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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来源:市编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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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审批时限 备注
54 08001 市公安局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施行)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第一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不收费 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  
55 08002 市公安局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活动承办者 不收费 7个工作日  
56 08003 市公安局 爆破作业许可 1.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2012年5月2日发布,自2012年6月1日施行)8.1.1.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a)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b)爆破作业区域证明;c)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d)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企业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公民个人 不收费 考核合格后20个工作日  
3.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企业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57 08004 市公安局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燃放活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06]368号)公安部正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授权,制定分级管理办法。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实施前,对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暂按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 183-2005)的规定和各地正在执行的程序办理。对经批准的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主办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要责令停止燃放,并视情追究法律责任。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一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5〕34号)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B级、C级)”下放至市级政府公安机关管理。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5号)将“A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审批”下放至市级政府公安机关管理。    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58 08005 市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运输许可证核发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不收费 10个工作日  
59 08006 市公安局 内地居民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由国务院函〔1986〕178号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六条: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公民个人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10个工作日;再次签注5个工作日  
60 08007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证件审批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自1992年5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835号 10个工作日;再次签注5个工作日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证件审批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台湾居民因在大陆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他事务来大陆后,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签证。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公境台[2005]897号)第五条:台胞证和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由经公安部授权的公安机关受理、审批、签发。一次有效台胞证、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的受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的地、市级公安局或者设专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和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审批签发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和地、市级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台湾居民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1389号 5个工作日  
61 08008 市公安局 外国人停留、居留审批 1.外国人签证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   外国人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15个工作日  
2.外国人居留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外国人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5个工作日  
62 08009 市公安局 普通护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公民个人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154号 10个工作日  
63 08010 市公安局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企业、个人 不收费 30个工作日  
64 08011 市公安局 道路(含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改,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2.《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1994年9月25日起施行)第九条:除养护和维修高速公路作业外,需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其他作业的,必须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必须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下放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管理。   企业、个人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65 08012 市公安局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第六条: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第十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下放至市级政府公安部门管理。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65 08012 市公安局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2.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0项:“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为军工企业主管部门、公安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6-92,1992年3月30日公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项:军工产品储存库一级风险等级的认定由本单位提出,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部委(总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安部主管业务局批准;二、三级风险等级的认定,由本单位提出,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一级风险储存库技术防范工程方案由建设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部委(总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安部主管业务局批准后实施。二、三级风险储存库技术防范工程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下放至市级政府公安部门管理。   军工产品的科研、试制、生产及使用单位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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