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收费及依据 |
审批时限 |
备注 |
1 |
01001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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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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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
不收费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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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1002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
1.涉及除跨界河流、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其他水事工程核准 |
《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辽政发〔2015〕7号)第一条第三款: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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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不收费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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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1002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
2.除在跨界河流、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在省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
《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辽政发〔2015〕7号)第二条第一款: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省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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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不收费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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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1002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
3.除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以外的热电项目核准 |
《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辽政发〔2015〕7号)第二条第四款: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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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不收费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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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1002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
4.220千伏(非跨市)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核准 |
《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辽政发〔2015〕7号)第二条第七款:电网工程:跨境、跨省±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50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和220千伏(跨市)电压等级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220千伏(非跨市)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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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不收费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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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1002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
5.除国务院、省管外的一般煤炭开发项目核准 |
《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辽政发〔2015〕7号)第二条第八款: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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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不收费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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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1002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
6.除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普通国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外的公路项目核准 |
《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辽政发〔2015〕7号)第三条第二款: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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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不收费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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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1002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
7.除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跨省、跨市、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以下、三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外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辽政发〔2015〕7号)第三条第三款: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铁路网中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跨市、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以下、三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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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不收费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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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1002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
8.除跨省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外的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
《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辽政发〔2015〕7号)第三条第六款:内河航运:跨省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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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不收费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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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1002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
9.除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外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辽政发〔2015〕7号)第九条第二款: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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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不收费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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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1002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
10.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核准 |
《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辽政发〔2015〕7号)第九条第三款:污水、垃圾和废弃物处理项目:放射性废弃物处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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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不收费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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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1002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
11.天然气加气站子站项目核准 |
《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辽政发〔2015〕7号)第九条第四款:天然气加气站项目:母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子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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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不收费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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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1002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
1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不含)鼓励类项目核准 |
《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辽政发〔2015〕7号)第十一条第三款:《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不含)鼓励类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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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不收费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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