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政发〔2018〕10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
市与县(市)区分享体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省与市分享体制的通知》(辽政发〔2018〕5号)精神,确定环境保护税为省与市共享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省与市按总额2:8比例分享,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8年4月1日开始征收,征收主体为各级地税部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及分享体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按照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省与市分享收入的规定,确定我市环境保护税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缴纳环境保护税总额的20%上缴省级国库,缴纳环境保护税总额的80%直接缴入征收地区国库。
对于我市环境保护税市以下收入80%部分,按以下规定分享:
原属于市本级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的企业,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所形成的市以下收入,年终由市地税部门向市财政局提供企业缴纳环境保护税情况,通过市财政与各征收入库地区财政部门办理财力上解和资金结算。
原属于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的企业,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所形成的市以下收入,全部留给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市本级不参与分享。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出台重大税制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市政府将相应予以调整。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