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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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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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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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除跨界河流、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其他水事工程核准;2.除在跨界河流、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在省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3.除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以外的热电项目核准;4.220千伏(非跨市)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核准;5.除国务院、省管外的一般煤炭开发项目核准;6.除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普通国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外的公路项目核准;7.除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跨省、跨市、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以下、三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外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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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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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1号)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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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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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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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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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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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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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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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除跨省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外的内河航运项目核准;9.除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外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10.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核准;11.天然气加气站子站项目核准;1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不含)鼓励类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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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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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1号)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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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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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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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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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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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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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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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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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6号)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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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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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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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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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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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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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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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
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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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1号)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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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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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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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设置所需的电磁环境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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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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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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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
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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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11号)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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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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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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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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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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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项目选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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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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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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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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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76号)
第七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有关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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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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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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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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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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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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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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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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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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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第二款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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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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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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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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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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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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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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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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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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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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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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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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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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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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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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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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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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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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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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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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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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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竣工测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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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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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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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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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建设工程完成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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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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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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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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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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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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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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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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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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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建设工程完成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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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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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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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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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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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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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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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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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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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新建民用液化石油气站、汽车加气站及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建设项目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住建〔2014〕142号)
一、新建城镇民用液化石油气站核准(三)新建项目需申报的材料:1、具有燃气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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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燃气设计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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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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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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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安全评价意见(包括施工前安全预评价意见,竣工后提供项目竣工安全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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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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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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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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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新建民用液化石油气站、汽车加气站及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建设项目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住建〔2014〕142号)
一、新建城镇民用液化石油气站核准(三)新建项目需申报的材料:10、编制安全评价意见(包括施工前安全预评价意见,竣工后提供项目竣工安全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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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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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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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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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健康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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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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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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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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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 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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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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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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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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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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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300张以下(不含300张,中医200张)的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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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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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 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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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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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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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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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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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验资证明、编制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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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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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职业登记;2.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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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 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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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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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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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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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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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健康体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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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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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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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 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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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号)
第七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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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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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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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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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健康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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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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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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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 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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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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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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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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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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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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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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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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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 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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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 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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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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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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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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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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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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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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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 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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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 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二) 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三)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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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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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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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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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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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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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 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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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 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四)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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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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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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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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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最高学历证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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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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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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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 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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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第六条 港澳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五)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2.《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第六条 台湾医师申请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五)台湾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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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地区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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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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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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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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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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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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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 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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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地区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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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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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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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个月的体检健康证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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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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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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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 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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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地区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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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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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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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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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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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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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
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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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地区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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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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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编制产品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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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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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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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
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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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附件1:《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
第四条 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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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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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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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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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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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以及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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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
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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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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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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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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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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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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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以及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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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
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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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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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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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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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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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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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以及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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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
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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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辽卫函字〔2011〕381号)
四、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变更、复核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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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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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编制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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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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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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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
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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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2009年11月16日) 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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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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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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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产品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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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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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目录内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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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
计委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附件1:《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
第四条 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
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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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编制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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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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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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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
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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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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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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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出具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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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许可
|
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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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
计委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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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
33
|
出具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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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核发
|
市卫
计委
|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九)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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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
34
|
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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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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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市卫 计委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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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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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许可
|
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市卫 计委
|
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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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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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许可
|
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市卫 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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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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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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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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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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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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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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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
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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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8.1.1.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a)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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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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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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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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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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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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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
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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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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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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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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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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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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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
市公
安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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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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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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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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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
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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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
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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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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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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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工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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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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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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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
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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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6-92) 第七项 一级风险储存库技术防范工程方案由建设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部委(总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安部主管业务局批准后实施。二、三级风险储存库技术防范工程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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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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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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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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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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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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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
政局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8号) 第六条 合作企业申请先行回收投资的,应当向财政机关报送以下材料:(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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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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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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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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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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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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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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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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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且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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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验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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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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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验资报告
|
全市性社团及跨县(市)区性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无
|
市民
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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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的验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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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及变更注册资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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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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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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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无
|
市民
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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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
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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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的验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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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及变更注册资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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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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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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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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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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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
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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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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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的验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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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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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登记及变更注册资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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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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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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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组织或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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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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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
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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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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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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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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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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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健康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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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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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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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
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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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
第十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四)健康状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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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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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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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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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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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公路、水路交通工程设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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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公路工程设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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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
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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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第九条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条 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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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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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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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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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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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公路、水路交通工程设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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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港口工程设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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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
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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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报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三)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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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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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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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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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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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公路、水路交通工程设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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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公路工程设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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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
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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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第十九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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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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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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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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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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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公路、水路交通工程设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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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港口工程设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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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
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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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2份;(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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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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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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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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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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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公路、水路交通工程设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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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港口工程设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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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
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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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四)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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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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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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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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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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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公路、水路交通工程设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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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港口工程设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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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
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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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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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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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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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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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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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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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
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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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3号)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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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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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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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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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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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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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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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
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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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3号)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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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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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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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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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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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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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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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
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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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6年第44号修改) 第七条 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 ……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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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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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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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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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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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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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
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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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第七条 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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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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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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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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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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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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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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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
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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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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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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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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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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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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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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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设采矿权登记 采矿权延续登记 采矿权变更登记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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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 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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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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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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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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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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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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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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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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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设采矿权登记 采矿权延续登记 采矿权变更登记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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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 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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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11号)第1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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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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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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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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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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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改变环评文件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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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市环
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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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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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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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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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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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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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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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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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经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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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八条 发起人达成设立公司协议后,可共同委托一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具体程序是: (一)申请人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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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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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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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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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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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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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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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体新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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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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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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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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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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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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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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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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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体新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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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11号)第15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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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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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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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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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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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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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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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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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用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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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 第九条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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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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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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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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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道路工程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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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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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项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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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用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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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第二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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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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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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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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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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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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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程项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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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用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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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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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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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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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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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供热工程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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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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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项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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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用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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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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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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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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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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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排水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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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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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与污水项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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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用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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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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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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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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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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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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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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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
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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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国办发〔1999〕16号,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六条第三款 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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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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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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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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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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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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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
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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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第六条 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九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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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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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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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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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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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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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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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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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
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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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 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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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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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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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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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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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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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
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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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 第五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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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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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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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利用坝顶兼做公路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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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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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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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
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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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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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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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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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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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险坝加固设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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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坝加固设计及加固险坝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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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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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
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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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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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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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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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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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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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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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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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
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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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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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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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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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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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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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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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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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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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
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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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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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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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监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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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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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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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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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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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
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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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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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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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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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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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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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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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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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海洋 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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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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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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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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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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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批准用海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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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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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海洋 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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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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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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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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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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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核准的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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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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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海洋 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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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5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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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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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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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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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建设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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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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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海洋 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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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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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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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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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水质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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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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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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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海洋 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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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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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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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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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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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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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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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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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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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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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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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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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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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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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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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4.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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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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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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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相应安全设施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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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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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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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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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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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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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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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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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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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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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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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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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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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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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第十八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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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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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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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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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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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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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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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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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八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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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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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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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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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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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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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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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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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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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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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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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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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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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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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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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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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第二十条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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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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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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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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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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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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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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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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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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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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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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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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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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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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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造板;2.电力整流器;3.橡胶制品;4.助力车; 5.机动车制动液;6.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7.摩托车乘员头盔;8.电力调度通讯设备;9.水文仪器;10.岩土工程仪器;11.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审查许可证核发;12.耐火材料;13.泵;14.电线电缆;15.化肥;16.电热毯;17.输水管;18.防水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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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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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十九条 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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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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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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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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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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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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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制造单位许可(D级);2.锅炉安装单位许可(2级、3级);3.锅炉改造单位许可(1级、2级、3级);4.锅炉修理单位许可(1级、2级、3级);5.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D1级、D2级);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许可(D1级);7.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许可8.压力容器修理单位许可;9.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许可(GB1、GB2、GC2、GC3、GD2);10.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许可(GB1、GB2、GC3、GD2);1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许可(阀门B1级、B2级;阀门铸件B级;弹簧支吊架B级;紧固件B级;锻制法兰及管接头(限机械加工)B级;锻制法兰、锻制管件、阀体锻件的锻坯B级);12.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13.电梯安装单位许可(B级、C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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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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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 ) 第六条第(二)项第3点 审查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许可、核准后,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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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质检部门核准的鉴定评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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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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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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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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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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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电梯改造单位许可(B级、C级);15.电梯修理单位许可(B级、C级)。16.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许可(C级);17.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许可(B级、C级);18.起重机械改造单位许可(B级、C级);19.起重机械修理单位许可(A级、B级、C级);20.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许可(B级、C级);21.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许可(B级、C级);22.大型游乐设施修理单位许可(A级、B级、C级);2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单位许可;2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单位许可;25.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许可;26.车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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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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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 ) 第六条第(二)项第3点 审查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许可、核准后,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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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质检部门核准的鉴定评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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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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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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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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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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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许可(C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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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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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05号)
第九条 制造单位提出的型式试验受理后,即可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与型式试验机构约定试验时间等事项,型式试验机构应按期完成试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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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质检部门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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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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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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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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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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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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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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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复配食品添加剂组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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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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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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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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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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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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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变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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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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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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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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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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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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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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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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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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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
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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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国人防〔2009〕280号) 第十五条 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可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技术简单的小型、零星工程项目,可在设计方案批准后,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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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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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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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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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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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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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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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
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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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国人防[2009]282号) 第四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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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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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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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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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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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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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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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
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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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暂行办法》(辽人防字﹝1994﹞76号) 第四条 可行性研究,由主管部门指定省人防学会和市人防学会承担,以省人防学会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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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防空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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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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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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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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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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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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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
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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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暂行办法》(辽人防字﹝1994﹞76号) 第四条 可行性研究,由主管部门指定省人防学会和市人防学会承担,以省人防学会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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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防空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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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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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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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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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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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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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
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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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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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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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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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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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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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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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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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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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
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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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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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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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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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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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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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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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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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
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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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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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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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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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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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从业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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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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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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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
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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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11号)第8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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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相关规定的体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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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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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出具健康证明材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县级以上医院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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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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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消防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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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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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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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
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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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修订)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四)消防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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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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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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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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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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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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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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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
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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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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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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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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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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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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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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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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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
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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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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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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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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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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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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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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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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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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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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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能力、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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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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