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收费及依据 |
审批时限 |
备注 |
177 |
23001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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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3.《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管三〔2013〕4号)第七条:设区的市和省管试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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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不收费 |
4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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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03002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1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3.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管一〔2010〕158号)第五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局负责下列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1.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2.矿区范围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4.省局直接发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所属尾矿库建设项目。
市局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不得再向下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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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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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23002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3.《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管三〔2013〕4号)第七条:设区的市和省管试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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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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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23002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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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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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到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 |
179 |
23003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2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条第三款: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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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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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
180 |
23004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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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17日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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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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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23005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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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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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不收费 |
4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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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23006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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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月10月16日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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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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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23007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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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六条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3.《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辽安监安健〔2012〕201号)第四条,设区的市级(含省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除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以外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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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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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23008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
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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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
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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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3.《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辽安监安健〔2012〕201号)第四条:设区的市级(含省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除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以外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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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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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
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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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3.《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辽安监安健〔2012〕201号)第四条:设区的市级(含省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除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以外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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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23009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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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四款: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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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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