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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委
  来源:市编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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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审批时限 备注
32 06001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设立清真屠宰厂(场),应当向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   企业、公民个人 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33 06002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设立宗教活动处所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 不收费 30个工作日  
34 06003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下放至市级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企业、个人 不收费 30个工作日  
35 06004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义工培训班审批   《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199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义工培训班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宗教团体 不收费 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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