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收费及依据 |
审批时限 |
备注 |
75 |
11001 |
市教育局 |
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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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出修改,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3.《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报有关行政机关审批:(二)设立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三)实施中等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学校和学前教育学校的设立,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审批规定执行,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四)设立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根据层次和规模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下放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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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个人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同时下放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76 |
11002 |
市教育局 |
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 |
1.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设立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7年1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1997年1月23日起施行)第十七条: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下列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申报,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职业高级中学,由学校主管部门申报,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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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不收费 |
10个工作日 |
市政府审批 |
2.职业高级中学设立审批 |
中介机构 |
不收费 |
15个工作日 |
市政府审批 |
77 |
11003 |
市教育局 |
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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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3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下放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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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者 |
不收费 |
45个工作日 |
同时下放至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