求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问责,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