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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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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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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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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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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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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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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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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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收费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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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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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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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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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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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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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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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第十三条: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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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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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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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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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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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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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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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频率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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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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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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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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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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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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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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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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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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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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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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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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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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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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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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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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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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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 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2. 《辽宁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办法》(辽经电力[2006]7号,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对电工进网作业实行行政许可证制度。第五条: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进网作业电工的监督管理;市级经济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申请受理、考核发证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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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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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待市物价局批准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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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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