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 对象 |
审批收费 及依据 |
审批时限 |
备注 |
134 |
19001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审批 |
1.在城市道路(广场)设置亭棚、门斗、外悬挂楼梯、建筑围挡等构筑物及进行建筑立面装饰装修临时占道审批 |
1.《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1995年11月25日起施行)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道费。 2.《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1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予以修改,自2001年2月20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确需在城市道路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0]57号)“三、内设机构(五)行政审批科:负责对户外广告、市区主要街路门市牌匾、城市广告设施及建筑立面装修的审核工作;负责对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等临时占道行为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占道、暂设房及围挡等设置的位置的审核审批工作”。 |
|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营发改收费{2012]40号: 亭棚占道(日、平方米)0.5元;建筑施工占道(日、平方米)1元;水果点、冷饮点(日、点)一类地区3元,二类地区2.4元,三类地区1.5元;烟点、奶点、书摊点(日、点)一类地区2元,二类地区1.6元,三类地区1元;经批准的设置的临时性露天市场(日、摊位)1元;修理自行车点、修鞋点(日、点)0.8元;各种礼仪庆典、商业促销、宣传搭台演出等占道(日、平方米)1元 |
临时施工、临时经营等临时占道审批为7个工作日; 庆典宣传等临时占道审批为即办件 |
|
2.在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经营摊点、停车场、露天市场等临时占道审批 |
3.在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牌匾、广告及进行各种礼仪庆典、商业促销、文艺演出等临时占道审批 |
135 |
19002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设置牌匾广告等设施审批 |
|
1.《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道费。 2.《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0]57号)“三、内设机构(五)行政审批科:负责对户外广告、市区主要街路门市牌匾、城市广告设施及建筑立面装修的审核工作。 |
|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营发改收费[2014]253号: 占用城市道路设立的户外广告牌按其实际占道面积,每日每平方米2元 |
牌匾审批7个工作日; 广告审批15个工作日 |
|
136 |
19003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审批 |
|
1、《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道费。 2、《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雕塑品必须内容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 |
|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
7个工作日 |
|
137 |
19004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审批 |
|
1.《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道费。 2.《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 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0]57号)“三、内设机构(五)行政审批科:负责对市区内彩虹门、彩球、灯笼柱、卡通人、条幅设置的审批工作”。 |
|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营发改收费[2012]40号 普通彩虹门占道(日、个)50元;卡通人、彩球、灯笼柱(日、个)10元 |
即办件 |
|
138 |
19005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筑审批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0]57号)“三、内设机构(五)行政审批科: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占道、暂设房及围挡等设置的位置的审核审批工作”。 |
|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营发改收费{2012]40号: 临时建设、暂设房、售楼处等占道(日、平方米)1元 |
15个工作日 |
|
139 |
19006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施行)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39号,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
无 |
企业、个人 |
不收费 |
7个工作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