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收费及依据 |
审批时限 |
备注 |
186 |
24001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应由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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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自1997年11月19日施行)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自2000年1月13日起施行)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
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
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5.《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小煤矿登记、外国(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下放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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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有审批收费,依据《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辽财非[2015]38号)企业注册登记费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缓征 |
设立登记:3个工作日日;变更登记:2个工作日;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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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24002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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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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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有审批收费,依据《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辽财非[2015]38号)企业注册登记费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缓征 |
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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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24003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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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四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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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 |
有审批收费,依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和《关于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项目延长减免缓征期限的通知》(辽财非[2014]498号)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
设立登记:3个工作日日;变更登记:2个工作日;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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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24004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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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下放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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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 |
有审批收费,依据《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辽财非[2015]38号)企业注册登记费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缓征 |
设立登记:3个工作日;变更、注销登记: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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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24005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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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施行)第241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为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35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三)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到其分支机构设立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下放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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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广告企业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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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24006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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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施行)第242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实施机关为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下放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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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广告企业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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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24007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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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 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修改,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登记手续:(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申请兼营广告业务应当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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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申请兼营广告业务应当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的单位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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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24008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户外广告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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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施行)第243项:“户外广告登记”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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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 |
不收费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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