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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1 |
市财政局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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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自2000年10月3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自2005年6月9日起施行)第五条: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机构为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机关(以下简称“财政机关”)。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下放至市级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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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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