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收费及依据 |
审批时限 |
备注 |
7 |
03001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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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月8日审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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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
不收费 |
9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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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03002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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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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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不收费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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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03003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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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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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不收费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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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3004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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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完成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规划核实证明;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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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不收费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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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03005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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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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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不收费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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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03006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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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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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 |
不收费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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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03007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
燃气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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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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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 |
不收费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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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03008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3.《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辽建发[2007]91号)二、资质许可实施部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辖市建委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专业承包序列资质);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受理并实施。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和企业相关数据报省建设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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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不收费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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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专业承包序列资质)认定 |
14 |
03008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3.《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辽建发[2007]91号)二、资质许可实施部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辖市建委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专业承包序列资质);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受理并实施。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和企业相关数据报省建设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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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不收费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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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认定 |
15 |
03009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
暂定级、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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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3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0年3月29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54号)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发〔2002〕52号)一、明确资质审批权限。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凡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冠以“辽宁”名称,并且注册资本金和有职称的管理人员达到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2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建设厅审批。其他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由省辖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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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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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03010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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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公布,根据2007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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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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