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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服务委
  来源:市编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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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服务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审批时限 备注
29 05001 市服务业委员会 《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不收费 10个工作日  
30 05002 市服务业委员会 酒类批发经营许可   《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2001年3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发布,2007年1月17日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2001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九条:领取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属各市以上商品流通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由省商品流通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不收费 10个工作日  
31 05003 市服务业委员会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施行)第182项:“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实施机关为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下放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5号)将“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下放到市级政府商务行政部门管理。   中介机构 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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