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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局
  来源:市编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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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审批时限 备注
234 29001 市旅游局 国内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许可   1.《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将“国内旅行社经营(包括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许可”下放至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不收费 5个工作日 改为后置审批
235 29002 市旅游局 导游证、临时导游证核发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将“导游证(包括临时导游证)核发”下放至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公民个人 不收费 5个工作日  
236 29003 市旅游局 出境旅游领队证的核发    1.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                       2.《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自2002年10月28日起施行)第六条: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将“出境旅游领队证核发”下放至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公民个人 不收费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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