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8
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专项行动方案
为加快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全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节约集约用地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紧紧围绕土地批而未供和供后闲置两大突出问题,开展节约集约用地专项行动,切实提高批后土地供地率和闲置土地处置率,通过盘活土地资源,确保营口经济社会稳中向好发展。
二、行动内容
对2009-2015年批而未供和供后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并对清理后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逐批次、逐宗地建立台帐和档案。对能处置的立即处置,对不能立即处置的,区分情况,分类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推进处置。
三、行动措施
(一)分类处理批而未供土地
1.对涉及征地拆迁未落实、城市规划未确定或调整、项目未落实以及正在实施供地的,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依法完成征地拆迁、落实城市规划条件、落实符合供地政策的项目、加快实施供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对短期内难以落实供地的,由当地政府或管委会制定处置计划书,按照难以落实供地的原因,明确处置措施和完成供地时间。
2.对涉及未供先用的,抓紧依法补办供地手续。
(二)依法依规处置利用闲置土地
1.对企业自身原因闲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对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原因闲置的,应及时消除障碍,并积极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以签订延期开发协议、政府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土地置换等方式妥善处置。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成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机构,着力推进建章立制,迅速进行动员部署,在当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从相关部门或单位抽调选派工作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通过查阅档案、实地踏勘、约谈用地单位、与相关审批部门沟通等多种方式调查核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批次、宗数、面积、位置及产生原因等情况,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台帐和档案。
(二)集中整改阶段。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产生的原因,逐批次、逐宗地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明确具体的落实部门或单位,以及落实时限,按照先易后难、分期分批的原则,严格组织推进,尽快处置消化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
(三)总结验收阶段。各县(市)区、园区要对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和各个环节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防止出现新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提高认识,积极主动作为,把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负全责,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圆满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节约集约用地专项行动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为主”和部门协调联动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是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强力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报节约集约用地专项行动组备案。节约集约用地专项行动组将按照工作方案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节约集约用地专项行动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和园区,将暂缓其集体土地征收或建设用地供应审批,直至达到处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