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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交通运输系统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来源:市编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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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层级和

部门

备注

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第四次修正)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10号令,2016年12月6日第六次修正)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五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的,车辆数量的变更不需提出申请,但应当告知原许可机关。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二十九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2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营口市)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3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航道管理部门(营口市)  
4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交通部令第14号,2015年6月26日第2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第24项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5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第70项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营口市)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6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7 港口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营口市)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8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9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1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06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2010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2011年11月24日第四次修正)

第九条 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证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11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巡游车经营权到期后,经营者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权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许可其继续经营。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12 车辆营运证核发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第四次修正)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取得巡游车运营服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应当在六个月内持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取得网约车运营服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

【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的车辆和已有的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拟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13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营口市)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14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营口市)  
15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营口市)  
16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交通部令第14号,2015年6月26日第2次修正)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17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规章】《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第三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规章】《航道建设管理规定》

第三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营口市)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18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三十一条 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营口市)  
19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营口市)  
20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行政许可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35项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营口市)  
21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航道管理部门(营口市)  
22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第73项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营口市)  
23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营口市)  
24 港口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营口市)  
25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部令第9号)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营口市)  
26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航道管理部门(营口市)  
27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第六条第三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第二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营口市)  
2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第六条第三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第八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营口市)  
29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

第十三条 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规章】《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六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交通运输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规章】《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第11项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营口市)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30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10月1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第六条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 集中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
31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第六条第三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营口市)  
32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第六条第三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营口市)  
33 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四)无暴力犯罪记录;(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营口市)  
34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客运车辆;(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经营许可证,并向相应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自有车辆达到一百辆以上的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报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35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行政确认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营口市)  
36 客运站站级核定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七章《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客运站站级核定一、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及受理权限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核定申请,并提交《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表》。(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一、二级客运站站级核定。(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三级客运站站级核定。(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其他级别的客运站站级核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37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认定 行政确认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

4.4  接受交通、公安、环保、商检、计量、保险和司法机关等部门、机构的委托,为其进行规定项目的检测。

【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九章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 第三节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能力评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向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营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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