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52号)和《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省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6〕3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的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在《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第2项“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备注”一栏标注“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二、在《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第86项“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的“备注”一栏标注“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三、在《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第94项“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报告”的“备注”一栏标注“不再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除外)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
四、将“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的中介服务事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纳入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同时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除外)核准”的中介服务事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予以取消,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
五、鉴于《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省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6〕32号)中,“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已取消。因此对应取消《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分别为:第90项“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91项“编制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第92项“编制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调整后,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配套改革的相关制度建设。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介服务取消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对于将中介服务事项调整为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审批部门应当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纳入审批部门财政预算。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