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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体新广局
  来源:市编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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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审批时限 备注
112 18001 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许可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113 18002 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审批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款: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审批”下放至市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管理。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114 18003 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二条第三款: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第三款: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41项:将“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115 18004 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第十二条第三款: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第三款: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41项:将“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116 18005 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下放至市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管理。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117 18006 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的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文物保护单位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118 18007 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119 18008 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120 18009 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建设工程涉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121 18010 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市政府审批
122 18011 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博物馆二、三级文物藏品取样分析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化部 1986年6月19日)第二十三条:因藏品保护或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须从藏品上取下部分样品进行分析化验时,由馆长或其授权的人员组织技术人员会同藏品保管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一级藏品一般不予取样,尽量使用时代、类型、质地相同的其他藏品替代。必须使用一级品原件进行分析化验的,其取样方案,须报文化部文物局审批。其他藏品的取样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将“博物馆二、三级文物藏品取样分析审批”下放至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博物馆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123 18012 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124 18013 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施行)第459项:“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实施机关为国家文物局。                          2.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7〕33号)附件2第29项:将“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将“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下放至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125 18014 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2004年8月18日发布,自2004年9月20日起施行)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第9项:将“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县级广播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下放至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126 18015 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审批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审核”下放至市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管理。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批”下放至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127 18016 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含全民健身设施)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128 18017 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1.《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管理。   公民个人、企业 不收费 30个工作日  
129 18018 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施行)第320项:“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核准”下放至市级政府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130 18019 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市级及以下报纸变更开版、刊期审批   1.《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二款: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八条:报纸变更开版,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市属及以下报纸变更开版审批”、“市属及以下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审批”下放至市级政府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131 18020 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市级及以下期刊变更刊期审批   1.《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二款: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市属及以下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审批”下放至市级政府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132 18021 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变更、兼营、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1.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1.《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5号)将“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共5项下放至市级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管理。

  公民个人、企业 不收费 60个工作日  
2.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132 18021 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变更、兼营、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3.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1.《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5号)将“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共5项下放至市级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管理。

  公民个人、企业 不收费 60个工作日  
4.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132 18021 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变更、兼营、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5.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1.《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5号)将“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共5项下放至市级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管理。

  公民个人、企业 不收费 60个工作日  
133 18022 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单位设立、变更登记事项审批 1.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订,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获准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审批”下放至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133 18022 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单位设立、变更登记事项审批 2.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获准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审批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获准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审批”下放至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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