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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
  来源:市编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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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审批时限 备注
214 27001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使用审批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发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98号)第五条: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加强工程的管理,做好以下工作:(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向所在地区人防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人防委字【1985】9号) 第二条: 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 7个工作日  
215 27002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严禁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下列行为:(五)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必须按项目审批权限报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期补建或者按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补偿。                                       3.《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三) 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 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拆除人防工程的,由拆除单位按期补建或者按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补偿。 15个工作日  
216 27003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设计审查         1.《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市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2.《国家动员委、发展计划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五十三条: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第十八条:(三)小型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工程所在地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六)居住小区内独立修建的甲、乙类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本条(一)、(二)、(三)款的规定执行。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217 27004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1】72号):十层以上(含)按首层总面积1500元/平方米;九层以下按地面总建筑面积

30元/平方米

3个工作日  
218 27005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下放至市级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管理。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不收费 7个工作日  
219 27006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小型、零星项目人防工程建设审批   《国家动员委、发展计划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十七条:(三)投资规模在200万元(含)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工程。(四)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第二十二条:(三)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不收费 7个工作日  
220 27007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有人防资产处置审批    

1.《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人防办字〔1998〕第21号,1998年3月19日发布)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人防委字〔1985〕7号文件和国家人防办公室〔1993〕人防办字第162号文件规定精神,人防工程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人防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必须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上述价值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300万以下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下放至市级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管理。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不收费 3个工作日  
221 27008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在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确需在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时,必须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不收费 7个工作日  
222 27009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防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审批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自2001年11月1日起颁布实施)第十五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必须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不收费 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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