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收费及依据 |
审批时限 |
备注 |
109 |
17001 |
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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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下放到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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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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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17002 |
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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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自1995年1月10日起施行)第九条:发起人达成设立公司协议后,可共同委托一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具体程序是:(二)上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下放到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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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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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17003 |
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
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以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以及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以下被列入《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合同、章程的新批、变更和撤销事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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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各市外经贸局审批外资项目的通知》(辽外经贸资〔2009〕90号,2009年5月25日):一、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以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其合同、章程的新批、变更和撤销,由市外经贸局审批。二、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以下,被列入《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合同、章程的新批、变更和撤销,由市外经贸局审批。三、省外经贸厅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新增投资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以下的和《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以下的,由市外经贸局审批。四、省外经贸厅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其申请办理的变更事项属于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同一城市经营地址变更、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期限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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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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